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08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得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71號、第8035號、第9435號、第10201 號、第10710 號、第10811 號、第1081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成得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成得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8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4年1 月28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別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嗣為警循線分別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成得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新舊法比較: 被告於犯罪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業於100 年1 月26日修正公布,於100 年1 月28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修正前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原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而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則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於第1 款刪除「於夜間」之文字;於第6 款增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之文字,擴大加重竊盜罪之適用範圍,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普通竊盜罪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論以加重竊盜罪論罪科刑,並增加得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之規定,解釋上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四、按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係財產監督權,與財產之所有者為一人或數人無關(最高法院62年度臺上字第407 號判例意旨、79年度臺上字第13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電腦主機及無敵CD翻譯機各1 台、黑色皮包1 個、擴音機及簡報筆各1 組,雖分屬清雲科技大學及被害人宋上漢、陳健忠所有,惟被告行竊之際,上開物品皆係放置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29 號清雲科技大學E314研究室同一地點,此業據被害人宋上漢、陳健忠二人一致陳述明確(99年度偵字第9435號偵查卷第30、40頁參照),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99年度偵字第9435號偵查卷第11、68頁參照),客觀上堪認僅屬一財產監督權;況被告於行竊之際係以一個意思決定之單一犯罪決意,竊取被害人等置於「同一地點」之財物,行竊當時對該等財物是否分屬不同人所有,抑或分屬不同財產監督權之情亦無從認識,此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本院100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則其竊盜犯行應認僅侵害一財產監督權而成立一竊盜罪,尚不得以遭竊之物之實際所有權人有眾,即認構成數罪,附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成得明知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買受之,並將之持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當鋪典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嫌。惟按刑法第349 條所謂贓物,指因財產上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而言;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最高法院23年非字第37號判例意旨、41年臺非字第36號判例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衛星導航等物,遍觀全卷並無被害人出面認領,亦無贓物領據附卷可查,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員警吳振盛職務報告在卷可稽,則是否為贓物即有疑義,本件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扣案物係屬贓物,就此部分即難令被告負故買贓物罪責,原應為無罪判決,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分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5 、8 、11及12贓物罪之犯行,容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查被告係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642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竊盜、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再犯本案竊盜及贓物等罪計達二十餘次之多,顯見被告確有竊盜及贓物犯罪之習慣,對社會秩序、民眾權益有重大危害,而被告現年28歲,正值青壯,卻未盡其力於正途,反屢次為竊盜及贓物等犯罪,足認有矯治其惡習、培育其正確觀念、性格,俾其能於將來刑滿重返社會時,不再重蹈覆轍,並獲新生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七、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49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事實 │ 所犯法條 │ 主文 │ │號├──────┤ │ │ │ │ │ 犯罪地點 │ │ │ │ ├─┴──────┴───────────────────┴──────┴──────────┤ │贓物部分: │ ├─┬──────┬───────────────────┬──────┬──────────┤ │01│98年11月21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MIO 廠牌衛星導航(序│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號:BCU87T01119) ,係來路不明之贓物(│ │ │ │ │在桃園縣中壢│按該衛星導航為黃佳穎所有,於98年11月21│ │ │ │ │市中壢火車站│日前之某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7 巷5 │ │ │ │ │前 │號前失竊),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 │ │ │ │ │新臺幣(下同)500 元買受之,並將之持往│ │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段624 號之「坤益當│ │ │ │ │ │鋪」典當,得款1,0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黃佳穎、林泳福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 │ │ │⑵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代保管單、坤益當鋪當票。 │ │ │ │⑶衛星導航照片。 │ │ ├─┼──────┬───────────────────┬──────┼──────────┤ │02│98年11月26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TOM TOM 廠牌衛星導航│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型號:CANDA310,序號:RH6368G00750)│ │ │ │ │在桃園縣中壢│,係來路不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楊明│ │ │ │ │市中壢火車站│傑所有,於98年11月26日某時,在桃園縣桃│ │ │ │ │ │園市○○路與同德六街路口失竊),竟仍基│ │ │ │ │ │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500 元買受之,並將│ │ │ │ │ │之與附表一編號9 所示GARMIN廠牌衛星導航│ │ │ │ │ │(型號:Nuvi225W,序號:1Q0000000) 併│ │ │ │ │ │持往桃園縣中壢市○○路18號之「中租當鋪│ │ │ │ │ │」典當,得款1,5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楊明傑、吳漢倫、陳群昇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當舖收當舖登記簿、當票、代保管單。 │ │ ├─┼──────┬───────────────────┬──────┼──────────┤ │03│98年11月30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G.SAT 廠牌衛星導航(│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型號:GV-377,序號:GV000-000000),係│ │ │ │ │在桃園縣桃園│來路不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邱張國所│ │ │ │ │市○○路與復│有,於98年11月底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大│ │ │ │ │興路路口(慈│有路附近某處失竊),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 │ │ │ │護宮前) │犯意,以500 元買受之,並將之持往桃園縣│ │ │ │ │ │桃園市○○○路○段180 號之「德泰當鋪」│ │ │ │ │ │典當,得款1,5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邱張國、楊龍永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代保管書、德泰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當票。 │ │ │ │⑶衛星導航照片。 │ │ ├─┼──────┬───────────────────┬──────┼──────────┤ │04│98年12月1 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MIO 廠牌衛星導航(型│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號:C710,序號:V01T0000000) ,係來路│ │ │ │ │在桃園縣桃園│不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鄭漢斌所有,│ │ │ │ │市○○路與復│於98年12月1 日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萬能│ │ │ │ │興路路口(慈│大學弘道館後方山水園停車場內失竊),竟│ │ │ │ │護宮前) │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500 元買受之,│ │ │ │ │ │並將之持往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80 │ │ │ │ │ │號之「德泰當鋪」典當,得款1,000 元花用│ │ │ │ │ │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鄭漢斌、楊龍永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代保管書、德泰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 │ │ │ │⑶衛星導航照片。 │ │ ├─┼──────┬───────────────────┬──────┼──────────┤ │05│98年12月6 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ALTHA 廠牌衛星導航(│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型號:A600,序號:00000000),係來路不│ │ │ │ │在桃園縣中壢│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曾信凱所有,於│ │ │ │ │市中壢火車站│98年11月8 日晚間8 時許起至98年11月9 日│ │ │ │ │前 │上午7 時許止間之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福│ │ │ │ │ │山街79巷2 弄19之1 號前失竊),竟仍基於│ │ │ │ │ │故買贓物之犯意,以500 元買受之,並將之│ │ │ │ │ │持往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80 號之「│ │ │ │ │ │德泰當鋪」典當,得款1,0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曾信凱、楊龍永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代保管書、德泰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當票。 │ │ │ │⑶衛星導航照片。 │ │ │ ├─────────────────────────────────┤ │ │ │備註:與附表二編號1 之NCS-NAVI廠牌衛星導航(序號:N46E00000000)併│ │ │ │ 同買受之(本院100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 │ ├─┼──────┬───────────────────┬──────┼──────────┤ │06│98年12月10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MIO 廠牌衛星導航(型│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號:C238,序號:B687CT02642) ,係來路│ │ │ │ │在桃園縣桃園│不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葉映萱所有,│ │ │ │ │市○○路與復│於98年11月14日晚間11時許起至98年11月15│ │ │ │ │興路路口(慈│日上午7 時40分許止間之某時,在桃園縣桃│ │ │ │ │護宮前) │園市○○街46號前失竊),竟仍基於故買贓│ │ │ │ │ │物之犯意,以500 元買受之,並將之持往桃│ │ │ │ │ │園縣桃園市○○○路○段255 號之「金和當│ │ │ │ │ │鋪」典當,得款1,5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葉映萱、何思樺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代保管書、金和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當票。 │ │ │ │⑶衛星導航照片。 │ │ ├─┼──────┬───────────────────┬──────┼──────────┤ │07│98年12月12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GONAV 廠牌衛星導航(│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型號:T1,序號:Z00000000000000) ,係│ │ │ │ │在桃園縣桃園│來路不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陳晉富所│ │ │ │ │市○○路與復│有,於98年12月12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 │ │ │ │興路路口(慈│桃園市○○○路燦坤地下室停車場內失竊)│ │ │ │ │護宮前) │,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500 元買受│ │ │ │ │ │之,並將之持往桃園縣桃園市○○路742 號│ │ │ │ │ │之「萬通當鋪」典當,得款2,000 元花用殆│ │ │ │ │ │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陳晉富、楊清雄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衛星導航之商品服務保證書、代保管書、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萬通當│ │ │ │ 舖收當物品登記簿、當票。 │ │ │ │⑶衛星導航照片。 │ │ ├─┼──────┬───────────────────┬──────┼──────────┤ │08│98年12月14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飛來訊廠牌衛星導航(│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型號:NaTV-750 ,序號:FZ00000000000)│ │ │ │ │在桃園縣桃園│,係來路不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陳茂│ │ │ │ │市○○路與復│祥所有,於98年12月12日晚間9 時55分許起│ │ │ │ │興路路口(慈│至98年12月13日上午6 時10分許止間之某時│ │ │ │ │護宮前) │,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與中正二街附近│ │ │ │ │ │之某處失竊),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 │ │ │ │ │以1,000 元買受之,並將之與附表二編號2 │ │ │ │ │ │所示GONAV 廠牌衛星導航(型號:S980,序│ │ │ │ │ │號:Z0000000000000)併持往桃園縣桃園市│ │ │ │ │ │永安路742 號之「萬通當鋪」典當,得款4,│ │ │ │ │ │0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陳茂祥、楊清雄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代保管書、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萬通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當票。 │ │ │ │⑶衛星導航照片。 │ │ │ ├─────────────────────────────────┤ │ │ │備註:與附表二編號2 之GONAV 廠牌衛星導航(型號:S980,序號:E10090│ │ │ │ 00000000)併同買受之(本院100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 │ ├─┼──────┬───────────────────┬──────┼──────────┤ │09│98年12月18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GARMIN廠牌衛星導航(│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型號:Nuvi225W,序號:1Q0000000) ,係│ │ │ │ │在桃園縣中壢│來路不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呂曉佩所│ │ │ │ │市中壢火車站│有,於98年12月18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前 │中正路19號地下三樓停車場失竊),竟仍基│ │ │ │ │ │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500 元買受之,並將│ │ │ │ │ │之與附表一編號2 所示TOM TOM 廠牌衛星導│ │ │ │ │ │航(型號:CANDA310,序號:RH6368G00750│ │ │ │ │ │)併持往桃園縣中壢市○○路18號之「中租│ │ │ │ │ │當鋪」典當,得款1,5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呂曉佩、陳群昇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當舖收當舖登記簿、當票、代保管單。 │ │ ├─┼──────┬───────────────────┬──────┼──────────┤ │10│98年12月19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GARMIN廠牌衛星導航(│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型號:C320,序號:*10G051220 *),係│ │ │ │ │在桃園縣桃園│來路不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張峻源所│ │ │ │ │市○○路與復│有,於98年12月19上午9 時許起至同日下午│ │ │ │ │興路路口(慈│4 時許止間之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 │ │ │護宮前) │168 號敏盛醫院B4停車場內失竊),竟仍基│ │ │ │ │ │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500 元買受之,並將│ │ │ │ │ │之持往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80 號之│ │ │ │ │ │「德泰當鋪」典當,得款1,0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張峻源、楊龍永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代保管書、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德泰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當票。 │ │ │ │⑶衛星導航照片、失竊現場照片。 │ │ ├─┼──────┬───────────────────┬──────┼──────────┤ │11│99年1 月8 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HTC 廠牌手機(型號:│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P37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藍芽│ │ │ │ │在桃園縣桃園│耳機、車充及導航架),係來路不明之贓物│ │ │ │ │市○○路與復│(按該手機為邱少華所有,於99年1 月8 晚│ │ │ │ │興路路口(慈│間6 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間之某│ │ │ │ │護宮前) │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69 號家樂福經│ │ │ │ │ │國店4F停車場內失竊),竟仍基於故買贓物│ │ │ │ │ │之犯意,以500 元買受之,並將之持往桃園│ │ │ │ │ │縣桃園市○○路967 號之「北區當鋪」典當│ │ │ │ │ │,得款1,5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邱少華、劉浩中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代保管書、當票。 │ │ │ │⑶手機照片。 │ │ │ ├─────────────────────────────────┤ │ │ │備註:與附表二編號3 之MIO 廠牌衛星導航(型號:C238,序號:B6881T00│ │ │ │ 174)併同買受之(本院100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 │ ├─┼──────┬───────────────────┬──────┼──────────┤ │12│99年1 月23日│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刑法第349 條│陳成得故買贓物,累犯│ │ │某時 │成年男子,所兜售之MIO 廠牌衛星導航(型│第2 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號:N1790 ,序號:BDG92T06887) ,係來│ │ │ │ │在桃園縣桃園│路不明之贓物(按該衛星導航為蕭紹崑所有│ │ │ │ │市○○路與復│,於99年1 月23晚間8 時35分許起至同日晚│ │ │ │ │興路路口(慈│間9 時55分許止間之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護宮前) │經國路369 號家樂福經國店3F停車場內失竊│ │ │ │ │ │),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1,000 元│ │ │ │ │ │買受之,並將之與附表二編號4 所示環天廠│ │ │ │ │ │牌衛星導航(型號:GT-35 ,序號:QGH680│ │ │ │ │ │01 76SNO)併持往桃園縣桃園市○○路967 │ │ │ │ │ │號之「北區當鋪」典當,得款1,500 元花用│ │ │ │ │ │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蕭紹崑、劉浩中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代保管書、當票。 │ │ │ │⑶衛星導航照片。 │ │ │ ├─────────────────────────────────┤ │ │ │備註:與附表二編號4 之環天廠牌衛星導航(型號:GT-35 ,序號:QGH680│ │ │ │ 0176SNO)併同買受之(本院100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 │ ├─┴─────────────────────────────────┴──────────┤ │竊盜部分: │ ├─┬──────┬───────────────────┬──────┬──────────┤ │13│99年1 月2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刑法第320 條│陳成得竊盜,累犯,處│ │ │下午3 時至4 │徒手竊取清雲科技大學所有由宋上漢保管之│第1 項 │有期徒刑陸月。 │ │ │時許 │電腦主機1 臺、宋上漢所有之無敵CD翻譯機│ │ │ │ ├──────┤1 臺、陳健忠所有之黑色皮包1 個、擴音機│ │ │ │ │在桃園縣中壢│1 組及簡報筆1 組,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 │ │ │ │市○○路229 │ │ │ │ │ │號清雲科技大│ │ │ │ │ │學E314研究室│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即被害人宋上漢、陳健忠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3 月3 日刑紋字第0990024675號鑑定書、桃│ │ │ │ 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 │ │ ├─┼──────┬───────────────────┬──────┼──────────┤ │14│99年1 月2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修正前刑法第│陳成得踰越門扇竊盜,│ │ │下午3 時至4 │意,自門下方之排氣口伸手入內,開啟門鎖│321 條第1 項│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時許 │,以此踰越門扇之方式,進入研究室,徒手│第2 款 │。 │ │ ├──────┤竊取楊進義所有之筆記型電腦2 臺、投影機│ │ │ │ │在桃園縣中壢│1 臺 ,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 │ │ │ │ │市○○路229 │ │ │ │ │ │號清雲科技大│ │ │ │ │ │學E322研究室│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即被害人楊進義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 │ │ ├─┼──────┬───────────────────┬──────┼──────────┤ │15│99年1 月2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刑法第320 條│陳成得竊盜,累犯,處│ │ │下午3 時至4 │徒手竊取劉春和所有之外接DVD 燒錄器1 臺│第1 項 │有期徒刑陸月。 │ │ │時許 │、7-11禮券(價值1,200 元)、現金2,000 │ │ │ │ ├──────┤元,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 │ │ │ │ │在桃園縣中壢│ │ │ │ │ │市○○路229 │ │ │ │ │ │號清雲科技大│ │ │ │ │ │學E307研究室│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即被害人劉春和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 │ │ ├─┼──────┬───────────────────┬──────┼──────────┤ │16│99年1 月2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修正前刑法第│陳成得踰越門扇竊盜,│ │ │下午3 時至4 │意,自門下方之排氣口伸手入內,開啟門鎖│321 條第1 項│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時許 │,以此踰越門扇之方式,進入研究室,徒手│第2 款 │。 │ │ ├──────┤竊取陳樹皇所有之華碩手提電腦1 臺、80G │ │ │ │ │在桃園縣中壢│隨身硬碟1 個,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 │ │ │ │ │市○○路229 │ │ │ │ │ │號清雲科技大│ │ │ │ │ │學E309研究室│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樹皇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3 月3 日刑紋字第0990024675號鑑定書、桃│ │ │ │ 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 │ │ ├─┼──────┬───────────────────┬──────┼──────────┤ │17│99年1 月2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刑法第320 條│陳成得竊盜,累犯,處│ │ │下午3 時至4 │徒手竊取劉松柏所有之SONY相機1 臺、外接│第1 項 │有期徒刑陸月。 │ │ │時許 │式硬碟1 個,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 │ │ │ │ ├──────┤ │ │ │ │ │在桃園縣中壢│ │ │ │ │ │市○○路229 │ │ │ │ │ │號清雲科技大│ │ │ │ │ │學E308研究室│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即被害人劉松柏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 │ │ ├─┼──────┬───────────────────┬──────┼──────────┤ │18│99年1 月2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刑法第320 條│陳成得竊盜,未遂,累│ │ │下午3 時至4 │著手竊取研究室內財物,惟尚未得手之際,│第3 項、第1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時許 │旋遭察覺而未遂。 │項、第25條第│ │ │ ├──────┤ │2 項 │ │ │ │在桃園縣中壢│ │ │ │ │ │市○○路229 │ │ │ │ │ │號清雲科技大│ │ │ │ │ │學E311研究室│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陳育民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 │ │ │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 │ │ ├─┼──────┬───────────────────┬──────┼──────────┤ │19│99年1 月14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刑法第320 條│陳成得竊盜,累犯,處│ │ │晚間7 時30分│以路旁隨意拾取之石頭(屬自然界之物質,│第1 項 │有期徒刑陸月。 │ │ │許 │非器械,未扣案)敲破陳怡縈所有由郭承竑│ │ │ │ ├──────┤使用車牌號碼1877-RG 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 │ │ │ │在桃園縣桃園│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PAPAGO廠│ │ │ │ │市○○○路21│牌衛星導航(型號:T600,序號:T0000000│ │ │ │ │之29號B2停車│02068 ,X00-00000)1臺,得手後旋即逃離│ │ │ │ │場內 │現場,並將之持往桃園縣桃園市○○路967 │ │ │ │ │ │號之「北區當鋪」典當,得款2,000 元花用│ │ │ │ │ │殆盡。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郭承竑、劉浩中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 │ │ │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3 月11日刑醫字第0990019572號鑑定書、桃│ │ │ │ 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 │ │ │ │⑶代保管書、當票、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 │ │ │ │⑷衛星導航照片。 │ │ ├─┼──────┬───────────────────┬──────┼──────────┤ │20│99年11月11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刑法第320 條│陳成得竊盜,未遂,累│ │ │上午9 時20分│以路旁隨意拾取之石頭(屬自然界之物質,│第3 項、第1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許 │非器械,未扣案)敲破梁碩勻所使用車牌號│項、第25條第│ │ │ ├──────┤碼5795-HR 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車窗(毀損│2 項 │ │ │ │在桃園縣桃園│部分未據告訴),著手搜尋車內財物,惟並│ │ │ │ │市○○路205 │未竊得任何財物而未遂。 │ │ │ │ │號新光大樓B2│ │ │ │ │ │停車場內 │ │ │ │ │ ├──────┴───────────────────┴──────┤ │ │ │證據: │ │ │ ├─────────────────────────────────┤ │ │ │⑴證人梁碩勻於警詢時之證詞。 │ │ │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3 月2 日刑紋字第0990024674號鑑定書、桃│ │ │ │ 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 │ │ └─┴─────────────────────────────────┴──────────┘ 附表二: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事實 │ 所犯法條 │ │號├────────┤ │ │ │ │ 犯罪地點 │ │ │ ├─┼────────┼────────────────────────┼──────────┤ │01│98年12月6 日某時│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 │ ├────────┤所兜售之NCS-NAVI廠牌衛星導航(序號:N46E00000000│ │ │ │在桃園縣中壢市中│),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 │ │ │壢火車站前 │1,000 元買受之,並將之持往桃園縣中壢市○○○路二│ │ │ │ │段696 號之「鑫旺當鋪」典當,得款3,000 元花用殆盡│ │ │ │ │。 │ │ │ ├────────┴────────────────────────┴──────────┤ │ │備註:與附表一編號5 之ALTHA 廠牌衛星導航(型號:A600 ,序號:00000000) 併同買受之(本院│ │ │ 100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 ├─┼────────┬────────────────────────┬──────────┤ │02│98年12月14日某時│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 │ ├────────┤所兜售之GONAV 廠牌衛星導航(型號:S980,序號:E1│ │ │ │在桃園縣桃園市三│000000000000),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 │ │ │民路與復興路路口│物之犯意,以1,000 元買受之,並將之與附表編號09所│ │ │ │(慈護宮前) │示飛來訊廠牌衛星導航(型號:NaTV-750, 序號:FG7│ │ │ │ │ 0000000000) 併持往桃園縣桃園市○○路742 號之「│ │ │ │ │萬通當鋪」典當,得款4,000 元花用殆盡。 │ │ │ ├────────┴────────────────────────┴──────────┤ │ │備註:與附表一編號8 之飛來訊廠牌衛星導航(型號:NaTV-750,序號:FZ00000000000) 併同買受│ │ │ 之(本院100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 ├─┼────────┬────────────────────────┬──────────┤ │03│99年1 月8 日某時│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 │ ├────────┤所兜售之MIO 廠牌衛星導航(型號:C238,序號:B688│ │ │ │在桃園縣桃園市三│1T00174) ,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 │ │ │民路與復興路路口│犯意,以500 元買受之,並將之持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 │ │ │(慈護宮前) │西路二段180 號之「德泰當鋪」典當,得款800 元花用│ │ │ │ │殆盡。 │ │ │ ├────────┴────────────────────────┴──────────┤ │ │備註:與附表一編號11之HTC 廠牌手機(型號:P3700 序號:000000000000000) 併同買受之(本院│ │ │ 100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 ├─┼────────┬────────────────────────┬──────────┤ │04│99年1 月23日某時│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 │ ├────────┤所兜售之環天廠牌衛星導航(型號:GT-35 ,序號:QG│ │ │ │在桃園縣桃園市三│H0000000SNO) ,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 │ │ │民路與復興路路口│物之犯意,以1,000 元買受之,並將之與附表編號15MI│ │ │ │(慈護宮前) │O 廠牌衛星導航(型號:N1790 ,序號:BDG92T06887 │ │ │ │ │) 併持往桃園縣桃園市○○路967 號之「北區當鋪」 │ │ │ │ │典當,得款1,500 元花用殆盡。 │ │ │ ├────────┴────────────────────────┴──────────┤ │ │備註:與附表一編號12之MIO 廠牌衛星導航(型號:N1790 ,序號:BDG92T06887) 併同買受之(本│ │ │ 院100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