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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字第308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秋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壢交簡字第30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添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之出生日期「民國59年10月23日」應更正為「民國59年1 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所為之99年度壢交簡字第3083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其當事人欄原記載被告之出生日期為「民國59年10月23日」,然參諸被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被告之正確出生日期應為「民國59年1 月23日」,前開判決該部分顯係誤寫,核諸該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字第308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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