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233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國強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9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官國強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官國強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依其智識程度,應知悉出借名義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然仍基於縱有幫助逃漏稅捐亦無違反其本意之犯意,於民國94年6 月16日前某時,在桃園縣某處,交付身分證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義豐」之成年男子,並與「義豐」約定以公司利潤四六分帳之代價( 官國強四成、「義豐」六成) ,同意登記為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308巷283 號8 樓之勝祐有限公司(下稱勝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任期自民國94年6 月16日至95年12月31日止,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勝祐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各公司間,均無銷售之營業行為,於領得統一發票後,於上開期間內,與「義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勝祐公司名義,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之買受人、銷貨金額等均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不實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53 萬8,328 元,再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額,分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稅捐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各該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92 萬6,927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核課及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官國強固坦承有以公司利潤四六分帳之代價,同意「義豐」以其名義擔任勝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上述犯行,並辯稱:伊不清楚公司之業務往來,也不知道勝祐公司有無交付統一發票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義豐」叫伊簽名就簽,伊不認識字所以看不懂他們的文件云云。經查: ㈠勝祐公司於94年6 月16日至95年12月31日之期間,雖無銷貨予附表一所示公司,仍開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公司乙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勝祐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畫面、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變更申請書、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勝祐有限公司章程、勝祐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申請(撤銷)統一發票集中購買營業人資料表、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勝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等附卷可稽,是此部事實,洵堪認定。 ㈡被告將身分證件交予「義豐」,同意擔任勝祐公司之負責人,此有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可按( 偵卷第53頁反面、54頁參照) ;然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事關個人隱私、財產及相關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交付使用之,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暨其合理性,始予提供;又被告於偵訊中坦認,伊知道擔任公司負責人需擔負法律上之責任等語,且被告在交付上開身分證件時,已為年逾40且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堪認被告明知將此等物品交予他人,將其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對該蒐集身分證件之人將可能以其為商業會計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非法用途乙節,應有所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資料予他人使用、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是被告所辯全不知情,均不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明知勝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之事實,竟將勝祐公司公司之發票交予他人以虛開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惟因如附表一所示之編號1 、2 、7 、9 之公司為虛設行號之公司,而無營業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涉行虛設行號簽報單之四、銷貨去路表可按(偵卷第26頁反面參照),故無幫助逃漏營業稅之事實,然因附表一編號1 、2 、7 、9 之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仍屬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會計憑證,故就該部分仍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適用,是被告就開立不實發票予附表一編號1 、2 、7 、9 之公司之行為,僅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此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另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所為,與綽號「義豐」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查刑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條文固分別於95年7 月1 日及同年5 月26日修正後施行,惟被告上開犯行,係自94年6 月16日至95年12月31日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併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擔任勝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任由他人虛進虛開該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業已造成勝祐公司與他人逃漏高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參與程度,較諸共犯綽號「義豐」之成年男子而言,尚屬次要地位,併考量本案虛開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之稅額,暨被告犯後尚能坦承擔任人頭負責人等情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㈤末查,被告前揭犯罪時間係於94年6 月16日至95年12月31日間,而於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府公布生效,則被告之犯罪時點既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其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之除外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及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官國強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義豐」之男子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6 月16日至95年12月31日止,明知勝祐公司並無進貨事實,仍自如附表二所示之11家公司,接續收取不實之發票共172 紙,金額合計 38,627,681元,並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記載於會計表冊上,並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1,931,392 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791,802 元),以此法幫助勝祐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號判決意旨可參)。又勝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無需繳納營業稅,自無逃漏營業稅之事實,故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是勝祐公司既無逃漏稅之事實,檢察官認被告之行為有幫助勝祐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即有未洽。被告被訴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惟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示,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正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銷項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 銷售額 │營業稅額 │ │號│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翌仲實業有限公司 │ 94/11 │JU00000000 JU00000000 │ 4,724,053│ 236,206│ │ │ (虛設行號) ├────┼───────────┤ │ │ │ │ │ 94/12 │JU00000000 JU00000000 │ │ │ │ │ │ │JU00000000 │ │ │ │ │ ├────┼───────────┤ │ │ │ │ │ 95/09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PU00000000 │ │ │ │ │ ├────┼───────────┤ │ │ │ │ │ 95/10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PU00000000 │ │ │ │ │ ├────┼───────────┤ │ │ │ │ │ 95/11 │QU00000000 QU00000000 │ │ │ │ │ │ │QU00000000 QU00000000 │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QU00000000 │ │ │ │ │ │ │QU00000000 QU00000000 │ │ │ ├─┼─────────┼────┼───────────┼─────┼─────┤ │ 2│津玉豐企業有限公司│ 95/01 │KU00000000 KU00000000 │ 1,857,615│ 92,882│ │ │(虛設行號) ├────┼───────────┤ │ │ │ │ │ 95/02 │KU00000000 KU00000000 │ │ │ │ │ ├────┼───────────┤ │ │ │ │ │ 95/09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PU00000000 │ │ │ │ │ ├────┼───────────┤ │ │ │ │ │ 95/10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 94/09 │HU00000000 HU00000000 │ 1,876,365│ 93,818│ │ │昌淞有限公司 ├────┼───────────┤ │ │ │ 3│ │ 94/10 │HU00000000 HU00000000 │ │ │ │ │ ├────┼───────────┤ │ │ │ │ │ 94/11 │JU00000000 JU00000000 │ │ │ │ │ │ │JU00000000 │ │ │ │ │ ├────┼───────────┤ │ │ │ │ │ 94/12 │JU00000000 │ │ │ ├─┼─────────┼────┼───────────┼─────┼─────┤ │ 4│義發有限公司 │ 95/03 │LU00000000 LU00000000 │ 2,619,342│ 130,968│ │ │ │ │LU00000000 │ │ │ │ │ ├────┼───────────┤ │ │ │ │ │ 95/04 │LU00000000 │ │ │ │ │ ├────┼───────────┤ │ │ │ │ │ 95/05 │MU00000000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 │ │ │ 95/07 │NU00000000 NU00000000 │ │ │ │ │ │ │NU00000000 │ │ │ │ │ ├────┼───────────┤ │ │ │ │ │ 95/08 │NU00000000 │ │ │ ├─┼─────────┼────┼───────────┼─────┼─────┤ │ 5│易翔實業有限公司 │ 94/05 │FU00000000 FU00000000 │ 1,699,000│ 84,950│ │ │ ├────┼───────────┤ │ │ │ │ │ 94/06 │FU00000000 FU00000000 │ │ │ │ │ │ │FU00000000 FU00000000 │ │ │ ├─┼─────────┼────┼───────────┼─────┼─────┤ │ 6│若士達企業有限公司│ 95/11 │QU00000000 QU00000000 │ 1,723,825│ 86,191│ │ │ │ │QU00000000 QU00000000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QU00000000 │ │ │ │ │ │ │QU00000000 │ │ │ ├─┼─────────┼────┼───────────┼─────┼─────┤ │ 7│迪崴實業有限公司 │ 94/09 │HU00000000 HU00000000 │ 1,076,202│ 53,810│ │ │(虛設行號) ├────┼───────────┤ │ │ │ │ │ 94/10 │HU00000000 HU00000000 │ │ │ │ │ │ │HU00000000 │ │ │ ├─┼─────────┼────┼───────────┼─────┼─────┤ │ 8│納卡斯實業有限公司│ 94/11 │JU00000000 JU00000000 │ 3,295,553│ 164,778│ │ │ ├────┼───────────┤ │ │ │ │ │ 94/12 │JU00000000 JU00000000 │ │ │ │ │ ├────┼───────────┤ │ │ │ │ │ 95/03 │LU00000000 LU00000000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 │ │ │ 95/04 │LU00000000 │ │ │ │ │ ├────┼───────────┤ │ │ │ │ │ 95/09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 │ │ │ │ 95/10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PU00000000 │ │ │ ├─┼─────────┼────┼───────────┼─────┼─────┤ │ 9│川霆企業有限公司 │ 94/04 │EU00000000 EU00000000 │ 4,704,367│ 235,220│ │ │(虛設行號) │ │EU00000000 EU00000000 │ │ │ │ │ │ │EU00000000 EU00000000 │ │ │ │ │ ├────┼───────────┤ │ │ │ │ │ 94/07 │GU00000000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 │ │ │ │ 94/08 │GU00000000 GU00000000 │ │ │ │ │ ├────┼───────────┤ │ │ │ │ │ 95/03 │LU00000000 LU00000000 │ │ │ │ │ ├────┼───────────┤ │ │ │ │ │ 95/04 │LU00000000 LU00000000 │ │ │ │ │ ├────┼───────────┤ │ │ │ │ │ 95/05 │MU00000000 MU00000000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 │ │ │ 95/07 │NU00000000 │ │ │ │ │ ├────┼───────────┤ │ │ │ │ │ 95/08 │NU00000000 │ │ │ ├─┼─────────┼────┼───────────┼─────┼─────┤ │10│浣將鋼鐵工程有限公│ 95/01 │KU00000000 │ 3,009,850│ 150,494│ │ │司 ├────┼───────────┤ │ │ │ │ │ 95/02 │KU00000000 KU00000000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 │ │ │ 95/03 │LU00000000 LU00000000 │ │ │ │ │ ├────┼───────────┤ │ │ │ │ │ 95/04 │LU00000000 LU00000000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 │ │ │ 95/05 │MU00000000 │ │ │ │ │ ├────┼───────────┤ │ │ │ │ │ 95/07 │NU00000000 NU00000000 │ │ │ │ │ ├────┼───────────┤ │ │ │ │ │ 95/08 │NU00000000 │ │ │ ├─┼─────────┼────┼───────────┼─────┼─────┤ │11│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 95/05 │MU00000000 │ 1,143,150│ 57,158│ │ │ ├────┼───────────┤ │ │ │ │ │ 95/06 │MU00000000 │ │ │ │ │ ├────┼───────────┤ │ │ │ │ │ 95/07 │NU00000000 │ │ │ │ │ ├────┼───────────┤ │ │ │ │ │ 95/08 │NU00000000 NU00000000 │ │ │ │ │ ├────┼───────────┤ │ │ │ │ │ 95/09 │PU00000000 │ │ │ ├─┼─────────┼────┼───────────┼─────┼─────┤ │12│十馥企業有限公司 │ 95/01 │KU00000000 KU00000000 │ 1,287,734│ 64,386│ │ │ │ │KU00000000 │ │ │ │ │ ├────┼───────────┤ │ │ │ │ │ 95/02 │KU00000000 KU00000000 │ │ │ │ │ │ │KU00000000 │ │ │ ├─┼─────────┼────┼───────────┼─────┼─────┤ │13│星豐益實業有限公司│ 95/01 │KU00000000 KU00000000 │ 876,533│ 43,827│ │ │ ├────┼───────────┤ │ │ │ │ │ 95/02 │KU00000000 KU00000000 │ │ │ ├─┼─────────┼────┼───────────┼─────┼─────┤ │14│喬帝國際股份有限公│ 95/06 │MU00000000 MU00000000 │ 1,475,955│ 73,799│ │ │司 │ │MU00000000 │ │ │ │ │ ├────┼───────────┤ │ │ │ │ │ 95/08 │NU00000000 NU00000000 │ │ │ │ │ │ │NU00000000 NU00000000 │ │ │ ├─┼─────────┼────┼───────────┼─────┼─────┤ │15│多元化廣告有限公司│ 95/03 │LZ000000000 │ 905,010│ 45,250│ │ │ ├────┼───────────┤ │ │ │ │ │ 95/04 │LU00000000 LU00000000 │ │ │ │ │ │ │LU00000000 │ │ │ ├─┼─────────┼────┼───────────┼─────┼─────┤ │16│洛邦尼有限公司 │ 95/11 │QU00000000 │ 952,495│ 47,625│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QU00000000 │ │ │ ├─┼─────────┼────┼───────────┼─────┼─────┤ │17│頡鶴有限公司 │ 94/09 │HU00000000 HU00000000 │ 3,619,279│ 180,965│ │ │ ├────┼───────────┤ │ │ │ │ │ 94/10 │HU00000000 HU00000000 │ │ │ │ │ ├────┼───────────┤ │ │ │ │ │ 95/09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PU00000000 │ │ │ │ │ ├────┼───────────┤ │ │ │ │ │ 95/10 │PU00000000 PU00000000 │ │ │ │ │ ├────┼───────────┤ │ │ │ │ │ 95/11 │QU00000000 QU00000000 │ │ │ │ │ ├────┼───────────┤ │ │ │ │ │ 95/12 │QU00000000 QU00000000 │ │ │ ├─┼─────────┼────┼───────────┼─────┼─────┤ │18│庚廣實業有限公司 │ 94/05 │FU00000000 FU00000000 │ 1,692,000│ 84,600│ │ │ ├────┼───────────┤ │ │ │ │ │ 94/06 │FU00000000 FU00000000 │ │ │ │ │ │ │FU00000000 FU00000000 │ │ │ ├─┼─────────┼────┴───────────┼─────┼─────┤ │ │ │ 合 計 169 張│38,538,328│1,926,927 │ └─┴─────────┴────────────────┴─────┴─────┘ 附表二 ┌─┬─────────┬─────┬─────┐ │編│進項營業人名稱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號│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津玉豐企業有限公司│ 1,427,000│ 71,350 │ ├─┼─────────┼─────┼─────┤ │ 2│昌淞有限公司 │ 1,885,830│ 94,292 │ ├─┼─────────┼─────┼─────┤ │ 3│滋品食品有限公司 │ 5,527,134│ 276,356 │ ├─┼─────────┼─────┼─────┤ │ 4│易翔實業有限公司 │ 5,812,760│ 290,640 │ ├─┼─────────┼─────┼─────┤ │ 5│若士達企業有限公司│ 2,820,633│ 141,032 │ ├─┼─────────┼─────┼─────┤ │ 6│迪崴實業有限公司 │ 3,743,246│ 187,163 │ ├─┼─────────┼─────┼─────┤ │ 7│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 1,390,832│ 69,542 │ ├─┼─────────┼─────┼─────┤ │ 8│十馥企業有限公司 │ 2,857,545│ 142,879 │ ├─┼─────────┼─────┼─────┤ │ 9│ 尚元納有限公司 │ 3,990,908│ 199,547 │ ├─┼─────────┼─────┼─────┤ │10│頡鶴有限公司 │ 1,656,600│ 82,830 │ ├─┼─────────┼─────┼─────┤ │11│庚廣實業有限公司 │ 7,515,193│ 375,761 │ ├─┼─────────┼─────┼─────┤ │ │ │38,627,681│1,931,392 │ │ │ │ │(聲請簡易│ │ │ │ │判決處刑書│ │ │ │ │誤載為1,79│ │ │ │ │1,802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