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馮耀寬
- 被告
- 新盈通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址設新北市○○區○.
- 代表人
- 林秀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22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本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