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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0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6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位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3 號壕盛有限公司(下稱壕盛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接洽壕盛公司訂單、運送貨物及代收客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代收客戶貨款之機會,將如附表所示已自客戶收受而應繳回公司之貨款共8 筆,共計新台幣(下同)50萬142 元侵占入己,並向壕盛公司佯稱該8 筆款項客戶尚未繳款。嗣於民國98年12月22日經壕盛公司之負責人乙○○向甲○○質問,始知悉上情。案經壕盛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壕盛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即負責人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無訛,復有壕盛公司帳封攜出單據報表、壕盛公司出貨單及甲○○簽名與按捺指印之自白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甲○○係於壕盛公司擔任業務員乙職,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所為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被告主觀上應皆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應皆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一罪,偵查檢察官認各次業務侵占犯行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且已陸續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及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願給被告緩刑自新機會,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公   司   名   稱 │時       間 │金額(元)│
├──┼─────────┼──────┼────┤
│一  │黃榮發食品行      │98年12月8日 │157,620 │
├──┼─────────┼──────┼────┤
│二  │典藏家洋酒專賣店  │98年12月12日│21,240  │
├──┼─────────┼──────┼────┤
│三  │典藏家洋酒專賣店  │98年12月14日│82,368  │
├──┼─────────┼──────┼────┤
│四  │欣酒-上峰菸酒行-南│98年12月15日│36,390  │
│    │崁店              │            │        │
├──┼─────────┼──────┼────┤
│五  │信華商店          │98年12月16日│38,262  │
├──┼─────────┼──────┼────┤
│六  │正港商行          │98年12月21日│20,850  │
├──┼─────────┼──────┼────┤
│七  │正港商行          │98年12月21日│93,948  │
├──┼─────────┼──────┼────┤
│八  │買醉洋煙酒量販公司│98年12月21日│49,464  │
├──┼─────────┴──────┴────┤
│合計│                                 50萬1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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