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自 訴 人 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紫霞 被 告 宏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津 上列自訴人自訴宏遠國際有限公司侵占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並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且未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4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 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述程序欠缺之瑕疵,嗣於99年12月6 日送達自訴人及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有卷附本院99年度審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1 紙及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