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昌宏 劉家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律師 湯其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645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昌宏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 劉家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劉昌宏係址設桃園縣龍潭鄉○○路○段泥橋子5 號「龍潭樂活賽車場」(下稱樂活賽車場)之員工,負責確認賽車場內跑道是否淨空、管控賽車場出入口閘門開閉與車輛進出等車道管理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劉家豪則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247號7 樓之2 「鴻富企業社」之員工,負責載送公司貨物輪胎、提供輪胎維修服務等業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劉昌宏明知管理樂活賽車場賽車跑道及出入口,應於練車時間結束時,揮動方格旗,告知場內車友練車時間結束,待確認跑道完全淨空後,方可收起方格旗,並開啟車道出入口閘門,放行車輛進出,於民國99年3 月23日下午2 時40分許,劉家豪駕駛車牌號碼8608-VR 號自用小貨車載送輪胎至樂活賽車場進行維修時,即應注意場內賽道尚未淨空,不得開啟出入口閘門,放行車輛出入,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揮動方格旗表示練車時間結束,亦未確認跑道是否淨空,即貿然開啟車道出入口閘門,放行劉家豪駕駛車牌號碼8608-VR 號自用小貨車自上開閘門進入,而劉家豪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維行車安全及避免危險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亦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上開閘門駛入場內賽道上,致與適騎乘車牌號碼CC-98 號大型重型機車於賽道上練習之陳明材發生撞擊,陳明材因而受有胸腹部鈍創及左小腿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延至99年3 月23日下午4 時8 分仍因胸腹腔內出血不治死亡。劉昌宏、劉家豪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未發覺犯罪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昌宏、劉家豪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謝松言、鍾岳峙、高玉惠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肇事車輛及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㈣龍潭敏盛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驗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76 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