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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為丕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98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有下列強制戒治及犯罪科刑紀錄:

1.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0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 月8 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2年8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度戒毒偵字第1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即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2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59 號裁定減刑確定)。

2.另於83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4年度少訴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復於86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573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969 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48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3101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板簡字第22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646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各罪入監接續執行後,於89年5 月11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所餘殘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又20日,再與於90年間所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板簡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之刑期,入監接續執行後,已於94年8 月17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3 月29日下午2 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復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 月29日上午8 時許,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街346 號7 樓住處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3 月29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23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吳忻蒨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8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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