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21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淙丞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譚淙丞共同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譚淙丞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487 號2 樓雄義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雄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保管、開立雄義公司統一發票,經辦公司會計業務(聲請意旨認屬於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尚有未洽)。於民國95年7 月24日,以不知情之蔡正雄(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雄義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取得該公司統一發票。譚淙丞與彭沼淇(另行通緝)均明知雄義公司與附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業務往來,更無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9 月起至95年12月止,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2紙,予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附表所示之公司持其中69紙發票(不含編號6 、8 、13、14、20、24、31、33),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新臺幣(下同)1,063,51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之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譚淙丞固坦承伊領回雄義公司統一發票後,發票一直放在伊那邊,之後伊又將發票交給彭沼淇,且公司的事情都是伊在處理,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伊有實際出貨,才把發票給別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係雄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領取、保管該公司之統一發票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他字第77號卷,下稱他卷,第28頁、第34至36頁)。核與證人即雄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蔡正雄於偵訊時供稱:雄義公司是掛伊的名字,但是伊沒有領過或看過該公司的統一發票等語(見他卷第22頁);證人邱鉉竣於偵訊時證稱:雄義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係被告譚淙丞,係被告去辦理公司登記及請領發票,發票也係被告在保管、處理、開立等語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0355 號卷,下稱偵卷,第134 至135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4374 號卷,第6 頁)。此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6年6 月23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960012273號函檢附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與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5年8 月15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953007343號函暨檢附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桃園縣政府95年8 月11日府商登字第0950519392號函暨檢附申請書、經濟部95年7 月25日經授字第09532560810 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登記設立表、雄義企業有限公司章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5年10月26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950017219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6年1 月4 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963000145號函、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復業申請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 頁反面至16頁、第20頁反面至27頁)。是被告係雄義公司經辦會計之人員,負責領取、保管、開立統一發票乙節,應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係有實際交易,才開立發票云云。然雄義公司自95年9 月至12月,與如附表所示公司並無實際買賣交易,卻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2張,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來源憑證,嗣上開公司(不含編號6 、8 、13、14、20、24、31、33)持該等不實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總計1,063,516 元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及相關資料、申報書(跨年度)跨中心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申請書(按年度)查詢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 至8 頁、38頁反面至39頁、47頁反面至86頁)。且衡諸一般商業往來交易常情,倘被告與附表所示公司有實際交易往來,理應提出訂貨單、訂貨明細、出貨單、出貨明細、買賣契約、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然本件除統一發票外,其餘相關之交易文件均付之闕如。是綜合上情以觀,被告所辯,除有悖常情之處,且亦與客觀卷證不符,自難採信。 (三)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經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譚淙丞與彭沼淇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95年9 月至12月間之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聲請人認被告所犯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填製不實憑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爰審酌被告以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幫助逃漏稅捐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認:被告與彭沼淇(另行通緝),自95年9 月起至95年12月止,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編號24、31、33號所示之慶林商行等公司,由上開公司持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以充當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之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云云。惟按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係以販售統一發票牟利為目的,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自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本件如附表編號24、31、33所示公司係屬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10 月11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1046817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上揭公司既屬虛設行號,即無實際銷貨之事實,非屬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自無逃漏稅捐,從而被告就此部分即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可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惟聲請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項目│ 營業人名稱 │張│銷售額(元)│稅額(元)│張│銷售額(元)│稅額(元)│ │ │ │數│ │ │數│ │ │ ├──┼───────────┼─┼──────┼─────┼─┼──────┼─────┤ │ 1 │好上好交通有限公司 │1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 ├──┼───────────┼─┼──────┼─────┼─┼──────┼─────┤ │ 2 │力霸通運有限公司 │1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 ├──┼───────────┼─┼──────┼─────┼─┼──────┼─────┤ │ 3 │長榮通運有限公司 │1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 ├──┼───────────┼─┼──────┼─────┼─┼──────┼─────┤ │ 4 │大大通運有限公司 │1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 ├──┼───────────┼─┼──────┼─────┼─┼──────┼─────┤ │ 5 │世豪貿易有限公司 │11│4,955,000 │247,750 │11│4,955,000 │247,750 │ ├──┼───────────┼─┼──────┼─────┼─┼──────┼─────┤ │ 6 │瑞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4,286 │214 │0 │0 │0 │ ├──┼───────────┼─┼──────┼─────┼─┼──────┼─────┤ │ 7 │明醇企業有限公司 │4 │2,126,180 │106,310 │4 │2,126,180 │106,310 │ ├──┼───────────┼─┼──────┼─────┼─┼──────┼─────┤ │ 8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 │371,429 │18,571 │0 │0 │0 │ ├──┼───────────┼─┼──────┼─────┼─┼──────┼─────┤ │ 9 │金上好交通有限公司 │1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 ├──┼───────────┼─┼──────┼─────┼─┼──────┼─────┤ │ 10 │六海通運有限公司 │1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 ├──┼───────────┼─┼──────┼─────┼─┼──────┼─────┤ │ 11 │蘋果通運有限公司 │1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 ├──┼───────────┼─┼──────┼─────┼─┼──────┼─────┤ │ 12 │三菱通運有限公司 │1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 ├──┼───────────┼─┼──────┼─────┼─┼──────┼─────┤ │ 13 │傑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 │9,714 │486 │0 │0 │0 │ ├──┼───────────┼─┼──────┼─────┼─┼──────┼─────┤ │ 14 │一二三皮鞋店 │1 │12,476 │624 │0 │0 │0 │ ├──┼───────────┼─┼──────┼─────┼─┼──────┼─────┤ │ 15 │雅馨企業有限公司 │1 │60,000 │3,000 │1 │60,000 │3,000 │ ├──┼───────────┼─┼──────┼─────┼─┼──────┼─────┤ │ 16 │捷宇工程行 │1 │100,000 │5,000 │1 │100,000 │5,000 │ ├──┼───────────┼─┼──────┼─────┼─┼──────┼─────┤ │ 17 │元璟科技有限公司 │3 │960,900 │48,045 │3 │960,900 │48,045 │ ├──┼───────────┼─┼──────┼─────┼─┼──────┼─────┤ │ 18 │亙利企業有限公司 │2 │1,336,800 │66,840 │2 │1,336,800 │66,840 │ ├──┼───────────┼─┼──────┼─────┼─┼──────┼─────┤ │ 19 │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 │1 │130,000 │6,500 │1 │130,000 │6,500 │ ├──┼───────────┼─┼──────┼─────┼─┼──────┼─────┤ │ 20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857,143 │142,857 │0 │0 │0 │ ├──┼───────────┼─┼──────┼─────┼─┼──────┼─────┤ │ 21 │友仁營造有限公司 │2 │2,732,000 │118,600 │2 │2,372,000 │118,600 │ ├──┼───────────┼─┼──────┼─────┼─┼──────┼─────┤ │ 22 │中國聯合小客車租賃有限│1 │300,000 │15,000 │1 │300,000 │15,000 │ │ │公司 │ │ │ │ │ │ │ ├──┼───────────┼─┼──────┼─────┼─┼──────┼─────┤ │ 23 │晉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830,000 │41,500 │10│830,000 │41,500 │ ├──┼───────────┼─┼──────┼─────┼─┼──────┼─────┤ │ 24 │慶林商行(虛設行號) │2 │499,600 │24,980 │2 │499,600 │24,980 │ ├──┼───────────┼─┼──────┼─────┼─┼──────┼─────┤ │ 25 │展耀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6 │1,593,200 │79,660 │6 │1,593,200 │79,660 │ ├──┼───────────┼─┼──────┼─────┼─┼──────┼─────┤ │ 26 │元聖工程行 │3 │514,330 │25,717 │3 │514,330 │25,717 │ ├──┼───────────┼─┼──────┼─────┼─┼──────┼─────┤ │ 27 │洪亞工勤系統實業社 │1 │580,020 │29,001 │1 │580,020 │29,001 │ ├──┼───────────┼─┼──────┼─────┼─┼──────┼─────┤ │ 28 │俞泰企業社 │1 │200,000 │10,000 │1 │200,000 │10,000 │ ├──┼───────────┼─┼──────┼─────┼─┼──────┼─────┤ │ 29 │瑞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2 │486,000 │24,300 │2 │486,000 │24,300 │ ├──┼───────────┼─┼──────┼─────┼─┼──────┼─────┤ │ 30 │燁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2 │497,000 │24,850 │2 │497,000 │24,850 │ │ │司 │ │ │ │ │ │ │ ├──┼───────────┼─┼──────┼─────┼─┼──────┼─────┤ │ 31 │欣銳興業有限公司 │1 │182,040 │9,102 │1 │182,040 │9,102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32 │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71,429 │8,571 │1 │171,429 │8,571 │ ├──┼───────────┼─┼──────┼─────┼─┼──────┼─────┤ │ 33 │畣富實業有限公司 │4 │8,503,874 │425,194 │4 │8,503,874 │425,194 │ │ │(虛設行號) │ │ │ │ │ │ │ ├──┼───────────┼─┼──────┼─────┼─┼──────┼─────┤ │ 34 │金鐘土木包工業 │1 │417,440 │20,872 │1 │417,440 │20,872 │ ├──┼───────────┼─┼──────┼─────┼─┼──────┼─────┤ │ 35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 │40,000 │2,000 │2 │40,000 │2,000 │ ├──┼───────────┼─┼──────┼─────┼─┼──────┼─────┤ │ 36 │朝日室內設計工作室 │2 │1,000,000 │50,000 │2 │1,000,000 │50,000 │ ├──┼───────────┼─┼──────┼─────┼─┼──────┼─────┤ │ 37 │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4 │200,000 │10,000 │4 │200,000 │10,000 │ ├──┼───────────┼─┼──────┼─────┼─┼──────┼─────┤ │合計│ │82│33,710,861 │1,685,544 │76│30,455,813 │1,522,792 │ ├──┴───────────┴─┴──────┴─────┴─┴──────┴─────┤ │備註:(含虛設行號)提出申報扣抵張數為76張,逃漏稅額為1,522,792元。 │ │ (不含虛設行號)提出申報扣抵張數為69張,逃漏稅額為1,063,516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