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4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 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再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33號6樓之2「高登實業社」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負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之義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戴」之成年男子分別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明知高登實業社於民國95年7 月起至同年12月止,並無實際與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交易之事實,竟將高登實業社所申購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小戴」以高登實業社名義,填製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五十七張,交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有實際營業之營業人持以申報營業稅(至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尚發營造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創園實業有限公司未經提示該張統一發票),而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營業稅合計達九十二萬八千四百七十三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件被告甲○○所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再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核先敘明。 貳、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桃園縣分局97年3 月12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70015124號函文及附件高登實業社涉嫌虛設行號簽報單、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桃園縣政府函覆高登實業社營利申登登記資料、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通知高登實業社補辦登記函及附件、高登實業社(401 )申報書查詢、營業人營業稅申報書、進銷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高登實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99年5 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24751號函附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被告與共犯「小戴」均明知高登實業社並未與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有進貨之事實,竟填製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並持之交付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幫助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不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戴」之成年男子與被告間就填製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部分,「小戴」雖無商業負責人之身份,然就此部分係與有身份關係之被告共同實行犯罪,為共同正犯。再者,被告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已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不再論以幫助犯,亦不得依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就幫助逃漏稅捐部分,與「小戴」,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及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與共犯「小戴」所為之前揭犯行,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所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自95年7 月起至95年12月止,高登實業社並無進貨之事實,竟與「小戴」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取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虛設行號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九張,總計金額二千零八十六萬四千二百五十八元,充做進項憑證,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會計憑證,據以扣抵稅額一百零四萬三千二百十四元,而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上開罪名云云。然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乃各該編號所示之營業人所填製,是被告既無填製之行為,且依卷附資料亦無被告與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營業人之商業負責人有共犯之情形,是此部分自難對被告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相繩。又被告雖有持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進項費用而得減免高登實業社之營業稅,然其所為至多亦為逃漏高登實業社之營業稅,亦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要件有間,是被告就此部分自不成立該等罪名,惟因檢察官認此與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爰審酌被告擔任高登實業社負責人,不思以正當方式實際經營,竟填製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多張,並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而危害國家經濟秩序與租稅公平,並使國家減少稅收額度,惟慮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期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本件犯行均係在96年4 月24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均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浩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文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附表一: ┌─┬──────────┬───┬─────┬─────┬─────┐ │編│虛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開立 │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年月 │ 號碼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丁蘭花盆工程材料行 │95/11 │Q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95/11 │QU00000000│ 462,300│ 23,115│ ├─┼──────────┼───┼─────┼─────┼─────┤ │ │ │95/11 │QU00000000│ 472,000│ 23,600│ ├─┼──────────┼───┼─────┼─────┼─────┤ │ │ │95/12 │QU00000000│ 296,500│ 14,825│ ├─┼──────────┼───┼─────┼─────┼─────┤ │ │ │95/12 │QU00000000│ 199,800│ 9,990│ ├─┼──────────┼───┼─────┼─────┼─────┤ │ │ │合計 │5張 │ 1,830,600│ 91,530│ ├─┼──────────┼───┼─────┼─────┼─────┤ │2 │永豐菱機電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98,700│ 4,935│ ├─┼──────────┼───┼─────┼─────┼─────┤ │ │ │合計 │1張 │ 98,700│ 4,935│ ├─┼──────────┼───┼─────┼─────┼─────┤ │3 │日月昇國際貿易有限公│95/09 │PU00000000│ 100,000│ 5,000│ │ │司 │ │ │ │ │ ├─┼──────────┼───┼─────┼─────┼─────┤ │ │ │合計 │1張 │ 100,000│ 5,000│ ├─┼──────────┼───┼─────┼─────┼─────┤ │4 │高展廣告行 │95/11 │QU00000000│ 699,100│ 34,955│ ├─┼──────────┼───┼─────┼─────┼─────┤ │ │ │95/12 │QU00000000│ 690,100│ 34,505│ ├─┼──────────┼───┼─────┼─────┼─────┤ │ │ │合計 │2張 │ 1,389,200│ 69,460│ ├─┼──────────┼───┼─────┼─────┼─────┤ │5 │高展廣告有限公司 │95/11 │QU00000000│ 902,900│ 45,145│ ├─┼──────────┼───┼─────┼─────┼─────┤ │ │ │95/12 │QU00000000│ 707,900│ 35,395│ ├─┼──────────┼───┼─────┼─────┼─────┤ │ │ │合計 │2張 │ 1,610,800│ 80,540│ ├─┼──────────┼───┼─────┼─────┼─────┤ │6 │鏵翔興實業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130,000│ 6,500│ ├─┼──────────┼───┼─────┼─────┼─────┤ │ │ │95/10 │PU00000000│ 178,300│ 8,915│ ├─┼──────────┼───┼─────┼─────┼─────┤ │ │ │95/10 │PU00000000│ 271,800│ 13,590│ ├─┼──────────┼───┼─────┼─────┼─────┤ │ │ │95/10 │PU00000000│ 264,900│ 13,245│ ├─┼──────────┼───┼─────┼─────┼─────┤ │ │ │合計 │4張 │ 845,000│ 42,250│ ├─┼──────────┼───┼─────┼─────┼─────┤ │7 │宏安田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95/09 │PU00000000│ 30,000│ 1,500│ ├─┼──────────┼───┼─────┼─────┼─────┤ │ │ │合計 │2張 │ 430,000│ 21,500│ ├─┼──────────┼───┼─────┼─────┼─────┤ │8 │宏辛有限公司 │95/11 │QU00000000│ 376,000│ 18,800│ ├─┼──────────┼───┼─────┼─────┼─────┤ │ │ │95/11 │QU00000000│ 267,000│ 13,350│ ├─┼──────────┼───┼─────┼─────┼─────┤ │ │ │95/11 │QU00000000│ 387,500│ 19,375│ ├─┼──────────┼───┼─────┼─────┼─────┤ │ │ │95/11 │QU00000000│ 463,000│ 23,150│ ├─┼──────────┼───┼─────┼─────┼─────┤ │ │ │合計 │4張 │ 1,493,500│ 74,675│ ├─┼──────────┼───┼─────┼─────┼─────┤ │9 │宏彥股份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310,000│ 15,500│ ├─┼──────────┼───┼─────┼─────┼─────┤ │ │ │95/09 │PU00000000│ 190,000│ 9,500│ ├─┼──────────┼───┼─────┼─────┼─────┤ │ │ │95/11 │QU00000000│ 210,500│ 10,525│ ├─┼──────────┼───┼─────┼─────┼─────┤ │ │ │95/11 │QU00000000│ 132,500│ 6,625│ ├─┼──────────┼───┼─────┼─────┼─────┤ │ │ │合計 │4張 │ 843,000│ 42,150│ ├─┼──────────┼───┼─────┼─────┼─────┤ │10│豐華聯合開發有限公司│95/07 │NU00000000│ 74,286│ 3,714│ ├─┼──────────┼───┼─────┼─────┼─────┤ │ │ │合計 │1張 │ 74,286│ 3,714│ ├─┼──────────┼───┼─────┼─────┼─────┤ │11│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07 │NU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95/07 │NU00000000│ 418,000│ 20,900│ ├─┼──────────┼───┼─────┼─────┼─────┤ │ │ │95/08 │NU00000000│ 342,000│ 17,100│ ├─┼──────────┼───┼─────┼─────┼─────┤ │ │ │合計 │3張 │ 1,000,000│ 50,000│ ├─┼──────────┼───┼─────┼─────┼─────┤ │12│羿億鑫系統科技有限公│95/10 │PU00000000│ 235,000│ 11,750│ │ │司 │ │ │ │ │ ├─┼──────────┼───┼─────┼─────┼─────┤ │ │ │95/10 │PU00000000│ 189,000│ 9,450│ ├─┼──────────┼───┼─────┼─────┼─────┤ │ │ │合計 │2張 │ 424,000│ 21,200│ ├─┼──────────┼───┼─────┼─────┼─────┤ │13│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95/10 │PU00000000│ 281,900│ 14,095│ ├─┼──────────┼───┼─────┼─────┼─────┤ │ │ │95/10 │PU00000000│ 206,000│ 10,300│ ├─┼──────────┼───┼─────┼─────┼─────┤ │ │ │95/10 │PU00000000│ 362,100│ 18,105│ ├─┼──────────┼───┼─────┼─────┼─────┤ │ │ │合計 │3張 │ 850,000│ 42,500│ ├─┼──────────┼───┼─────┼─────┼─────┤ │14│連駿商行 │95/10 │PU00000000│ 90,000│ 4,500│ ├─┼──────────┼───┼─────┼─────┼─────┤ │ │ │95/10 │PU00000000│ 60,000│ 3,000│ ├─┼──────────┼───┼─────┼─────┼─────┤ │ │ │合計 │2張 │ 150,000│ 7,500│ ├─┼──────────┼───┼─────┼─────┼─────┤ │15│連發廣告社 │95/10 │PU00000000│ 30,000│ 1,500│ ├─┼──────────┼───┼─────┼─────┼─────┤ │ │ │95/10 │PU00000000│ 90,000│ 4,500│ ├─┼──────────┼───┼─────┼─────┼─────┤ │ │ │95/10 │PU00000000│ 90,000│ 4,500│ ├─┼──────────┼───┼─────┼─────┼─────┤ │ │ │合計 │3張 │ 210,000│ 10,500│ ├─┼──────────┼───┼─────┼─────┼─────┤ │16│連發媒體資訊有限公司│95/10 │PU00000000│ 60,000│ 3,000│ ├─┼──────────┼───┼─────┼─────┼─────┤ │ │ │合計 │1張 │ 60,000│ 3,000│ ├─┼──────────┼───┼─────┼─────┼─────┤ │17│楠峰機電有限公司 │95/10 │PU00000000│ 231,000│ 11,550│ ├─┼──────────┼───┼─────┼─────┼─────┤ │ │ │合計 │1張 │ 231,000│ 11,550│ ├─┼──────────┼───┼─────┼─────┼─────┤ │18│鼎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95/10 │PU00000000│ 264,000│ 13,200│ ├─┼──────────┼───┼─────┼─────┼─────┤ │ │ │95/10 │PU00000000│ 183,000│ 9,150│ ├─┼──────────┼───┼─────┼─────┼─────┤ │ │ │合計 │2張 │ 447,000│ 22,350│ ├─┼──────────┼───┼─────┼─────┼─────┤ │ │合計 │ │43張 │12,087,086│ 928,473│ └─┴──────────┴───┴─────┴─────┴─────┘ 附表二: ┌─┬──────────┬───┬─────┬─────┬─────┬────┐ │編│虛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開立 │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備註 │ │號│名稱 │年月 │ 號碼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尚發營造有限公司 │95/11 │QU00000000│ 335,530│ 16,777│虛設行號│ ├─┼──────────┼───┼─────┼─────┼─────┤ │ │ │ │95/11 │QU00000000│ 311,750│ 15,588│ │ ├─┼──────────┼───┼─────┼─────┼─────┤ │ │ │ │95/11 │QU00000000│ 311,750│ 15,588│ │ ├─┼──────────┼───┼─────┼─────┼─────┤ │ │ │ │95/11 │QU00000000│ 350,175│ 17,509│ │ ├─┼──────────┼───┼─────┼─────┼─────┤ │ │ │ │95/11 │QU00000000│ 650,470│ 32,524│ │ ├─┼──────────┼───┼─────┼─────┼─────┤ │ │ │ │95/11 │QU00000000│ 630,750│ 31,538│ │ ├─┼──────────┼───┼─────┼─────┼─────┤ │ │ │ │95/11 │QU00000000│ 652,210│ 32,611│ │ ├─┼──────────┼───┼─────┼─────┼─────┤ │ │ │ │95/11 │QU00000000│ 653,370│ 32,669│ │ ├─┼──────────┼───┼─────┼─────┼─────┤ │ │ │ │95/11 │QU00000000│ 626,690│ 31,335│ │ ├─┼──────────┼───┼─────┼─────┼─────┤ │ │ │ │95/12 │QU00000000│ 617,700│ 30,885│ │ ├─┼──────────┼───┼─────┼─────┼─────┤ │ │ │ │95/12 │QU00000000│ 660,300│ 33,015│ │ ├─┼──────────┼───┼─────┼─────┼─────┤ │ │ │ │95/12 │QU00000000│ 681,600│ 34,080│ │ ├─┼──────────┼───┼─────┼─────┼─────┤ │ │ │ │95/12 │QU00000000│ 674,500│ 33,725│ │ ├─┼──────────┼───┼─────┼─────┼─────┤ │ │ │ │合計 │13張 │ 7,156,795│ 357,844│ │ ├─┼──────────┼───┼─────┼─────┼─────┼────┤ │2 │創園實業有限公司 │95/07 │NU00000000│ 190,476│ 9,524│未經提示│ ├─┼──────────┼───┼─────┼─────┼─────┤ │ │ │ │合計 │1張 │ 190,476│ 9,524│ │ └─┴──────────┴───┴─────┴─────┴─────┴────┘ 附表三: ┌─┬──────────┬───┬─────┬─────┬─────┐ │編│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開立 │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年月 │ 號碼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樺源鑫實業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3,855,990│ 192,800│ ├─┼──────────┼───┼─────┼─────┼─────┤ │ │ │合計 │1張 │ 3,855,990│ 192,800│ ├─┼──────────┼───┼─────┼─────┼─────┤ │2 │台昇興業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3,401,700│ 170,085│ ├─┼──────────┼───┼─────┼─────┼─────┤ │ │ │合計 │1張 │ 3,401,700│ 170,085│ ├─┼──────────┼───┼─────┼─────┼─────┤ │3 │寶麒企業社 │95/11 │QU00000000│ 1,820,285│ 91,014│ ├─┼──────────┼───┼─────┼─────┼─────┤ │ │ │95/11 │QU00000000│ 1,744,675│ 87,234│ ├─┼──────────┼───┼─────┼─────┼─────┤ │ │ │95/11 │QU00000000│ 2,884,250│ 144,213│ ├─┼──────────┼───┼─────┼─────┼─────┤ │ │ │95/12 │QU00000000│ 4,304,358│ 215,218│ ├─┼──────────┼───┼─────┼─────┼─────┤ │ │ │95/12 │QU00000000│ 1,593,000│ 79,650│ ├─┼──────────┼───┼─────┼─────┼─────┤ │ │ │合計 │5張 │12,346,568│ 617,329│ ├─┼──────────┼───┼─────┼─────┼─────┤ │4 │勝慧有限公司 │95/07 │NU00000000│ 980,000│ 49,000│ ├─┼──────────┼───┼─────┼─────┼─────┤ │ │ │合計 │1張 │ 980,000│ 49,000│ ├─┼──────────┼───┼─────┼─────┼─────┤ │5 │采蘋企業有限公司 │95/07 │NU00000000│ 280,000│ 14,000│ ├─┼──────────┼───┼─────┼─────┼─────┤ │ │ │合計 │1張 │ 280,000│ 14,000│ ├─┼──────────┼───┼─────┼─────┼─────┤ │ │合計 │ │9張 │20,864,258│ 1,043,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