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顏世翠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06 號),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肆包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肆包、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0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3 月10日釋放轉受刑人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①另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9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於同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1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66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於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④於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4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於同年間繼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76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上開①至④案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12月6 日假釋,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6年4 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假釋後接續執行⑤案之拘役40日,已於96年1 月14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且於翌日出監。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2 月10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路某加油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縣樹林市某另一加油站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2 月11日凌晨5 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與華亞三路路口旁工地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分別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毒品及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名及數量            │    供施用何種毒品所用          │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供被告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
│    │餘合計淨重壹點玖公克,空│持有之物。                      │
│    │包裝總重零點捌壹公克)  │                                │
├──┼────────────┤                                │
│ 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                                │
│    │餘淨重零點貳玖公克,空包│                                │
│    │裝重零點叁公克,兼含有第│                                │
│    │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未達│                                │
│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無│                                │
│    │法析離)                │                                │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供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叁叁陸│他命所持有之物。                │
│    │公克)                  │                                │
├──┼────────────┼────────────────┤
│ 四 │注射針筒壹支、勺子壹支、│被告所有供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    │分裝袋壹個。            │因所用之物。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