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80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范煒堃(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34 號判決另行審結)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34 巷49之1 號「越世界小 吃部」之負責人,自民國97年6 月中旬某日起,僱用吳氏恆、吳倖賢(上二人均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34 號判決另行審結)擔任經理及會計,分別負責店內小姐帶檯及收取顧客消費金額、發放坐檯小姐薪資、記帳工作,上開3 人共同基於意圖使18歲以上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上址使店內坐檯小姐在包廂內與男客玩擲骰子遊戲,男客每輸1 次即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元小費,坐檯小姐每輸1 次則褪去1 件衣物,以招攬客人,並以小姐坐檯每2 小時400 元、包廂500 元至1,000 元之方式計價,並先後僱用黎氏玉娥(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34 號判決另行審結)、甲○○擔任坐檯小姐。嗣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於97年8 月3 日晚間8 時50分許,喬裝男客進入該店2 號包廂消費,由吳氏恆通知坐檯小姐即黎氏玉娥、甲○○進入該包廂陪酒,甲○○竟基於意圖營利供人觀覽而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開門入內共見共聞且可由包廂門上方透視窗窺視房內活動之包廂內,為脫衣裸露身體陪酒助興之足以挑起性慾之猥褻行為,藉以增加其坐檯之小費收入,俟黎氏玉娥、甲○○褪去全身衣物並跨坐於喬裝員警大腿之際,遭喬裝警員表明身分當場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范煒堃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職務報告、臨檢場所現場人員名冊、現場檢察查紀錄各1 份、現場查獲照片18張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程度、手段、品行、素行、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范煒堃所有,又非違禁物,本案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4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34 條規定: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 量 │ 所有人 │ ├──┼────────┼────┼────┤ │ 1. │打卡單 │ 19張 │ 范煒堃 │ ├──┼────────┼────┤ │ │ 2. │排休表 │ 6張 │ │ ├──┼────────┼────┤ │ │ 3. │月報表 │ 1張 │ │ ├──┼────────┼────┤ │ │ 4. │營業日報表 │ 49張 │ │ ├──┼────────┼────┤ │ │ 5. │坐檯小姐檯表 │ 34張 │ │ ├──┼────────┼────┤ │ │ 6. │坐檯小姐薪資表 │ 4張 │ │ ├──┼────────┼────┤ │ │ 7. │坐檯小姐證件影本│ 11張 │ │ ├──┼────────┼────┤ │ │ 8. │坐檯小姐電話表 │ 1張 │ │ ├──┼────────┼────┤ │ │ 9. │碗公 │ 3只 │ │ ├──┼────────┼────┤ │ │ 10.│骰子 │ 16顆 │ │ ├──┼────────┼────┤ │ │ 11.│98年7月營業收入 │49519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