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8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64 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事實上同一案件移請併辦(99年度偵字第2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依其智識程度,應知悉出借名義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虛設行號而逃漏稅捐,然仍基於縱有幫助逃漏稅捐亦無違反其本意之概括犯意,於92年5 月20日前某時,在桃園縣大溪鎮某處,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交付身分證予張明雄(另案判決確定)同意登記為設在新竹市○○街531 號1 樓澔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澔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任期自民國92年5 月20日至94年5 月22日止,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其㈠明知澔明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竟與張明雄等不詳之人士,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制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9 月至94年4 月間,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117 張,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供上開公司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銷售額共計63,055,238元,逃漏營業稅額計3,158,888 元;㈡又明知澔明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竟與張明雄等不詳之人士,共同基於制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9 月至94年4 月間,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153 張,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規避稅捐機關稽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㈢又明知澔明公司未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為實際進貨交易,復於92 年9月至94年4 月間,復與張明雄等不詳之人士,共同基於制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22 張,充作澔明公司進項憑證使用,規避稅捐機關稽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有何上述犯行,並辯稱:其曾將身分證交予張照雄幫忙辦理信用卡,對於遭登記為澔明公司負責人並不知情云云。惟查,被告於調查筆錄先稱係江正郎(另案不起訴處分)以介紹工作為由收取其身分證,並由綽號「幼齒」之男子帶伊前往澔明公司,曾到稅捐機關申請澔明公司統一發票,亦曾到過澔明公司1 、2 次,該公司僅擺設2 、3 張辦公桌,不知有無營業等語,復經與江正郎對質後則改稱係將身分證交予江正郎之朋友張明雄代辦信用卡等情,足認被告前後供述不一,顯有避重就輕設詞卸責之情。又證人張明雄於偵訊時結證稱伊係以1 、2 萬元之代價,向被告收購身分證,並有告知被告將登記為澔明公司負責人等語,足認被告確實交付身分證予張明雄並同意擔任澔明公司負責人甚明。復參以卷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函,即知澔明公司曾申購92年度期別8 月至93年度期別6 月之統一發票,益徵被告於調查筆錄所述曾至稅捐機關購買發票乙節,應堪可採。且澔明公司均有申報被告於92年、93年之薪資所得,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2 份在卷可憑,亦證被告自應知悉擔任澔明公司負責人之事,是被告辯稱並未知悉擔任澔明公司負責人一節,尚屬無據。另有澔明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彙整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審核名冊、澔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99年2 月25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90005500號函及隨函所附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佈,並自同日施行,是被告前揭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其就該條法定刑中關於罰金部分,由「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規定加以處罰。 ⒉按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於被告前開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55條及第56條業經總統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 規定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職是,本件自應就被告行為前、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暨決議意旨加以綜合比較以資適用。茲說明如下: ⑴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 元相比較,新法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1 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本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故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乃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改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乃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予以提高。從而,比較修正前、後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⑶新修正之刑法將原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廢除。基此,除法理上合於想像競合犯之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⑷新修正之刑法將原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廢除。準此,本件被告多次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應構成連續犯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得依法加重其刑;然修正後之刑法既將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又被告上開行為復無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則其先後多次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均應獨立成罪,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⑸綜上,依前開決議整體比較結果,本件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舊法。 ⒊又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上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並無有利、不利情形(如刑法第15條、第30條之文字修正,第55條但書、第59條實務見解之明文化、第26條未遂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移列第25條等),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11月7 日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會議意旨參照)。查於被告前開行為後,刑法第30條亦於上揭時間經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修正後之刑法第30條第1 項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則修正前、後刑法第30條第1 項就定義幫助犯之文字用詞雖有修正,然並未更易幫助犯之認定標準,參諸上揭決議意旨,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規定。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甲○○係澔明公司名義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明知澔明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之事實,竟將澔明公司公司之發票交予他人以虛開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至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因如附表二所示公司為虛設行號之公司,而無營業之事實,或因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未持以申報扣抵稅額,故無幫助逃漏營業稅之事實,然因附表二之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仍屬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會計憑證,故仍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適用,是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認此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至被告就犯罪事實㈢所為,因澔明公司如前所述,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無需繳納營業稅,自無逃漏營業稅之事實,然被告與如附表三之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人,仍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故其所為仍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認此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就犯罪事實㈢部分所為,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並未敘及附表三編號2 之鋁家鑫國際有限公司、編號14之玄晶寵物水族有限公司、編號15之合豫工程有限公司、編號16之馨通實業有限公司、編號17之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18之驊穎企業社及編號19之松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然此部分與經起訴之部分,本院認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又被告就前揭犯行,與張明雄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就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部分之犯行,其與無特定關係之張明雄,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與張明雄先後多次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犯連續幫助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他人詐術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幫助他人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移送併辦意旨書,乃針對同一犯罪事實移請併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擔任澔明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任由他人虛開該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業已造成他人逃漏高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參與程度,較諸共犯張明雄而言,尚屬次要地位,併考量本案虛開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之稅額,暨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末查,被告前揭犯罪時間係於92年9 月至94年4 月間,而於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府公布生效,則被告之犯罪時點既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其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之除外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及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銷項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項金額(元│稅額(元)│ │ │ │票張數│) │ │ ├──┼─────────┼───┼──────┼─────┤ │ 1 │簡記工程行 │18 │5,068,250 │253,413 │ ├──┼─────────┼───┼──────┼─────┤ │ 2 │環保尖兵股份有限公│6 │2,650,000 │132,500 │ │ │司 │ │ │ │ ├──┼─────────┼───┼──────┼─────┤ │ 3 │尚億營造有限公司 │4 │2,066,645 │103,333 │ │ │ │ │(折讓122,413│ │ │ │ │ │以1,944,232)│ │ ├──┼─────────┼───┼──────┼─────┤ │ 4 │又立工程開發有限公│4 │6,000,000 │300,000 │ │ │司 │ │ │ │ ├──┼─────────┼───┼──────┼─────┤ │ 5 │復盛營造有限公司 │10 │5,650,000 │282,500 │ ├──┼─────────┼───┼──────┼─────┤ │ 6 │昇茂建設營造有限公│4 │5,450,000 │272,500 │ │ │司 │ │ │ │ ├──┼─────────┼───┼──────┼─────┤ │ 7 │永力混凝土股份有限│4 │3,645,500 │182,276 │ │ │公司 │ │ │ │ ├──┼─────────┼───┼──────┼─────┤ │ 8 │華棋實業有限公司 │12 │3,503,000 │175,150 │ ├──┼─────────┼───┼──────┼─────┤ │ 9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3 │2,700,000 │135,000 │ │ │司 │ │ │ │ ├──┼─────────┼───┼──────┼─────┤ │ 10 │介華事業有限公司 │8 │2,654,380 │132,721 │ ├──┼─────────┼───┼──────┼─────┤ │ 11 │元元營造有限公司 │3 │2,481,400 │124,070 │ ├──┼─────────┼───┼──────┼─────┤ │ 12 │宜興營造有限公司 │1 │2,405,278 │120,264 │ ├──┼─────────┼───┼──────┼─────┤ │ 13 │伸紅工程有限公司 │5 │2,400,000 │120,000 │ ├──┼─────────┼───┼──────┼─────┤ │ 14 │源錩開發企業有限公│2 │1,469,568 │73,478 │ │ │司 │ │ │ │ ├──┼─────────┼───┼──────┼─────┤ │ 15 │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5 │1,030,000 │51,500 │ ├──┼─────────┼───┼──────┼─────┤ │ 16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2 │652,011 │32,601 │ ├──┼─────────┼───┼──────┼─────┤ │ 17 │文成工程行 │3 │500,500 │25,025 │ ├──┼─────────┼───┼──────┼─────┤ │ 18 │北勝工程有限公司 │2 │1,000,000 │50,000 │ ├──┼─────────┼───┼──────┼─────┤ │ 19 │俱詣有限公司 │12 │8,515,825 │425,792 │ ├──┼─────────┼───┼──────┼─────┤ │ 20 │力祥工程有限公司 │1 │1,450,000 │72,500 │ ├──┼─────────┼───┼──────┼─────┤ │ 21 │泉毅電子股份有限公│2 │857,142 │42,858 │ │ │司 │ │ │ │ ├──┼─────────┼───┼──────┼─────┤ │ 22 │驊穎企業社 │2 │238,858 │11,942 │ ├──┼─────────┼───┼──────┼─────┤ │ 23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1 │256,694 │12,835 │ ├──┼─────────┼───┼──────┼─────┤ │ 24 │中福營造有限公司 │1 │136,620 │6,831 │ ├──┼─────────┼───┼──────┼─────┤ │ 25 │龍吉企業社 │1 │15,000 │750 │ ├──┼─────────┼───┼──────┼─────┤ │ 26 │亞冑營造有限公司 │1 │380,980 │19,049 │ ├──┼─────────┼───┼──────┼─────┤ │合計│ │117張 │63,177,651元│3,158,888 │ │ │ │ │(實際扣抵金│元 │ │ │ │ │額為63,055, │ │ │ │ │ │238元) │ │ └──┴─────────┴───┴──────┴─────┘ 附表二: ┌──┬─────────┬───┬──────┬─────┐ │編號│銷項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項金額 │稅額 │ │ │ │票張數│(元) │(元) │ ├──┼─────────┼───┼──────┼─────┤ │ 1 │銘家鑫國際有限公司│13 │51,800 │2,590 │ │ │(虛設行號) │ │(未扣抵) │(未扣抵)│ ├──┼─────────┼───┼──────┼─────┤ │ 2 │謝安麗實業有限公司│1 │48,000,000 │2,400,000 │ │ │(虛設行號) │ │ │ │ ├──┼─────────┼───┼──────┼─────┤ │ 3 │展泰營造有限公司 │10 │34,183,910 │1,709,195 │ │ │(虛設行號) │ │ │ │ ├──┼─────────┼───┼──────┼─────┤ │ 4 │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3 │14,500,000 │725,000 │ │ │ │ │(未扣抵) │(未扣抵)│ ├──┼─────────┼───┼──────┼─────┤ │ 5 │勁順營造股份有限公│12 │12,769,500 │638,477 │ │ │司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6 │浚達營造有限公司 │6 │9,573,458 │478,673 │ │ │(虛設行號) │ │ │ │ ├──┼─────────┼───┼──────┼─────┤ │ 7 │杉合田工程有限公司│3 │7,786,123 │389,306 │ │ │(虛設行號) │ │ │ │ ├──┼─────────┼───┼──────┼─────┤ │ 8 │昆宏企業有限公司 │8 │6,386,800 │319,340 │ │ │(虛設行號) │ │(未扣抵) │(未扣抵)│ ├──┼─────────┼───┼──────┼─────┤ │ 9 │錦銥衛企業有限公司│1 │2,756,990 │137,850 │ │ │(虛設行號) │ │ │ │ ├──┼─────────┼───┼──────┼─────┤ │ 10 │拓原營造工程有限公│1 │1,866,667 │93,333 │ │ │司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11 │桓葆資源開發有限公│6 │16,902,000 │845,100 │ │ │司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12 │添宇工程有限公司 │4 │7,878,000 │393,900 │ │ │(虛設行號) │ │ │ │ ├──┼─────────┼───┼──────┼─────┤ │ 13 │偉漢工程顧問有限公│4 │6,963,900 │348,195 │ │ │司 │ │ │ │ │ │(虛設行號) │ │ │ │ ├──┼─────────┼───┼──────┼─────┤ │ 14 │雲明實業有限公司 │2 │3,950,000 │197,500 │ │ │(虛設行號) │ │ │ │ ├──┼─────────┼───┼──────┼─────┤ │ 15 │寅泓企業有限公司 │2 │1,900,000 │95,000 │ │ │ │ │(未扣抵) │(未扣抵)│ ├──┼─────────┼───┼──────┼─────┤ │ 16 │仁喆營造有限公司 │2 │1,925,295 │96,265 │ │ │ │ │(未扣抵) │(未扣抵)│ ├──┼─────────┼───┼──────┼─────┤ │ 17 │建臺發實業有限公司│2 │10,000,800 │500,040 │ │ │(虛設行號) │ │ │ │ ├──┼─────────┼───┼──────┼─────┤ │ 18 │日鈺實業有限公司 │3 │4,905,000 │245,250 │ │ │(虛設行號) ├───┼──────┼─────┤ │ │ │3 │2,359,000 │117,950 │ │ │ │ │(未扣抵) │(未扣抵)│ ├──┼─────────┼───┼──────┼─────┤ │ 19 │世偉電器冷凍有限公│28 │191,700 │9,576 │ │ │司 │ │(未扣抵) │(未扣抵)│ │ │(虛設行號) │ │ │ │ ├──┼─────────┼───┼──────┼─────┤ │ 20 │馨通實業有限公司 │16 │177,050 │8,853 │ │ │(虛設行號) │ │ │ │ ├──┼─────────┼───┼──────┼─────┤ │ 21 │松基營造有限公司 │21 │28,900 │1,445 │ │ │(虛設行號) │ │ │ │ ├──┼─────────┼───┼──────┼─────┤ │ 22 │魯汀國際有限公司 │2 │303,000 │15,150 │ │ │(虛設行號) │ │ │ │ ├──┼─────────┼───┼──────┼─────┤ │合計│ │153張 │195,359,893 │9,767,988 │ │ │ │ │元 │元 │ └──┴─────────┴───┴──────┴─────┘ 附表三: ┌──┬─────────┬───┬──────┬─────┐ │編號│進項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進項金額(元│稅 額 │ │ │ │票張數│) │(元) │ ├──┼─────────┼───┼──────┼─────┤ │1 │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18 │21,802,770 │1,090,139 │ ├──┼─────────┼───┼──────┼─────┤ │2 │銘家鑫國際有限公司│1 │540,000 │27,000 │ │ │ ├───┼──────┼─────┤ │ │ │4 │5,400 │270 │ ├──┼─────────┼───┼──────┼─────┤ │3 │宇翔科技有限公司 │9 │98,124,602 │4,906,232 │ ├──┼─────────┼───┼──────┼─────┤ │4 │風堤室內設計有限公│45 │28,432,075 │1,421,605 │ │ │司 │ │ │ │ ├──┼─────────┼───┼──────┼─────┤ │5 │讚莘企業有限公司 │3 │26,557,096 │1,324,855 │ ├──┼─────────┼───┼──────┼─────┤ │6 │力大電子有限公司 │6 │20,039,115 │1,001,956 │ ├──┼─────────┼───┼──────┼─────┤ │7 │鼎興國際行銷有限公│3 │4,312,458 │215,623 │ │ │司 │ │ │ │ ├──┼─────────┼───┼──────┼─────┤ │8 │霈盈國際有限公司 │6 │2,702,600 │135,130 │ ├──┼─────────┼───┼──────┼─────┤ │9 │鴻錦工程有限公司 │1 │1,300,070 │65,004 │ ├──┼─────────┼───┼──────┼─────┤ │10 │山發工程有限公司 │3 │803,650 │40,183 │ ├──┼─────────┼───┼──────┼─────┤ │11 │綠大地科技有限公司│8 │20,540,000 │1,027,000 │ ├──┼─────────┼───┼──────┼─────┤ │12 │祥加工程有限公司 │3 │19,665,000 │983,250 │ ├──┼─────────┼───┼──────┼─────┤ │13 │一石企業有限公司 │2 │15,408,000 │770,400 │ ├──┼─────────┼───┼──────┼─────┤ │14 │玄晶寵物水族有限公│1 │82,200 │4,110 │ │ │司 │ │ │ │ ├──┼─────────┼───┼──────┼─────┤ │15 │合豫工程有限公司 │2 │7,795 │390 │ ├──┼─────────┼───┼──────┼─────┤ │16 │馨通實業有限公司 │4 │345,000 │17,250 │ ├──┼─────────┼───┼──────┼─────┤ │17 │中福營造股份有限通│1 │2,857 │143 │ │ │司 │ │ │ │ ├──┼─────────┼───┼──────┼─────┤ │18 │驊穎企業社 │2 │175,000 │8750 │ ├──┼─────────┼───┼──────┼─────┤ │19 │松岡通運股份有限公│1 │100,000 │5,000 │ │ │司 │ │ │ │ ├──┼─────────┼───┼──────┼─────┤ │合計│ │122張 │260,945,688 │13,044,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