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金博士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訴字第414 號刑事判決判處該案被告甲○○無罪在案,依首開法條,本件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