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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1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733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2年間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繼於9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93年度桃判字第1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三罪嗣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93年度桃裁字第127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95年1 月13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5年3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98年6 月16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山鼻村54之1 號前,見乙○○所駕駛之牌照號碼為3P-2919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未熄火,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將該車駛離逃逸(該車內另有乙○○放置之現金新臺幣12萬元),經乙○○查覺報警後,警方於翌日(17日)晚間7 時58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42 號前尋獲該車,並在該車駕駛座車門外側上、車內大燈控制器上及嫌犯遺留之台啤飲料罐上採得指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發現與檔存之甲○○指紋相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汽機車失竊分析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6 月18日刑紋字第0980083669號鑑驗書、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3P-2919 號車輛尋獲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各1 份及被害人乙○○提出之存摺提款明細影本2 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另被告有如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之權益,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
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3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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