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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5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字第59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9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13號陸軍專科學校內,持客觀上足為兇器用之螺絲起子,竊得該學校內營舍之鋁門窗框架1個,而欲逃離現場之際,為警當場查獲,扣得螺絲起子1支。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59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