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禮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13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姜禮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姜禮煜自民國92年2 月1 日起,受僱於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區○○路139 號10樓,下稱「國產實業公司」)中壢廠擔任品管人員,並自93年12月起升任為業調股長,負責預拌混凝土銷售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姜禮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接續於附表一「收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一「貨款金額」所示之現金或支票後,若客戶交付為現金,姜禮煜則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逕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若客戶交付為支票,姜禮煜則以將所收取之支票票款虛以以多報少、單筆化為多筆,不實填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之業務員收款明細表,用以沖銷其所侵占現金之應收帳款,而將票款挪為己用,予以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國產實業公司,姜禮煜以上開方式,接續侵占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123,253 元。 ㈡姜禮煜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銷貨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偽以附表二「客戶名稱」欄所示客戶之名義,以附表二「訂單號碼」欄所示之訂單,向國產實業公司訂購如附表二「詐得貨物」欄所示規格之混凝土,國產實業公司之調度出貨承辦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係附表二「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訂貨,而接續依訂單將混凝土,運送至姜禮煜所指示之地點,姜禮煜以此方式,接續詐得價值合計1,775,550 元之混擬土。嗣於97年9 月國產實業公司中壢廠查核應收帳款時,發覺多筆貨款異常,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產實業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姜禮煜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國產實業公司告訴代理人林梅芬、證人即國產實業業務部課長邱鎮章、證人即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劉怡如、證人即盛盈營造有限公司會計謝秋芳及證人國產實業公司司機梁興錦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陳述無訛,且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國產實業公司提出之姜禮煜侵占貨款明細表、姜禮煜冒用客戶名義出貨明細表、國產實業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協調會文件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侵占罪係即成犯,故侵占行為一經完畢,罪即成立,縱於事後將侵占之款全數吐出,或已自認賠償,亦不能解除犯罪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902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為國產實業公司之業調股長,負責預拌混凝土銷售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現金貨款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後,雖以票款加以沖銷應收帳款,惟揆諸前開說明,亦無礙於其業務侵占罪名之成立;又其為沖銷現金應收帳款,另虛將票款以多報少、單筆化為多筆登載於業務員收款明細表後,用以沖銷現金之應收帳款,亦係將票款挪為己用,故就支票貨款部分亦成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就犯罪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就被告姜禮煜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之業務員收款明細表之事實,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而合法起訴,雖起訴書雖漏未引用刑法第215 條之條文,尚不影響起訴之效力,附予敘明。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上開其業務上所陸續代收持有之現金及支票貨款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予以挪用侵占入己,係其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基於單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犯意,陸續將票款虛以以多報少、單筆化為多筆,不實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業務員收款明細表上,係其一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接續之數個舉動,應論以一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又被告 本件所為多次詐欺取財行為,侵害法益相同,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如予數罪併罰,容有過度處罰之疑,將之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較符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性質上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行為,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係一行為而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業務侵占罪處斷。犯罪事實㈠、㈡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與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侵占及詐欺取財之金額甚鉅,所生危害程度不輕,犯後雖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惟兼衡以尚未賠償國產實業公司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業務侵占部分) ┌──┬──────┬───────┬──────┬───────────────┐ │編號│ 客戶名稱 │ 收款日期 │貨款金額,新│ 證 據 欄 │ │ │ │ │臺幣(元) │ │ ├──┼──────┼───────┼──────┼───────────────┤ │1 │正恆企業社 │97年6月間某日 │48,968元 │①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 │ │ ├───────────────┤ │ │ │ │ │②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 │ │ ├───────┼──────┼───────────────┤ │ │ │97年6月間某日 │11,400元 │③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2 │良堯企業有限│97年9月2日 │50,700元 │①證明書 │ │ │ ├───────┼──────┤ │ │ │ │97年9月2日 │18,113元 │ │ ├──┼──────┼───────┼──────┼───────────────┤ │3 │勝信企業社 │97年7、8月間某│465,621元 │①證明書 │ │ │ │日 │(440,000 ├───────────────┤ │ │ │ │ +25,621) │②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4 │承泰翊營造有│97年8月21日 │114,581元 │①證明書 │ │ │限公司 │ │ ├───────────────┤ │ │ │ │ │②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5 │施孋娟 │97年7月23日 │97,020元 │①證明書 │ ├──┼──────┼───────┼──────┼───────────────┤ │6 │新益勝營造有│97年9月2日 │28,875元 │①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 │限公司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 │ │ ├───────────────┤ │ │ │ │ │②付款簽收簿 │ │ │ │ │ ├───────────────┤ │ │ │ │ │③證明書 │ │ │ │ │ ├───────────────┤ │ │ │ │ │④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 │ │ │ │ 員收款明細表 │ ├──┼──────┼───────┼──────┼───────────────┤ │7 │冠雄營造有限│97年10月12日 │146,575元 │①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 │公司 │ │ ├───────────────┤ │ │ │ │ │②證明書 │ │ │ │ │ ├───────────────┤ │ │ │ │ │③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8 │盛盈營造有限│97年4月10日 │941,400元 │①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公司 │ │ ├───────────────┤ │ │ │ │ │②證明書 │ │ │ │ │ ├───────────────┤ │ │ │ │ │③現金支出傳票 │ │ │ │ │ ├───────────────┤ │ │ │ │ │④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支票1 紙│ │ │ │ │ ├───────────────┤ │ │ │ │ │⑤國產公司出貨記錄 │ │ │ │ │ ├───────────────┤ │ │ │ │ │⑥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款│ │ │ │ │ │ 明細單 │ │ │ │ │ ├───────────────┤ │ │ │ │ │⑦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 │ │ │ │ 員收款明細表 │ ├──┼──────┼───────┼──────┼───────────────┤ │9 │詮曜營造事業│97年4月2日 │200,000元 │①證明書 │ │ │有限公司 │ │ ├───────────────┤ │ │ │ │ │②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支票 │ ├──┴──────┴───────┴──────┴───────────────┤ │ 總計:2,123,253元 │ └────────────────────────────────────────┘ 附表二:(詐欺取財部分) ┌─┬────┬──────┬───┬───────────┬─────┬────────┐ │編│客戶名稱│銷貨日期 │訂單號│ 詐 得 貨 物 │貨物價值 │ 證據欄 │ │號│ │ │碼 ├─────┬─────┤新臺幣(元│ │ │ │ │ │ │產品規格 │數量單位(│) │ │ │ │ │ │ │ │立方米) │ │ │ ├─┼────┼──────┼───┼─────┼─────┼─────┼────────┤ │1 │正恆企業│97年6月5日 │70030 │000-00-00 │8 │ 17,600元│①國產實業建設股│ │ │社 ├──────┼───┼─────┼─────┼─────┤ 份有限公司中壢│ │ │ │97年6月9日 │70030 │000-00-00 │3 │ 6,360元│ 廠請款明細單 │ │ │ ├──────┼───┼─────┼─────┼─────┤②商業登記公示資│ │ │ │97年6月21日 │70030 │000-00-00 │1 │ 2,600元│ 料查詢 │ │ │ ├──────┼───┼─────┼─────┼─────┤ │ │ │ │97年7月12日 │70030 │000-00-00 │3 │ 7,050元│ │ │ │ ├──────┼───┼─────┼─────┼─────┤ │ │ │ │97年7月31日 │70030 │000-00-00 │17 │ 39,950元│ │ │ │ ├──────┴───┴─────┴─────┴─────┴────────┤ │ │ │ 小計: 73,560元│ ├─┼────┼──────┬───┬─────┬─────┬─────┬────────┤ │2 │合興預拌│97年5月11日 │60275 │000-00-00 │84 │ 159,600元│①國產實業建設股│ │ │混凝土股├──────┼───┼─────┼─────┼─────┤ 份有限公司中壢│ │ │份有限公│97年6月19日 │60275 │000-00-00 │10.5 │ 19,950元│ 廠請款明細單 │ │ │司 ├──────┼───┼─────┼─────┼─────┤②公司及分公司基│ │ │ │97年6月29日 │60275 │000-00-00 │10 │ 19,000元│ 本資料查詢 │ │ │ ├──────┼───┼─────┼─────┼─────┤③國產實業建設股│ │ │ │97年7月5日 │60275 │000-00-00 │5 │ 9,100元│ 份有限公司預拌│ │ │ ├──────┼───┼─────┼─────┼─────┤ 混擬土送貨簽收│ │ │ │97年7月9日 │60275 │000-00-00 │9.5 │ 18,050元│ 單 │ │ │ ├──────┼───┼─────┼─────┼─────┤④國產實業建設股│ │ │ │97年7月22日 │60275 │000-00-00 │17 │ 32,300元│ 份有限公司攪拌│ │ │ ├──────┼───┼─────┼─────┼─────┤ 車運輸日報表 │ │ │ │97年7月27日 │60275 │000-00-00 │10 │ 17,400元│ │ │ │ ├──────┼───┼─────┼─────┼─────┤ │ │ │ │97年8月4日 │60275 │000-00-00 │18 │ 34,200元│ │ │ │ ├──────┼───┼─────┼─────┼─────┤ │ │ │ │97年8月16日 │60275 │000-00-00 │20 │ 38,000元│ │ │ │ ├──────┴───┴─────┴─────┴─────┴────────┤ │ │ │ 小計: 347,600元│ ├─┼────┼──────┬───┬─────┬─────┬─────┬────────┤ │3 │盛盈營造│97年3月14日 │60298 │000-00-00 │2 │ 4,000元│①國產實業建設股│ │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蘆二│ │ │ │97年4月28日 │60314 │000-00-00 │32 │ 64,000元│ 分廠、桃園分廠│ │ │ ├──────┼───┼─────┼─────┼─────┤ 請款明細單 │ │ │ │97年4月29日 │60132 │000-00-00 │7 │ 13,160元│②公司及分公司基│ │ │ ├──────┼───┼─────┼─────┼─────┤ 本資料查詢 │ │ │ │97年6月5日 │60132 │000-00-00 │16 │ 28,640元│③國產實業建設股│ │ │ ├──────┼───┼─────┼─────┼─────┤ 份有限公司預拌│ │ │ │97年6月17日 │60132 │000-00-00 │11 │ 20,680元│ 混擬土送貨簽收│ │ │ ├──────┼───┼─────┼─────┼─────┤ 單、買賣契約書│ │ │ │97年6月28日 │60132 │000-00-00 │10 │ 18,800元│ │ │ │ ├──────┼───┼─────┼─────┼─────┤ │ │ │ │97年7月13日 │60132 │000-00-00 │20 │ 37,600元│ │ │ │ ├──────┼───┼─────┼─────┼─────┤ │ │ │ │97年7月30日 │60314 │000-00-00 │7 │ 14,000元│ │ │ │ ├──────┼───┼─────┼─────┼─────┤ │ │ │ │97年8月15日 │60314 │000-00-00 │20 │ 40,000元│ │ │ │ ├──────┼───┼─────┼─────┼─────┤ │ │ │ │97年8月20日 │60314 │000-00-00 │5 │ 9,500元│ │ │ │ ├──────┼───┼─────┼─────┼─────┤ │ │ │ │97年8月27日 │60314 │000-00-00 │2 │ 4,000元│ │ │ │ ├──────┼───┼─────┼─────┼─────┤ │ │ │ │97年9月3日 │60314 │000-00-00 │2.5 │ 5,000元│ │ │ │ ├──────┼───┼─────┼─────┼─────┤ │ │ │ │97年9月10日 │60314 │000-00-00 │6 │ 10,800元│ │ │ │ ├──────┴───┴─────┴─────┴─────┴────────┤ │ │ │ 小計:270,180元│ ├─┼────┼──────┬───┬─────┬─────┬─────┬────────┤ │4 │倫欣有限│97年7月11日 │70089 │000-00-00 │3 │ 6,300元│①國產實業建設股│ │ │公司 ├──────┼───┼─────┼─────┼─────┤ 份有限公司預拌│ │ │ │97年7月15日 │70089 │000-00-00 │24 │ 50,400元│ 混擬土送貨簽收│ │ │ ├──────┼───┼─────┼─────┼─────┤ 單 │ │ │ │97年7月23日 │70089 │000-00-00 │5 │ 10,500元│②國產實業建設股│ │ │ ├──────┼───┼─────┼─────┼─────┤ 份有限公司中壢│ │ │ │97年7月25日 │70089 │000-00-00 │1.5 │ 3,150元│ 廠請款明細單 │ │ │ ├──────┴───┴─────┴─────┴─────┴────────┤ │ │ │ 小計:70,350元│ ├─┼────┼──────┬───┬─────┬─────┬─────┬────────┤ │5 │新豪營造│97年6月7日 │70066 │000-00-00 │36 │ 75,600元│①國產實業建設股│ │ │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中壢│ │ │公司 │97年6月20日 │70066 │000-00-00 │81 │ 170,100元│ 廠、桃園分廠請│ │ │ ├──────┼───┼─────┼─────┼─────┤ 款明細單 │ │ │ │97年7月7日 │70066 │000-00-00 │81 │ 170,100元│ │ │ │ ├──────┼───┼─────┼─────┼─────┤ │ │ │ │97年7月20日 │70066 │000-00-00 │81 │ 170,100元│ │ │ │ ├──────┼───┼─────┼─────┼─────┤ │ │ │ │97年8月17日 │70066 │000-00-00 │85 │ 178,500元│ │ │ │ ├──────┼───┼─────┼─────┼─────┤ │ │ │ │97年8月31日 │70066 │000-00-00 │28 │ 58,800元│ │ │ │ ├──────┼───┼─────┼─────┼─────┤ │ │ │ │97年9月7日 │70066 │000-00-00 │4 │ 7,840元│ │ │ │ ├──────┼───┼─────┼─────┼─────┤ │ │ │ │97年9月18日 │70066 │000-00-00 │20 │ 43,200元│ │ │ │ ├──────┼───┼─────┼─────┼─────┤ │ │ │ │97年9月19日 │70066 │000-00-00 │42 │ 90,720元│ │ │ │ ├──────┼───┼─────┼─────┼─────┤ │ │ │ │97年9月21日 │70066 │000-00-00 │20 │ 42,000元│ │ │ │ ├──────┴───┴─────┴─────┴─────┴────────┤ │ │ │ 小計:1,006,960元│ ├─┼────┼──────┬───┬─────┬─────┬─────┬────────┤ │5 │良堯企業│97年9月26日 │60274 │000-00-00 │3 │ 6,900元│①國產實業建設股│ │ │有限公司│ │ │ │ │ │ 份有限公司中壢│ │ │ │ │ │ │ │ │ 廠請款明細單 │ │ │ │ │ │ │ │ │②證明書 │ │ │ ├──────┴───┴─────┴─────┴─────┴────────┤ │ │ │ 小計:6,900元│ ├─┴────┴─────────────────────────────────────┤ │ 總計:1,775,5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