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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孟宜劉為丕鍾雅蘭

原告
戊○○
被告
乙○○
被告
巨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有限責任桃園縣大文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中園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審交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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