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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許雅婷黃裕民羅國鴻

原告
金博士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訴字第414 號刑事判決判處該案被告甲○○無罪在案,依首開法條,本件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 414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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