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4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
654 號、第722 號及第1630號),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0日下午
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4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9 月29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5月20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方式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3 次、海洛因1 次,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方式│扣 案 物 品│查獲時間、地│主 文 欄│ │號│、地點 │ │ │點 │ │ ├─┼────┼────┼──────────┼──────┼────────────┤ │㈠│99年2 月│以玻璃球│無 │於99年2 月1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1 日上午│燒烤之方│ │日上午11時許│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在│式施用甲│ │,在其友人黃│ │ │ │桃園縣境│基安非他│ │肇宏位於桃園│ │ │ │內某不詳│命1 次。│ │縣中壢市龍興│ │ │ │地點。 │ │ │路415 巷2 之│ │ │ │ │ │ │1 號3 樓住處│ │ │ │ │ │ │為警查獲,並│ │ │ │ │ │ │經其同意採集│ │ │ │ │ │ │尿液送驗後,│ │ │ │ │ │ │結果呈安非他│ │ │ │ │ │ │命類陽性反應│ │ │ │ │ │ │。 │ │ ├─┼────┼────┼──────────┼──────┼────────────┤ │㈡│99年2 月│以吸食器│1.甲基安分他命1 包(│於99年2 月4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4 日上午│吸食之方│ 原淨重0.3 公克,驗│日晚間11時5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某時,在│式施用甲│ 餘淨重0.2913公克)│分許,在其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桃園縣境│基安非他│ 。 │園縣中壢市中│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壹│ │ │內某不詳│命1 次。│2.甲○○所有供本案施│山東路四段91│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 │ │地點。 │ │ 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號2 樓居所為│器壹組沒收。 │ │ │ │ │ 吸食器1 組。 │警查獲。 │ │ ├─┼────┼────┼──────────┼──────┼────────────┤ │㈢│99年2 月│以吸煙之│無 │於99年2 月9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 │9 日上午│方式施用│ │日晚間9 時55│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 │ │某時,在│海洛因及│ │分許,因其為│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臺灣地區│以玻璃球│ │列管毒品調驗│期徒刑參月。 │ │ │某不詳地│燒烤之方│ │人口,因闖紅│ │ │ │點。 │式施用甲│ │燈為警攔檢查│ │ │ │ │基安非他│ │獲,並經其同│ │ │ │ │命各1 次│ │意採集尿送驗│ │ │ │ │。 │ │後,結果呈鴉│ │ │ │ │ │ │片類及安非他│ │ │ │ │ │ │命類陽性反應│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