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4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43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4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