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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更正:被告於警詢並未坦承不諱(偵查中未到庭)外,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警詢中辯稱:其係因察看天花板上奇怪聲音,爬上天花板,過程中手機不慎掉落被害人家中,所以進入被害人家中尋找云云。然查:察看天花板上奇怪聲音,只需將天花板掀起,頭部探入即可查知各方向情況,無須全身攀爬進入天花板,更無大費周章爬行前往被害人住處天花板之必要,再衡諸常情,被害人住處天花板平時應係密閉,縱使被告因查看怪聲爬行前往被害人住處,手機亦無掉落被害人住處之可能,又縱使被告手機確實不慎掉落被害人住處,因目標顯著,被告亦無花費數分鐘尋找之必要,是被告前開辯解,均與常情不符,顯非實在,被告無故攀爬前往被害人住處天花板,又擅自掀開天花板進入被害人住處之犯行明確,已堪認定。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情節、造成被害人精神方面損失、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條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121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