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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許曉微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

自訴人
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紫霞
被告
宏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津

上列自訴人自訴宏遠國際有限公司侵占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並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且未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4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 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述程序欠缺之瑕疵,嗣於99年12月6 日送達自訴人及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有卷附本院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1 紙及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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