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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邦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所示「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原判決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判決之記載           │          更正後之記載          │
├──┼────────────────┼────────────────┤
│ ⒈ │主文欄:「黃建邦施用第二級毒品,│主文欄關於「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玻璃│個沒收」之記載刪除。            │
│    │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                                │
├──┼────────────────┼────────────────┤
│ ⒉ │事實及理由欄:「…並扣得其所有供│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並扣得其所有供│
│    │其施用本件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其施用本件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
│    │吸食器1 個。」                  │吸食器1 個」之記載刪除。        │
├──┼────────────────┼────────────────┤
│ ⒊ │補充如右「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至扣案之塑膠吸管1 支及鋁箔紙1 張│
│    │                                │,既非違禁物,亦非被告所有供其施│
│    │                                │用本件毒品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
│    │                                │沒收,附此敘明。                │
├──┼────────────────┼────────────────┤
│ ⒋ │應適用之法條欄:「…刑法第11條前│應適用之法條欄關於「第38條第1 項│
│    │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第2 款」之記載刪除。            │
│    │2 款。」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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