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51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3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因貳小包含袋(毛重共零點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7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94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7年4 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4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5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之98年10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附近某土地公廟,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10月26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桃園市○○街468 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及海洛因2 小包(毛重共計0.49公克)。經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確呈鴉片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1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