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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429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42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惟犯罪事實欄第16行:「交給如附表二所示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應更正為:「交給如附表二所示柏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

二、按公司係以營利事業為目的之私法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對於公司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與對外會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等規定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稅務申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被告甲○○提供其名義予他人虛設公司,並容任他人使用其公司負責人章領用開立統一發票,且「寶倉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勾稽,確屬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並確流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營業稅,被告對於幫助他人虛設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顯有容任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甚明,業如前述。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查被告甲○○係「寶倉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明知「寶倉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之事實,竟將「寶倉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交予他人以虛開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就前揭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王姓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部分之犯行,其與無特定關係之成年男子,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同正犯論)。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多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是被告於97年1 月間起至2 月間止,先後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上開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擔任「寶倉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寶倉企業有限公司」並無進貨事實,仍自禮耀印刷有限公司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1紙,並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以此法幫助「寶倉企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又任由他人虛開該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業已造成他人逃漏高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參與程度,尚屬次要地位,併考量本案虛開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之稅額,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1,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營業人名稱│發票字軌號碼│發票│   銷售額   │  扣抵稅額  │
│          │            │張數│  (新臺幣) │  (新臺幣)  │
├─────┼──────┼──┼──────┼──────┤
│禮耀印刷有│ XU00000000 │11張│24,910,461元│ 1,245,524元│
│限公司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字軌號碼│發票│   銷售額   │  扣抵稅額  │
│    │          │            │張數│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柏元實業有│ YU00000000 │1 張│ 3,350,000元│  167,500元 │
│    │限公司    │            │    │            │            │
├──┼─────┼──────┼──┼──────┼──────┤
│ 2  │建陵企業有│ YU00000000 │1 張│  231,525元 │  11,567元  │
│    │限公司    │            │    │            │            │
├──┼─────┼──────┼──┼──────┼──────┤
│ 3  │正永家實業│ YU00000000 │10張│ 5,510,000元│  275,500元 │
│    │有限公司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4  │潤力國際實│ YU00000000 │1 張│  406,000元 │  20,300元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5  │文乾國際開│ YU00000000 │4 張│ 2,272,446元│ 1,136,229元│
│    │發企業有限│ YU00000000 │    │            │            │
│    │公司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6  │林東國際開│ YU00000000 │1 張│ 1,009,260元│  50,463元  │
│    │發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7  │鐵雲企業有│ YU00000000 │3 張│ 1,840,850元│  92,403元  │
│    │限公司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8  │吉吉工業有│ YU00000000 │5 張│ 4,007,600元│  200,380元 │
│    │限公司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9  │岦杰有限公│ YU00000000 │1 張│  149,940元 │   7,497元  │
│    │司        │            │    │            │            │
├──┼─────┼──────┼──┼──────┼──────┤
│ 10 │宏信工程行│ YU00000000 │1 張│  300,000元 │  15,000元  │
├──┼─────┼──────┼──┼──────┼──────┤
│ 11 │隼登國際企│ YU00000000 │8 張│ 3,336,862元│  166,843元 │
│    │業有限公司│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12 │文福砂石行│ YU00000000 │1 張│  713,344元 │  35,667元  │
├──┼─────┼──────┼──┼──────┼──────┤
│合計│          │            │37張│23,127,827元│ 1,156,391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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