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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為丕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40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

654 號、第722 號及第1630號),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0日下午

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4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9 月29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5月20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方式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3 次、海洛因1 次,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吳忻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吳忻蒨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方式│扣    案    物    品│查獲時間、地│主         文         欄│
│號│、地點  │        │                    │點          │                        │
├─┼────┼────┼──────────┼──────┼────────────┤
│㈠│99年2 月│以玻璃球│無                  │於99年2 月1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1 日上午│燒烤之方│                    │日上午11時許│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某時,在│式施用甲│                    │,在其友人黃│                        │
│  │桃園縣境│基安非他│                    │肇宏位於桃園│                        │
│  │內某不詳│命1 次。│                    │縣中壢市龍興│                        │
│  │地點。  │        │                    │路415 巷2 之│                        │
│  │        │        │                    │1 號3 樓住處│                        │
│  │        │        │                    │為警查獲,並│                        │
│  │        │        │                    │經其同意採集│                        │
│  │        │        │                    │尿液送驗後,│                        │
│  │        │        │                    │結果呈安非他│                        │
│  │        │        │                    │命類陽性反應│                        │
│  │        │        │                    │。          │                        │
├─┼────┼────┼──────────┼──────┼────────────┤
│㈡│99年2 月│以吸食器│1.甲基安分他命1 包(│於99年2 月4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4 日上午│吸食之方│  原淨重0.3 公克,驗│日晚間11時5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某時,在│式施用甲│  餘淨重0.2913公克)│分許,在其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桃園縣境│基安非他│  。                │園縣中壢市中│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壹│
│  │內某不詳│命1 次。│2.甲○○所有供本案施│山東路四段91│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
│  │地點。  │        │  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號2 樓居所為│器壹組沒收。            │
│  │        │        │  吸食器1 組。      │警查獲。    │                        │
├─┼────┼────┼──────────┼──────┼────────────┤
│㈢│99年2 月│以吸煙之│無                  │於99年2 月9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  │9 日上午│方式施用│                    │日晚間9 時55│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
│  │某時,在│海洛因及│                    │分許,因其為│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臺灣地區│以玻璃球│                    │列管毒品調驗│期徒刑參月。            │
│  │某不詳地│燒烤之方│                    │人口,因闖紅│                        │
│  │點。    │式施用甲│                    │燈為警攔檢查│                        │
│  │        │基安非他│                    │獲,並經其同│                        │
│  │        │命各1 次│                    │意採集尿送驗│                        │
│  │        │。      │                    │後,結果呈鴉│                        │
│  │        │        │                    │片類及安非他│                        │
│  │        │        │                    │命類陽性反應│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40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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