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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9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叁壹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7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5 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70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⑴又於90年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再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5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7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628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再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迄至93年1 月6 日因法律修正報結,⑵刑責部分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訴字第90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⑷另於9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55號裁定,就前揭⑴之部分不予減刑,而將上開⑵⑶⑷案件各減其刑之2 分之1 ,並將⑴⑵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⑶⑷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7年2 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97年7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3 月14日22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 段361 巷18弄18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3 月15日20時40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8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32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098公克,驗餘毛重0.3102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8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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