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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鍾雅蘭許曉微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

自訴人
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紫霞
被告
宏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另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前段及第320 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依前開規定,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項前段、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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