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274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靜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4 、145 、2080、2470、8460號、99年度偵緝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靜芬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及理 由 一、被告鄭靜芬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由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09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並於99年3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其不知悔改,雖能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供他人作為詐欺不法犯行之用,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8年6 月底某日至同年7 月3 日間某日,以新台幣(下同)600 元之代價,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中正路口某處,將其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下稱渣打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下稱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女子,並提供密碼,而該女子與詐騙集團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所示詐騙言詞施詐,使附表所示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匯款、存入如附表所示金額入上開帳戶內。該匯入鄭靜芬上開帳戶之款項隨即於同日,經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楊文仲等人發覺受騙,乃報警循線發覺鄭靜芬犯罪。 二、鄭靜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9 月2 日凌晨5 時10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127 號之女兒紅檳榔店內,趁店內檳榔攤小姐不注意之際,竊取房勵明所有之現金100 元得手,嗣為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 ㈠上揭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楊文仲、黃全意、黃士晁、詹依慈、李文瑜、張璇、張瑜庭於警詢時、證人楊清源、劉彥亨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調查時,就渠等被詐欺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被害人李文瑜提出之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3 紙、被害人黃士晁提出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楊清源提出之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張瑜庭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黃全意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楊文仲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張璇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詹依慈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奇摩拍賣網頁、通知信、被害人劉彥亨提出之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渣打銀行南崁分行98年3 月31日渣打商銀南崁字第09800290號函暨所附存摺支存對帳單、印鑑卡、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2009 年8月11日一中山字第00226 號函暨交易往來明細、延長營業時間跨行作業同業代收付存款明細表各1 件在卷可佐。查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一般人極易申請取得,且個人之存款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乃關係該帳戶之款項之存取,若非極為信任之親友因急迫情形有立即使用之必要者外,本可各自至銀行自行開立帳戶使用,自無須向他人借用或價購之必要;個人之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亦無任意出借、出賣交付或將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予非熟識之人之理。被告僅知對方女子姓陳,不知該人之真實身分、年籍或確實之聯絡方式,與該人顯非熟識,被告竟將該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並提供密碼,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已由正犯作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可見被告早知對方取得上開帳戶係供為詐欺等不法行為所得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 ㈡上揭事實二,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房勵明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單、贓物照片各1 紙、監視器翻拍照片6 紙在卷可憑。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及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上開成年之正犯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分別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惟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並僅提供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供為贓款匯入、提領之帳戶,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附表編號1 至9 之被害人9 人,侵害被害人9 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在檳榔攤竊取現金100 元部分,核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 罪。爰審酌被告出售並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幫助上開正犯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提領之人頭帳戶之用,該等正犯施詐使被害人9 人各交付上開財物,款項並已由正犯提領一空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與其犯罪後為前開自白,然尚未賠償該被害人9 人損害之犯後態度,以及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竊財物之價值,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已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他人,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在不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爭議,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 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方式 │匯入帳號 │ │ │ │匯款地點 │ │ │ │ ├──┼────┼──────┼──────┼───────────────┼───────┤ │1 │楊文仲 │98年7 月10日│10000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wqei│鄭靜芬所有渣打│ │ │ │上午11時35分│ │8989@hotmail.com」帳號刊登販售│銀行帳戶帳號:│ │ │ │許, │ │腳踏車之訊息,適楊文仲依該廣告│00000-000000號│ │ │ │臺中市大里區│ │所留之訊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 │ │ │ │國光路2 段 │ │因而陷於錯誤,依該成員指示,於│ │ │ │ │405 號之土地│ │98年7 月10 日上午11時35分許, │ │ │ │ │銀行自動櫃員│ │至臺中市○里區○○路○ 段405 號│ │ │ │ │機 │ │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元 │ │ │ │ │ │ │至鄭靜芬所有上開渣打銀行南崁分│ │ │ │ │ │ │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2 │黃全意 │98年7 月11 │9000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j102│鄭靜芬所有渣打│ │ │ │日上午11時46│ │221」帳號刊登販售Canon G10 相 │銀行帳戶帳號:│ │ │ │分許,臺北市│ │機之訊息,適黃全意依該賣廣告所│00000-000000號│ │ │ │廣州街148 號│ │留之訊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因│ │ │ │ │之7-11便利商│ │而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 │ │ │ │店自動櫃員機│ │於98年7 月11日上午11時46分許,│ │ │ │ │ │ │至臺北市○○街148 號之便利商店│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9,000 元至鄭靜芬│ │ │ │ │ │ │所有上開渣打銀行南崁分行帳戶,│ │ │ │ │ │ │旋遭提領一空 │ │ ├──┼────┼──────┼──────┼───────────────┼───────┤ │3 │黃士晁 │98年7 月11 │6000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gane│鄭靜芬所有渣打│ │ │ │日下午2時56 │ │din@hotmail.com」帳號刊登販售 │銀行帳戶帳號:│ │ │ │分許,臺北市│ │ASPIRE ONE粉紅色筆記型電腦之訊│00000-000000號│ │ │ │萬華區西寧南│ │息,適黃士晁依該賣廣告所留之訊│ │ │ │ │路169 之2號 │ │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因而陷於│ │ │ │ │彰化銀行 │ │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於98年│ │ │ │ │ │ │7 月11日下午2 時56分許,至臺北│ │ │ │ │ │ │市萬華區○○○路169 之2 號彰化│ │ │ │ │ │ │銀行匯款6,000 元至鄭靜芬所有上│ │ │ │ │ │ │開渣打銀行南崁分行帳戶,旋遭提│ │ │ │ │ │ │領一空 │ │ ├──┼────┼──────┼──────┼───────────────┼───────┤ │4 │詹依慈 │98年7 月6日 │1900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clou│鄭靜芬所有第一│ │ │ │下午,臺灣地│ │d711109@yahoo.com.tw」帳號刊登│銀行中山分行帳│ │ │ │區○○路銀行│ │販售StoreJet2.5 吋隨身硬碟之訊│戶帳號: │ │ │ │ATM │ │息,適詹依慈依該賣廣告所留之訊│00000000000 │ │ │ │ │ │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因而陷於│ │ │ │ │ │ │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於98年│ │ │ │ │ │ │7 月6 日下午,在臺灣地區某處以│ │ │ │ │ │ │網路銀行ATM 轉帳1,900 元至鄭靜│ │ │ │ │ │ │芬所有上開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帳戶│ │ │ │ │ │ │,旋遭提領一空 │ │ ├──┼────┼──────┼──────┼───────────────┼───────┤ │5 │李文瑜 │98年7 月5 日│26,789元、 │98年7 月5 日下午,以電腦設備連│鄭靜芬所有中國│ │ │ │下午1 時42分│29,000元、 │接網際網路,在某網路交友網站,│信託銀行帳戶帳│ │ │ │、3 時37分、│9,000 元 │向李文瑜誆稱可進行援交,惟需先│號: │ │ │ │3 時39分, │ │確認身分等語,致使李文瑜陷於錯│00000000000000│ │ │ │臺灣地區某統│ │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00號 │ │ │ │一超商自動提│ │款機於同日下午1 時42分許、3 時│ │ │ │ │款機 │ │27分許、3 時39分許分別匯款26,7│ │ │ │ │ │ │89元、29,000元、9,000 元至鄭靜│ │ │ │ │ │ │芬所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 │ │ │ │ │ │遭提領一空 │ │ ├──┼────┼──────┼──────┼───────────────┼───────┤ │6 │劉彥亨 │98年7 月10日 13100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hhli│鄭靜芬所有渣打│ │ │ │上午10時57分│ │n88 」帳號刊登販售SONY A350 單│銀行帳戶帳號:│ │ │ │許,臺中市育│ │眼相機之訊息,適劉彥亨依該賣廣│00000-000000號│ │ │ │才北路77號1 │ │告所留之訊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 │ │ │ │樓之中國信託│ │,因而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 │ │ │ │銀行北台中分│ │示,於98年7 月10日上午10 時57 │ │ │ │ │行 │ │分許,至臺中市○○○路77號1 樓│ │ │ │ │ │ │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13,100 元 至│ │ │ │ │ │ │鄭靜芬所有上開渣打銀行南崁分行│ │ │ │ │ │ │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7 │張璇 │98年7 月10 │6080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鄭靜芬所有渣打│ │ │ │日上午10時53│ │易利信W705型手機之訊息,適張璇│銀行帳戶帳號:│ │ │ │分許,臺北市│ │依該賣廣告所留之訊息與詐騙集團│00000-000000號│ │ │ │某不詳地點之│ │成員聯絡,因而陷於錯誤,依該集│ │ │ │ │台新銀行自動│ │團成員指示,於98年7 月10 日 上│ │ │ │ │櫃員機 │ │午10時53分許,至臺北市某不詳地│ │ │ │ │ │ │點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6, │ │ │ │ │ │ │080 元至鄭靜芬所有上開渣打銀行│ │ │ │ │ │ │南崁分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8 │楊清源 │98年7 月3日 │1950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nich│鄭靜芬所有第一│ │ │ │晚上10時33分│ │olasiu777 」帳號刊登販售SUPA │銀行中山分行帳│ │ │ │許,臺南縣關│ │FINE循環風扇之訊息,適楊清源依│戶帳號: │ │ │ │廟鄉○○路與│ │該賣廣告所留之訊息與詐騙集團成│00000000000000│ │ │ │東安街口7-11│ │員聯絡,因而陷於錯誤,依該集團│ │ │ │ │便利商店之自│ │成員指示,於98年7 月3 日晚上10│ │ │ │ │動櫃員機 │ │時33分許,至臺南縣關廟鄉○○路│ │ │ │ │ │ │與東安街口7-11便利商店之自動櫃│ │ │ │ │ │ │員機匯款1,950 元至鄭靜芬所有上│ │ │ │ │ │ │開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帳戶,旋遭提│ │ │ │ │ │ │領一空 │ │ ├──┼────┼──────┼──────┼───────────────┼───────┤ │9 │張瑜庭 │98年7 月10日│8000元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pinc│鄭靜芬所有渣打│ │ │ │下午2 時48分│ │hiwu」帳號刊登販售CANON 牌相機│銀行帳戶帳號:│ │ │ │許,臺北縣新│ │之訊息,適張庭瑜依該賣廣告所留│00000-000000號│ │ │ │莊市○○路 │ │之訊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因而│ │ │ │ │510 號之郵局│ │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自動櫃員機 │ │98年7 月10日下午2 時48分許,至│ │ │ │ │ │ │臺北縣新莊市○○路510 號之郵局│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8,000 元至鄭靜芬│ │ │ │ │ │ │上開渣打銀行南崁分行帳戶,旋遭│ │ │ │ │ │ │提領一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