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1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孝 選任辯護人 江燕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282 號),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世孝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並應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公庫支付共新臺幣捌拾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李世孝自民國92年11月14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大溪鎮○○路288 號「龍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龍中公司)」之負責人,而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詎其知悉龍中公司自該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並未實際經營業務,竟仍:㈠明知龍中公司並未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仍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所開立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9,758,622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01 張後,連續持以充當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㈡明知龍中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仍連續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統一發票共99張,總計銷售金額102,273,589 元,並持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而行使之,嗣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即持其中之79張充當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0、20至24所示之公司,因該等公司分別為虛設行號或於該時期有虛偽交易之情形,本身即非屬營業稅課徵之範疇,是此部分並未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上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共935,741 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㈢另明知龍中公司並無出口之事實,仍基於意圖為龍中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詐欺犯意,連續利用外銷零稅率之規定而向稅捐機關申請核退營業稅,使稅捐機關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予以退稅共1,945,011 元,而受有損害。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世孝於本院訊問中供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龍中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來源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變更登記表、退稅主檔查詢選擇畫面、退稅主檔各細項線上查詢畫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0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53267號函暨所附龍中公司進項來源分析表、銷項去路分析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本案被告李世孝於為上開之犯行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如涉及裁量權行使者,須於裁量行使時,方有比較適用問題,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緩刑及保安處分之宣告等。故前述一般綜合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就易科罰金等列為比較,必須已決定為緩刑、保安處分之宣告,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時,始就各該緩刑等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此部分得予割裂適用,是為例外。就易科罰金、易服勞役而言,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125、5343、617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惟無有利、不利情形,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關於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自以行為時之法律有利於被告。 ㈡關於連續犯、牽連犯部分: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是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已無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以一罪論;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規定,故被告於刑法修正前所犯之數次犯行及各該罪名,均須依數罪分論併罰,自應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 ㈢除刑法外,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被告行為後亦在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而就本案被告所犯之該條第1 款之罪,於修正後除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及刪除該款之「者」字外,更將罰金額度由原本之新臺幣150,000 元提高為新臺幣600,000 元,是亦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綜上所述,自應以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即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至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法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及數額,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項前段規定修正貨幣單位為新臺幣,數額則提高為30倍,與修正前之貨幣單位以銀元計算,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10倍後,再將銀元換算為新臺幣之比較結果,修正前後本罪法定罰金刑之最高度輕重相同,自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尚非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變更,故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李世孝行為時為龍中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竟仍為上開犯行,是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因龍中公司於該時期內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自非營業稅課徵範疇,是既龍中公司並未因而逃漏稅捐,被告當亦不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檢察官認被告就此尚成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容有誤會,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犯罪事實㈡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詐欺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犯,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末被告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詐欺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龍中公司是時並未實際經營業務,竟仍收受不實之統一發票,及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復更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惟念及其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兼衡本案所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龍中公司所得退稅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次查:被告李世孝所犯上開之罪之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之規定,各減其刑期之2 分之 1如主文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末查:被告李世孝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僅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被告於事後終願承認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4 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嗣後戒慎其行,故再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公庫共支付新臺幣840,000 元。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 339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判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發票│ 銷售金額合計 │營 業 狀 況 │ │ │ │張數│ (新臺幣) │ │ ├──┼────────────┼──┼───────┼──────┤ │ 1 │大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 4,519,619元│虛設行號 │ ├──┼────────────┼──┼───────┼──────┤ │ 2 │鴻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4│ 2,692,921元│部分虛進虛銷│ ├──┼────────────┼──┼───────┼──────┤ │ 3 │禾申堡公司 │ 55│ 88,608,077元│虛設行號 │ ├──┼────────────┼──┼───────┼──────┤ │ 4 │金欣國際有限公司 │ 9│ 5,102,573元│申請停業 │ ├──┼────────────┼──┼───────┼──────┤ │ 5 │凡禾材料公司 │ 3│ 5,844,765元│虛設行號 │ ├──┼────────────┼──┼───────┼──────┤ │ 6 │禾碩自動化公司 │ 2│ 7,076,190元│虛設行號 │ ├──┼────────────┼──┼───────┼──────┤ │ 7 │兆遠國際公司 │ 13│ 16,950,765元│虛設行號 │ ├──┼────────────┼──┼───────┼──────┤ │ 8 │創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19,838,093元│虛設行號 │ ├──┼────────────┼──┼───────┼──────┤ │ 9 │元一電子有限公司 │ 9│ 9,125,619元│虛設行號 │ ├──┼────────────┼──┼───────┼──────┤ │總計│ │ 101│ 159,758,622元│ │ └──┴────────────┴──┴───────┴──────┘ 附表二: ┌──┬────────────┬─────────────────┬─────────────────┬──────┐ │ │ │ 開 立 之 發 票 銷 售 金 額 明 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營 業 狀 況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 │ │ │ │發票│ 銷售金額合計 │稅 額 合 計 │發票│ 銷售金額明細 │稅 額 合 計 │ │ │ │ │張數│ (新臺幣) │ (新臺幣) │張數│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福瑞爾實業有限公司 │ 1│ 11,600元│ 580元│ 0│ 0│ 0│營業中 │ ├──┼────────────┼──┼───────┼──────┼──┼───────┼──────┼──────┤ │ 2 │英鈦股份有限公司 │ 1│ 50,000元│ 2,500元│ 1│ 50,000元│ 25,00元│營業中 │ ├──┼────────────┼──┼───────┼──────┼──┼───────┼──────┼──────┤ │ 3 │博中實業有限公司 │ 1│ 4,000元│ 200元│ 0│ 0│ 0│營業中 │ ├──┼────────────┼──┼───────┼──────┼──┼───────┼──────┼──────┤ │ 4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 2,850元│ 143元│ 1│ 2,850元│ 143元│營業中 │ ├──┼────────────┼──┼───────┼──────┼──┼───────┼──────┼──────┤ │ 5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3│ 476,190元│ 23,810元│ 3│ 476,190元│ 23,810元│營業中 │ ├──┼────────────┼──┼───────┼──────┼──┼───────┼──────┼──────┤ │ 6 │全球貴賓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 4,234元│ 212元│ 1│ 4,234元│ 212元│營業中 │ ├──┼────────────┼──┼───────┼──────┼──┼───────┼──────┼──────┤ │ 7 │惠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 100,000元│ 5,000元│ 1│ 100,000元│ 5,000元│營業中 │ ├──┼────────────┼──┼───────┼──────┼──┼───────┼──────┼──────┤ │ 8 │冠霆科技有限公司 │ 1│ 11,424元│ 571元│ 1│ 11,424元│ 571元│已通報主管機│ │ │ │ │ │ │ │ │ │關撤銷登記 │ ├──┼────────────┼──┼───────┼──────┼──┼───────┼──────┼──────┤ │ 9 │冠霆風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2│ 136,340元│ 6,817元│ 3│ 50,000元│ 2,500元│尚有違欠暫緩│ │ │ │ │ │ │ │ │ │撤銷登記 │ ├──┼────────────┼──┼───────┼──────┼──┼───────┼──────┼──────┤ │ 10 │泉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14│ 18,558,543元│ 927,927元│ 14│ 18,558,543元│ 927,927元│虛設行號 │ ├──┼────────────┼──┼───────┼──────┼──┼───────┼──────┼──────┤ │ 11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10,200元│ 510元│ 0│ 0│ 0│營業中 │ ├──┼────────────┼──┼───────┼──────┼──┼───────┼──────┼──────┤ │ 12 │泓府機電有限公司 │ 2│ 7,530元│ 377元│ 1│ 6,930元│ 347元│廢止(撤銷)│ │ │ │ │ │ │ │ │ │登記 │ ├──┼────────────┼──┼───────┼──────┼──┼───────┼──────┼──────┤ │ 13 │商洋有限公司 │ 1│ 6,400元│ 320元│ 1│ 6,400元│ 320元│停業期滿展延│ ├──┼────────────┼──┼───────┼──────┼──┼───────┼──────┼──────┤ │ 14 │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28,000元│ 1,400元│ 1│ 28,000元│ 1,400元│營業中 │ ├──┼────────────┼──┼───────┼──────┼──┼───────┼──────┼──────┤ │ 15 │利航企業有限公司 │ 6│ 155,700元│ 7,785元│ 6│ 155,700元│ 7,785元│營業中 │ ├──┼────────────┼──┼───────┼──────┼──┼───────┼──────┼──────┤ │ 16 │達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63元│ 3元│ 0│ 0│ 0│營業中 │ ├──┼────────────┼──┼───────┼──────┼──┼───────┼──────┼──────┤ │ 17 │台灣艾力捷有限公司 │ 1│ 13,700元│ 685元│ 1│ 13,700元│ 685元│尚有違欠暫緩│ │ │ │ │ │ │ │ │ │註銷 │ ├──┼────────────┼──┼───────┼──────┼──┼───────┼──────┼──────┤ │ 18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 2,556,762元│ 127,837元│ 9│ 2,554,722元│ 127,735元│營業中 │ ├──┼────────────┼──┼───────┼──────┼──┼───────┼──────┼──────┤ │ 19 │蕃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5,697,527元│ 284,876元│ 3│ 5,697,527元│ 284,876元│尚有違欠暫緩│ │ │ │ │ │ │ │ │ │撤銷登記 │ ├──┼────────────┼──┼───────┼──────┼──┼───────┼──────┼──────┤ │ 20 │宇邦機械有限公司 │ 4│ 7,383,760元│ 369,188元│ 4│ 7,383,760元│ 369,188元│虛設行號 │ ├──┼────────────┼──┼───────┼──────┼──┼───────┼──────┼──────┤ │ 21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809,524元│ 40,476元│ 1│ 809,524元│ 40,476元│虛設行號 │ ├──┼────────────┼──┼───────┼──────┼──┼───────┼──────┼──────┤ │ 22 │正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4│ 6,032,494元│ 301,625元│ 4│ 6,032,494元│ 301,625元│部分虛進虛銷│ ├──┼────────────┼──┼───────┼──────┼──┼───────┼──────┼──────┤ │ 23 │德達有限公司 │ 9│ 17,241,891元│ 862,095元│ 9│ 17,241,891元│ 862,095元│虛設行號 │ ├──┼────────────┼──┼───────┼──────┼──┼───────┼──────┼──────┤ │ 24 │大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 33,377,387元│ 1,668,869元│ 10│ 33,377,387元│ 1,668,869元│虛設行號 │ ├──┼────────────┼──┼───────┼──────┼──┼───────┼──────┼──────┤ │ 25 │財團法人景仁醫院 │ 1│ 30,000元│ 0│ 0│ 0│ 0│營業中 │ ├──┼────────────┼──┼───────┼──────┼──┼───────┼──────┼──────┤ │ 26 │田田樂器行 │ 1│ 4,200元│ 210元│ 0│ 0│ 0│營業中 │ ├──┼────────────┼──┼───────┼──────┼──┼───────┼──────┼──────┤ │ 27 │友安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 1│ 7,500,000元│ 375,000元│ 1│ 7,500,000元│ 375,000元│一般註銷 │ ├──┼────────────┼──┼───────┼──────┼──┼───────┼──────┼──────┤ │ 28 │大翔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5,600元│ 280元│ 0│ 0│ 0│營業中 │ ├──┼────────────┼──┼───────┼──────┼──┼───────┼──────┼──────┤ │ 29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3│ 2,057,143元│ 102,857元│ 3│ 2,057,143元│ 102,857元│營業中 │ ├──┼────────────┼──┼───────┼──────┼──┼───────┼──────┼──────┤ │ 30 │惟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1│ 527元│ 26元│ 0│ 0│ 0│營業中 │ ├──┼────────────┼──┼───────┼──────┼──┼───────┼──────┼──────┤ │總計│ │ 99│102,273,589 元│ 5,112,179元│ 79│ 102,118,419元│ 5,105,921元│ │ ├──┴────────────┴──┴───────┴──────┴──┴───────┴──────┴──────┤ │備註:李世孝幫助逃漏稅之金額為935,741 元,即5,105,921 元-927,927 元(編號10)-369,188 元(編號20)-40,476元(編號│ │ 21)-301,625 元(編號22)-862,095 元(編號23)-1,668,869 元(編號24)。 │ └──────────────────────────────────────────────────────────┘ 附表三: ┌──┬────┬─────────┬─────┬─────┐ │編號│支付對象│支 付 日 期 │應支付金額│合 計│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公庫 │100年2 月15日 │ 300,000元│ 300,000元│ │ │ ├─────────┼─────┼─────┤ │ │ │自100 年3 月15日起│ 15,000元│ 540,000元│ │ │ │至103 年2 月15日止│ │ │ │ │ │,於每月15日 │ │ │ ├──┼────┴─────────┴─────┼─────┤ │總計│ │ 8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