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60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位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3 號壕盛有限公司(下稱壕盛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接洽壕盛公司訂單、運送貨物及代收客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代收客戶貨款之機會,將如附表所示已自客戶收受而應繳回公司之貨款共8 筆,共計新台幣(下同)50萬142 元侵占入己,並向壕盛公司佯稱該8 筆款項客戶尚未繳款。嗣於民國98年12月22日經壕盛公司之負責人乙○○向甲○○質問,始知悉上情。案經壕盛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壕盛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即負責人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無訛,復有壕盛公司帳封攜出單據報表、壕盛公司出貨單及甲○○簽名與按捺指印之自白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甲○○係於壕盛公司擔任業務員乙職,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所為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被告主觀上應皆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應皆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一罪,偵查檢察官認各次業務侵占犯行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且已陸續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及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願給被告緩刑自新機會,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公 司 名 稱 │時 間 │金額(元)│ ├──┼─────────┼──────┼────┤ │一 │黃榮發食品行 │98年12月8日 │157,620 │ ├──┼─────────┼──────┼────┤ │二 │典藏家洋酒專賣店 │98年12月12日│21,240 │ ├──┼─────────┼──────┼────┤ │三 │典藏家洋酒專賣店 │98年12月14日│82,368 │ ├──┼─────────┼──────┼────┤ │四 │欣酒-上峰菸酒行-南│98年12月15日│36,390 │ │ │崁店 │ │ │ ├──┼─────────┼──────┼────┤ │五 │信華商店 │98年12月16日│38,262 │ ├──┼─────────┼──────┼────┤ │六 │正港商行 │98年12月21日│20,850 │ ├──┼─────────┼──────┼────┤ │七 │正港商行 │98年12月21日│93,948 │ ├──┼─────────┼──────┼────┤ │八 │買醉洋煙酒量販公司│98年12月21日│49,464 │ ├──┼─────────┴──────┴────┤ │合計│ 50萬1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