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34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988號),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同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8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80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93年11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50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4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確定後,於97年2 月21日執行完畢;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46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12月4 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戒除毒癮,於98年9 月5 日左右某時,在桃園縣龍潭鄉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9 月10日某時,在新竹縣關西國小後方圖書館,分別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翌日(11日)下午2 時45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路口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確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雖均在新竹縣,但被告所施用之毒品係在本轄龍潭鄉向人購買所得,持有之低度行為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但持有毒品仍屬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其行為地既在本轄,本院對於本案自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