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7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30 號),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23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84年5 月11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3 年7 月又23日。另於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12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9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1255號判決免刑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3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5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6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3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63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688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0年2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88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1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罪刑經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318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並與上揭殘刑有期徒刑3 年7 月又23日接續執行,於94年5 月11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4年8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又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5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4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6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55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5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7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8年9 月10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19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路118 號住處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6 時3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與福羚路口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606公克)及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