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8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Wii Zapper」商標之遊戲手把貳佰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12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路列印資料」、「申請書(變更進口納稅義務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外棧組第二課98北外棧二⑵字第980031號函」及「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北普棧字第0981030024號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被告委由不知情之宏邦企業有限公司人員代理報關而輸入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應論以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為圖牟利,竟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且犯後猶否認犯行,狡詞卸責,亦難見確具悔意,惟念及被告甫輸入該等商品即被查獲,尚未出售或流入市面,且無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所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遊戲手把數量共200 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至扣案仿冒「Wii Zapper」商標之遊戲手把200 支,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輸入之物,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 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 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