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原 告 丁○○ 戊○○○ 被 告 己○○ 庚○○ 辛○○即鴻富企業社 龍潭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