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6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民國96年7 月間起至97年3 月23日止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里○○街56號1 樓「富琩營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自97年3 月24日起富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經變更為溫明仁,甲○○則仍為實際負責富琩公司運作之人,並包辦會計業務,而為主辦會計之人員。詎甲○○明知富琩公司為虛設行號,自96年7 月起至97年6 月間並無實際進、銷貨之營業行為,且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意,在不詳地點,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取得總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4,254,015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55張後,作為富琩公司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偽填報進項金額,另在不詳地點,以富琩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二所示總銷售金額合計61,928,420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32 張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公司則以之為向富琩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持該等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甲○○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3,096,42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簡瑞娟、康隆鎮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富琩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登記委託書、統一發票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甲○○身分證影本、富琩公司進項、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如起訴書附表一成強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之稅籍資料分析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國稅局裁處書等資料。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論罪科刑: 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擾亂稅務作業、危害稅捐稽徵公正、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所生危害程度,並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1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 元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張數│銷售額 │├──┼──────────┼──────┼─────┤│ 1 │成強有限公司 │8 │2,330,400 │├──┼──────────┼──────┼─────┤│ 2 │錦嶸礦業有限公司 │4 │2,065,500 │├──┼──────────┼──────┼─────┤│ 3 │合盛事業有限公司 │4 │4,620,000 │├──┼──────────┼──────┼─────┤│ 4 │合償有限公司 │8 │11,1117,23│├──┼──────────┼──────┼─────┤│ 5 │得魚有限公司 │4 │7,251,800 │├──┼──────────┼──────┼─────┤│ 6 │宸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 │5,537,300 ││ │(起訴書誤載為宸 國│ │ ││ │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7 │金祥吉有限公司 │6 │5,059,252 │├──┼──────────┼──────┼─────┤│ 8 │兆億光電有限公司 │1 │1,434,300 │├──┼──────────┼──────┼─────┤│ 9 │大洲企業社 │2 │1,640,000 │├──┼──────────┼──────┼─────┤│10 │佛瑞斯股份有限公司 │1 │250,000 │├──┼──────────┼──────┼─────┤│11 │百事達科技有限公司 │11 │12,698,226│├──┼──────────┼──────┼─────┤│12 │台灣夏妮美黛國際有限│1 │250,000 ││ │公司 │ │ │├──┼──────────┼──────┼─────┤│ │合 計 │55 │54,254,015│└──┴──────────┴──────┴─────┘附表二: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提出申報扣抵│稅額 │ │ │ │票張數│之銷售額 │ │ ├──┼────────────┼───┼──────┼─────┤ │ 1 │星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 │115,000 │5,750 │ ├──┼────────────┼───┼──────┼─────┤ │ 2 │立大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3 │1,294,500 │64,725 │ ├──┼────────────┼───┼──────┼─────┤ │ 3 │霸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1,800,000 │90,000 │ ├──┼────────────┼───┼──────┼─────┤ │ 4 │世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 │2,450,000 │122,500 │ ├──┼────────────┼───┼──────┼─────┤ │ 5 │通達九邦股份有限公司 │5 │1,520,000 │76,000 │ ├──┼────────────┼───┼──────┼─────┤ │ 6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4 │2,200,000 │110,000 │ ├──┼────────────┼───┼──────┼─────┤ │ 7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 │7,565,000 │378,250 │ ├──┼────────────┼───┼──────┼─────┤ │ 8 │金雅緻木地板實業有限公司│9 │2,041,200 │102,060 │ ├──┼────────────┼───┼──────┼─────┤ │ 9 │良鴻工程有限公司 │7 │5,812,840 │290,643 │ ├──┼────────────┼───┼──────┼─────┤ │10 │鈞木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16 │7,241,584 │362,079 │ │ │誤載為均木實業有限公司)│ │ │ │ ├──┼────────────┼───┼──────┼─────┤ │11 │威森工業有限公司 │31 │11,574,834 │578,743 │ ├──┼────────────┼───┼──────┼─────┤ │12 │勝昱工程有限公司 │4 │288,000 │14,400 │ ├──┼────────────┼───┼──────┼─────┤ │13 │樺泰工程有限公司 │5 │1,400,300 │70,015 │ ├──┼────────────┼───┼──────┼─────┤ │14 │晉偉營造有限公司 │6 │5,030,550 │251,528 │ ├──┼────────────┼───┼──────┼─────┤ │15 │力碩有限公司 │9 │800,000 │40,001 │ ├──┼────────────┼───┼──────┼─────┤ │16 │振春企業社 │8 │3,003,600 │150,180 │ ├──┼────────────┼───┼──────┼─────┤ │17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 │5,000,000 │250,000 │ ├──┼────────────┼───┼──────┼─────┤ │18 │大發企業社 │4 │801,200 │40,060 │ ├──┼────────────┼───┼──────┼─────┤ │19 │三鉞舞台事業有限公司 │2 │500,000 │25,000 │ ├──┼────────────┼───┼──────┼─────┤ │20 │新達企業社 │4 │1,489,812 │74,490 │ ├──┼────────────┼───┼──────┼─────┤ │ │合 計 │132 │61,928,420 │3,096,4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