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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徐培元許曉微潘怡華

原告
馮耀寬
被告
新盈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址設新北市○○區○.
代表人
林秀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22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本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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