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610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永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署押之內容」欄所示偽造之簽名貳拾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如附表一、二「署押之內容」欄所示偽造之簽名貳拾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張永征自民國96年起至97年11月間止,在桃園縣桃園巿春日路951 號之櫻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櫻翔公司)擔任業務一職,負責招攬業務、處理客戶之訂貨、送貨及收取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0月至11月間,利用其業務上向如附表二編號6、7、11、12、15至22、24至32、34、36、39、41、43至50、53至56、59、60、63、64、66至70及72所示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所收取而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53,799 元,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悉數侵占入已。 二、張永征圖謀自櫻翔公司詐取貨品私下變賣得利,明知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5 、8 至10、13、23、35、37、38、40、51、52、57、58、62、65及71所示客戶並無向該公司訂購如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出貨單單號之貨品,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自97年10月至11月間,親自手寫或利用不知情之櫻翔公司管理課成年員工,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出貨單上,虛偽記載如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客戶訂購貨品之內容,並持向櫻翔公司而行使之,使櫻翔公司誤認確有上開客戶訂購貨品,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如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出貨單之貨品予張永征,而詐得如前開附表編號出貨單之貨品得逞(貨品價值合計463,718 元),嗣張永征於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附表二編號2 至5 、8 至10、23、35、37、38、40、51、52、57、62、65、及71所示出貨單上偽簽如前開附表編號所示之署押後,將出貨單交還櫻翔公司用以表示如附表所示之貨品業經客戶收受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本人及櫻翔公司。 三、案經櫻翔公司告訴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永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永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戴祥於警詢及偵訊、告訴代理人陳慧英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立昇電業行開具之證明書、欣強水電材料行開具之證明書、主婦廚具行開具之證明書、永鑫生活廚藝館開具之證明書、付款簽收簿、張永征涉侵占款項出貨單明細表各1 份、產品別應收帳款對帳單2 份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出貨單78張附卷可稽,是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基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張永征係櫻翔公司業務員,負責招攬業務、處理客戶之訂貨、送貨及收取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親自手寫或利用不知情之櫻翔公司管理課成年員工,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出貨單上,虛偽記載如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客戶訂購貨品之內容,係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正犯及間接正犯。另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固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惟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是以,被告就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5 、8 至10、13、23、35、37、38、40、51、52、57、58、62、65及71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 至6 、附表二編號2 至5 、8 至10、23、35、37、38、40、51、52、57、62、65、及71所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漏未斟酌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未洽,然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增列起訴法條,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7 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被告張永征於擔任櫻翔公司業務期間,自97年10月至11月間,利用處理客戶訂貨及代收貨款之機會,密集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各侵害相同之財產、社會法益,每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接續而為,均屬接續犯,爰均分別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被告之素行狀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利用其擔任櫻翔公司業務員之機會,侵占櫻翔公司貨款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詐取櫻翔公司貨品價值共計817,517 元,顯有虧職守,損害告訴人即櫻翔公司權益甚鉅,惟念被告素行良好,犯後終能知所悔悟,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此有本院調解委員調解單1 紙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念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本罪,且其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願按約賠償損失,有調解委員調解單1 份在卷可考,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逕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宣告緩刑4 年。至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出貨單上偽造簽名共22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客戶名稱 │編│日期 │出(退)貨單單號 │金額 │署押內容│備註 │頁次 │所犯法條及罪名│ │ │號│ │ │ │ │ │ │ │ ├─────┼─┼──────┼────────┼────┼────┼──────┼────────┼───────┤ │立昇電器行│1 │97年11月20日│無 │54,500元│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8 、62│刑法第216 條、│ │ │ │ │ │ │ │ │背面、147 頁 │第215 條之行使│ │ │ │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 │ │ │ │ │之文書罪及第33│ │ │ │ │ │ │ │ │ │9 條第1 項之詐│ │ │ │ │ │ │ │ │ │欺取財罪 │ ├─────┴─┴──────┴────────┴────┴────┼──────┴────────┼───────┤ │詐得金額:54,500元×0.9×0.95(客戶折扣15%)=46,598元 │ │ │ ├─────┬─┬──────┬────────┬────┬────┼──────┬────────┼───────┤ │欣強水電材│2 │97年11月20日│無 │54,500元│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48頁 │刑法第216 條、│ │料行 │ │ │ │ │ │ │ │第215 條之行使│ │ │ │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 │ │ │ │ │之文書罪及第33│ │ │ │ │ │ │ │ │ │9 條第1 項之詐│ │ │ │ │ │ │ │ │ │欺取財罪 │ ├─────┴─┴──────┴────────┴────┴────┼──────┴────────┼───────┤ │詐得金額:54,500元×0.9×0.95(客戶折扣15%)=46,598元 │ │ │ ├─────┬─┬──────┬────────┬────┬────┼──────┬────────┼───────┤ │不詳客戶(│3 │97年11月6 日│BJZ0000000000 │22,250元│華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4 、79│刑法第216 條、│ │出貨單名稱│ │ │ │ │ │ │背面、221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為永鑫)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第216 條、第21│ │不詳客戶(│4 │97年11月10日│BJZ0000000000 │13,300元│古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42、80│5 條之行使業務│ │出貨單名稱│ │ │ │ │ │ │、222 頁 │上登載不實之文│ │為永鑫)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 │不詳客戶(│5 │97年11月6 日│BJZ0000000000 │9,100元 │楊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43、80│財罪 │ │出貨單名稱│ │ │ │ │ │ │背面、223 頁 │ │ │為頂洋) │ │ │ │ │ │ │ │ │ ├─────┼─┼──────┼────────┼────┼────┼──────┼────────┤ │ │不詳客戶(│6 │ 97年11月5日│BJZ0000000000 │6,950元 │古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44、81│ │ │出貨單名稱│ │ │ │ │ │ │、224 頁 │ │ │為永鑫) │ │ │ │ │ │ │ │ │ ├─────┴─┴──────┴────────┴────┴────┴──────┴────────┴───────┤ │詐得金額:51,600元×0.9×0.95(客戶折扣15%)=44,118元 │ └─────────────────────────────────────────────────────────┘ 附表二: ┌─────┬─┬──────┬────────┬────┬────┬──────┬────────┬───────┐ │客戶名稱 │編│日期 │出(退)貨單單號 │金額 │署押之內│備註 │頁次 │所犯法條及罪名│ │ │號│ │ │ │容 │ │ │ │ ├─────┼─┼──────┼────────┼────┼────┼──────┼────────┼───────┤ │主婦廚具行│1 │97年10月1 日│BJZ0000000000 │4,000元 │征代 │被告簽自己名│97他5532第98、 │刑法第216 條、│ │ │ │ │ │ │ │字 │149 頁 │第215 條之行使│ │ │ │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 │ │ │ │ │之文書罪及第33│ │ │ │ │ │ │ │ │ │9 條第1 項之詐│ │ │ │ │ │ │ │ │ │欺取財罪 │ │ ├─┼──────┼────────┼────┼────┼──────┼────────┼───────┤ │ │2 │97年10月2 日│BJZ0000000000 │8,100 元│陳主婦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00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150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3 │97年10月6 日│BJZ0000000000 │12,700元│主婦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01 、│第216 條、第21│ │ │ │ │ │ │ │ │151 頁 │5 條之行使業務│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4 │97年10月8 日│BJZ0000000000 │8,600 元│10/8陳主│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02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婦 │ │152 頁 │第1 項之詐欺取│ │ ├─┼──────┼────────┼────┼────┼──────┼────────┤財罪 │ │ │5 │97年10月9日 │BJZ0000000000 │9,100 元│10/9陳主│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03 、│ │ │ │ │ │ │ │婦 │ │153 頁 │ │ │ ├─┼──────┼────────┼────┼────┼──────┼────────┼───────┤ │ │6 │97年10月9日 │BZ00000000002 │4,950 元│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7 、 │刑法第336條第2│ │ │ │ │BJZ0000000000 │ │ │ │67背面、154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7 │97年10月17日│BJZ0000000000 │16,100元│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04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55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8 │97年10月17日│BJZ0000000000 │6,100 元│ 杰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56頁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 │第210 條之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9 │97年10月18日│BJZ0000000000 │91,000元│主婦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4、 │第216 條、第21│ │ │ │ │ │ │ │ │65背面、157 頁 │5 條之行使業務│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10│97年10月18日│BJZ0000000000 │6,350 元│10/18羅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6、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67、158 頁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11│97年10月20日│BJZ0000000000 │4,000 元│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99、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59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12│97年10月23日│BJZ0000000000 │8,300 元│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60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13│97年10月27日│BJZ0000000000 │91,000元│征代 │被告簽自己名│97他5532第13、65│刑法第216 條、│ │ │ │ │ │ │ │字 │、161 頁 │第215 條之行使│ │ │ │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 │ │ │ │ │之文書罪及第33│ │ │ │ │ │ │ │ │ │9 條第1 項之詐│ │ │ │ │ │ │ │ │ │欺取財罪 │ │ ├─┼──────┼────────┼────┼────┼──────┼────────┼───────┤ │ │14│97年10月28日│BEZ0000000000 │-6,100元│征代 │ │97他5532第162頁 │非起訴範圍 │ ├─────┴─┴──────┴────────┴────┴────┴──────┴────────┴───────┤ │行使偽造私文書所詐得金額:230,850元×0.9×0.95(客戶折扣15%)-16,232(促銷折讓)=181,145元 │ ├─────────────────────────────────────────────────────────┤ │業務侵占所得金額:33,350元×0.9×0.95(客戶折扣15%)=28,514元 │ ├─────┬─┬──────┬────────┬─────┬───┬──────┬────────┬───────┤ │永鑫廚具行│15│97年10月1 日│BJZ0000000000 │19,10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08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63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16│97年10月1 日│BJZ0000000000 │5,8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09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64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17│97年10月2 日│BJZ0000000000 │16,85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0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65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18│97年10月2 日│BJZ0000000000 │5,5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6、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72、166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19│97年10月2 日│BJZ0000000000 │8,9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1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67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20│97年10月3 日│BJZ0000000000 │16,70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3、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75背面、168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21│97年10月4 日│BJZ0000000000 │3,3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2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69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22│97年10月6 日│BZ00000000003 │5,25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70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BJZ0000000000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23│97年10月6 日│BJZ0000000000 │5,450 元 │古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9、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73背面、171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第216 條、第21│ │ │ │ │ │ │ │ │ │5 條之行使業務│ │ │ │ │ │ │ │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24│97年10月6 日│BJZ0000000000 │12,600元 │ │未簽名 │97他5532第134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72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25│97年10月7 日│BJZ00000000001 │6,2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3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73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26│97年10月7 日│BJZ0000000000 │14,750元 │ │未簽名 │97他5532第40、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79、174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27│97年10月8 日│BJZ0000000000 │12,80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5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75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28│97年10月8 日│BJZ0000000000 │5,5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5、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71背面、176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29│97年10月8 日│BJZ0000000000 │5,2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4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77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30│97年10月11日│BJZ0000000000 │8,2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6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78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31│97年10月9 日│BJZ0000000000 │5,15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7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79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32│97年10月9 日│BJZ0000000000 │14,65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2、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75、180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33│97年10月11日│BEZ0000000000 │-8,550元 │征代 │ │97他5532第181頁 │非起訴範圍 │ │ ├─┼──────┼────────┼─────┼───┼──────┼────────┼───────┤ │ │34│97年10月11日│BJZ0000000000 │6,1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82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35│97年10月13日│BJZ0000000000 │91,000元 │古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4、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76、183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第216 條、第21│ │ │ │ │ │ │ │ │ │5 條之行使業務│ │ │ │ │ │ │ │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36│97年10月13日│BJZ0000000000 │11,90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84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37│97年10月14日│BZ00000000000 │27,000元 │胡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9、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78背面、185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38│97年10月14日│BJZ0000000000 │5,500 元 │羅文杰│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9 、│第216 條、第21│ │ │ │ │ │ │ │ │186 頁 │5 條之行使業務│ │ │ │ │ │ │ │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39│97年10月15日│BJZ0000000000 │5,8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18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87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40│97年10月15日│BJZ0000000000 │17,750 元 │古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8、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78、188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第216 條、第21│ │ │ │ │ │ │ │ │ │5 條之行使業務│ │ │ │ │ │ │ │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41│97年10月15日│BZ00000000001 │5,450 元 │ │無簽名 │97他5532第189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BJZ0000000000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42│97年10月16日│BEZ0000000000 │-9,000元 │張永征│ │97他5532第190 頁│非起訴範圍 │ │ ├─┼──────┼────────┼─────┼───┼──────┼────────┼───────┤ │ │43│97年10月15日│BJZ0000000000 │5,50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91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44│97年10月16日│BJZ0000000000 │8,1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20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92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45│97年10月16日│BJZ0000000000 │4,200 元 │ │未簽名 │97他5532第28、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73、193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46│97年10月14日│BJZ0000000000 │5,5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0、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74、194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47│97年10月17日│BZ00000000002 │6,4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21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95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48│97年10月17日│BJZ0000000000 │4,6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1、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74背面、196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49│97年10月17日│BJZ0000000000 │11,45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22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97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50│97年10月18日│BJZ0000000000 │5,95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23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198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51│97年10月20日│BJZ0000000000 │19,000元 │古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7、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77背面、199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 │ │52│97年10月20日│BJZ0000000000 │4,700 元 │古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00頁 │第216 條、第21│ │ │ │ │ │ │ │ │ │5 條之行使業務│ │ │ │ │ │ │ │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53│97年10月22日│BZ00000000001 │15,30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01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BJZ0000000000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54│97年10月23日│BJZ0000000000 │5,9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02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55│97年10月24日│BJZ0000000000 │9,1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26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203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56│97年10月24日│BJZ0000000000 │13,75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24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204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57│97年10月24日│BJZ0000000000 │8,800 元 │古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05頁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第216 條、第21│ │ │ │ │ │ │ │ │ │5 條之行使業務│ │ │ │ │ │ │ │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58│97年10月27日│BJZ0000000000 │6,950 元 │征代 │被告簽自己名│97他5532第128 、│刑法第216 條、│ │ │ │ │ │ │ │字 │206 頁 │第215 條之行使│ │ │ │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 │ │ │ │ │之文書罪及第33│ │ │ │ │ │ │ │ │ │9 條第1 項之詐│ │ │ │ │ │ │ │ │ │欺取財罪 │ │ ├─┼──────┼────────┼─────┼───┼──────┼────────┼───────┤ │ │59│97年10月27日│BJZ0000000000 │5,45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25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207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60│97年10月27日│BJZ0000000000 │9,1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27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208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61│97年10月28日│BEZ0000000000 │-9,900元 │征代 │ │97他5532第209頁 │非起訴範圍 │ │ ├─┼──────┼────────┼─────┼───┼──────┼────────┼───────┤ │ │62│97年10月28日│BJZ0000000000 │13,200元 │古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7、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72背面、210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第216 條、第21│ │ │ │ │ │ │ │ │ │5 條之行使業務│ │ │ │ │ │ │ │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63│97年10月28日│BJZ0000000000 │3,6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29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211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64│97年10月29日│BJZ0000000000 │5,45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33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212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65│97年10月29日│BJZ0000000000 │15,050元 │華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4、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71、213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第216 條、第21│ │ │ │ │ │ │ │ │ │5 條之行使業務│ │ │ │ │ │ │ │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66│97年10月28日│BJZ0000000000 │9,1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14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67│97年10月29日│BJZ0000000000 │11,90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5、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76背面、215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68│97年10月29日│BZ00000000006 │9,1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216頁 │刑法第336條第2│ │ │ │ │BIZ0000000000 │ │ │ │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69│97年10月30日│BJZ0000000000 │9,100 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31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217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70│97年10月30日│BEZ0000000000 │16,20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30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218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 │ │71│97年10月30日│BJZ0000000000 │5,150 元 │吳 │偽造客戶簽名│97他5532第36、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77、219 頁 │第210 條之行使│ │ │ │ │ │ │ │ │ │偽造私文書罪、│ │ │ │ │ │ │ │ │ │第216 條、第21│ │ │ │ │ │ │ │ │ │5 條之行使業務│ │ │ │ │ │ │ │ │ │上登載不實之文│ │ │ │ │ │ │ │ │ │書罪及第339 條│ │ │ │ │ │ │ │ │ │第1 項之詐欺取│ │ │ │ │ │ │ │ │ │財罪 │ │ ├─┼──────┼────────┼─────┼───┼──────┼────────┼───────┤ │ │72│97年10月31日│BJZ0000000000 │10,000元 │ │真正客戶簽名│97他5532第132 、│刑法第336條第2│ │ │ │ │ │ │ │ │220 頁 │項之業務侵占罪│ ├─────┴─┴──────┴────────┴─────┴───┴──────┴────────┴───────┤ │行使偽造私文書所詐得金額:219,550元×0.9×0.95(客戶折扣15%)-42,456(促銷折讓)=145,259元 │ ├─────────────────────────────────────────────────────────┤ │業務侵占所得金額:380,450元×0.9 ×0.95(客戶折扣15%)=325,285元 │ └─────────────────────────────────────────────────────────┘ ┌─────────────────────────────────────────────────────────┐ │附表一、二行使偽造私文書所詐得金額合計:463,718元 │ ├─────────────────────────────────────────────────────────┤ │附表二業務侵占所得金額:353,79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