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2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弘原名李品陞.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13 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主 文 李世弘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世弘、羅志強(民國96年6 月25日已歿)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謀議由羅志強擔任捷達展業有限公司(下稱捷達公司)負責人,並由李世弘負責公司部分事務,李世弘即簽立房屋租約,於民國95年6 月1 日,將捷達公司遷設至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47巷33號4 樓,期間並自96年1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又上開2 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明知捷達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一所示公司,竟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總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 億1,593 萬0,172 元之捷達公司統一發票174 張,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總額達1,579 萬6,51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復因捷達公司大量虛開上開銷項統一發票造成該公司年度營業稅、各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稅賦急速增加,恐遭稅捐機關查核,明知捷達公司未自虛設行號即附表二所示公司進貨,竟設法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61紙,銷售額合計3 億1,946 萬1,158 元,稅額合計1,597 萬3,060 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額,惟因該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而未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李世弘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世弘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式起訴,於本院審理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經參酌公訴檢察官之意見,本院認被告所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進行簡易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世弘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312 號卷第33頁),核與證人即何奇峰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見偵查卷㈡第9 至11頁、第72至73頁)情節相符,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2月9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3038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涉嫌虛設行號簽報單、捷達建設公司登記申請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委託書、授權書、切結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營業人以其他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供作自己之進項憑證,據以填載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查本件被告李世弘既係捷達公司之業務負責人,其明知捷達公司於96年1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竟仍填製不實發票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附表一所示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方式幫助弘達公司逃漏營業稅,復因捷達公司大量虛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造成捷達公司年度營業稅及所得稅賦急遽增加,為防稅捐機關查核,明知捷達公司未自如附表二所示之虛設行號進貨,竟仍設法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稅額。是核被告李世弘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與羅志強間,就上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及行使業務不實登載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雖非捷達公司名義登記負責人,然屬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羅志強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屬身分犯,亦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罪處斷。又被告所犯數次行使業務不實登載文書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此部分應論以接續犯,祇論以單一行使業務不實登載文書罪。至被告上開所犯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行使業務不實登載文書罪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犯為不同罪名,為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李世弘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其逃漏稅之金額高達1,579 萬6,515 元,並取得虛設公司之不實發票用以充作捷達公司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稅額之行為,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更危害經濟秩序與租稅公平,然考量被告終能於本院訊問時坦承本件犯罪,已見其悔改之意,暨其係因誤信友人何奇峰之詞,而簽立多份文件後始涉犯本件上開犯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非惡性重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至公訴意旨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18、20、21、30、34所示公司亦有幫助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額云云。然查附表一編號15、18、20、21、30、34所示公司,係虛設行號之公司,有稅捐機關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1 份(見99年度偵字第613 號卷㈠第236 至239 頁)在卷可憑。而虛設行號既無實際貨物買賣或勞務銷售,均係以虛進、虛出方式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無營業事實,自無營業稅繳納問題,被告自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事實。然該部分既與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 │耀三實業有限公司 │5 │357萬元 │17萬8,500元 │ ├──┼──────────┼──┼─────────┼──────┤ │ 2 │聚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 │437萬元 │21萬8,500元 │ ├──┼──────────┼──┼─────────┼──────┤ │ 3 │派瑞德工程有限公司 │2 │110萬元 │5萬5,000元 │ ├──┼──────────┼──┼─────────┼──────┤ │ 4 │宗立興有限公司 │9 │430萬8,191元 │21萬5,410元 │ ├──┼──────────┼──┼─────────┼──────┤ │ 5 │台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1 │47萬元 │2萬3,500元 │ ├──┼──────────┼──┼─────────┼──────┤ │ 6 │慶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4 │15萬元 │7,500元 │ ├──┼──────────┼──┼─────────┼──────┤ │ 7 │台拓營造有限公司 │7 │1,060萬元 │53萬元 │ ├──┼──────────┼──┼─────────┼──────┤ │ 8 │春億成興業有限公司 │16 │1,000萬2,000元 │50萬0,100元 │ ├──┼──────────┼──┼─────────┼──────┤ │ 9 │彰達實業有限公司 │6 │346萬7,110元 │17萬3,355元 │ ├──┼──────────┼──┼─────────┼──────┤ │ 10 │新昇發造船股份有限公│2 │33萬元 │1萬6,500元 │ │ │司 │ │ │ │ ├──┼──────────┼──┼─────────┼──────┤ │ 11 │又山營造有限公司 │3 │933萬5,949元 │46萬6,798元 │ ├──┼──────────┼──┼─────────┼──────┤ │ 12 │桓禹企業有限公司 │2 │98萬5,580元 │4萬9,279元 │ ├──┼──────────┼──┼─────────┼──────┤ │ 13 │里展企業有限公司 │6 │500萬元 │25萬0,001元 │ ├──┼──────────┼──┼─────────┼──────┤ │ 14 │鼎力營造有限公司 │1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 ├──┼──────────┼──┼─────────┼──────┤ │ 15 │亞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14 │1億1,127萬9,057元 │556萬3,953元│ ├──┼──────────┼──┼─────────┼──────┤ │ 16 │羿誠工程有限公司 │3 │150萬0,800元 │7萬5,040元 │ ├──┼──────────┼──┼─────────┼──────┤ │ 17 │祥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 │55萬3,315元 │2萬7,666元 │ ├──┼──────────┼──┼─────────┼──────┤ │ 18 │群翰工程有限公司 │5 │714萬0,771元 │35萬7,039元 │ ├──┼──────────┼──┼─────────┼──────┤ │ 19 │冠釜工程有限公司 │1 │5萬元 │2,500元 │ ├──┼──────────┼──┼─────────┼──────┤ │ 20 │聯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2 │227萬5,000元 │11萬3,750元 │ ├──┼──────────┼──┼─────────┼──────┤ │ 21 │極網科技有限公司 │17 │1億0,295萬7,359元 │514萬7,868元│ ├──┼──────────┼──┼─────────┼──────┤ │ 22 │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 │27萬6,190元 │1萬3,810元 │ ├──┼──────────┼──┼─────────┼──────┤ │ 23 │宅電通工程股份有限公│5 │219萬0,476元 │10萬9, 524元│ │ │司 │ │ │ │ ├──┼──────────┼──┼─────────┼──────┤ │ 24 │曉揚水電工程行 │2 │53萬0,750元 │2萬6,538元 │ ├──┼──────────┼──┼─────────┼──────┤ │ 25 │富順油漆有限公司 │1 │17萬元 │8,500元 │ ├──┼──────────┼──┼─────────┼──────┤ │ 26 │億邦營造有限公司 │1 │115萬2,381元 │5萬7,619元 │ ├──┼──────────┼──┼─────────┼──────┤ │ 27 │潤昶工程有限公司 │5 │339萬元 │16萬9,500元 │ ├──┼──────────┼──┼─────────┼──────┤ │ 28 │維豐開發企業有限公司│3 │296萬元 │14萬8,000元 │ ├──┼──────────┼──┼─────────┼──────┤ │ 29 │吉龍機械工程有限公司│1 │15萬4,000元 │7,700元 │ ├──┼──────────┼──┼─────────┼──────┤ │ 30 │旗展實業有限公司 │7 │426萬5,600元 │21萬3,280元 │ ├──┼──────────┼──┼─────────┼──────┤ │ 31 │群桔營造有限公司 │5 │371萬4,285元 │18萬5,715元 │ ├──┼──────────┼──┼─────────┼──────┤ │ 32 │信宏水電工程行 │1 │100萬元 │5萬元 │ ├──┼──────────┼──┼─────────┼──────┤ │ 33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4 │240萬元 │12萬元 │ ├──┼──────────┼──┼─────────┼──────┤ │ 34 │葵庭實業有限公司 │6 │400萬元 │20萬元 │ ├──┼──────────┼──┼─────────┼──────┤ │ 35 │實程工程有限公司 │7 │500萬元 │25萬元 │ ├──┼──────────┼──┼─────────┼──────┤ │ 36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1 │39萬2,394元 │1萬9,620元 │ ├──┼──────────┼──┼─────────┼──────┤ │ 37 │楠峰機電有限公司 │4 │200萬元 │10萬0,001元 │ ├──┼──────────┼──┼─────────┼──────┤ │ 38 │鼎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5 │260萬3,250元 │13萬0,163元 │ ├──┼──────────┼──┼─────────┼──────┤ │ │合計 │174 │3億1,593萬0,172元 │1,579萬6,515│ │ │ │ │ │元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 │華賓科技有限公司 │3 │396萬8,517元 │19萬84,27元 │ ├──┼──────────┼──┼─────────┼──────┤ │ 2 │昆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 │300萬元 │15萬元 │ ├──┼──────────┼──┼─────────┼──────┤ │ 3 │桑美有限公司 │1 │43萬79,62元 │2萬1,898元 │ ├──┼──────────┼──┼─────────┼──────┤ │ 4 │升亮企業有限公司 │9 │1億4,716萬4,400元 │735萬8,220元│ │ │ │ │ │ │ │ │ │ │ │ │ ├──┼──────────┼──┼─────────┼──────┤ │ 5 │弘霖興業有限公司 │2 │561萬6,741元 │28萬0,837元 │ ├──┼──────────┼──┼─────────┼──────┤ │ 6 │茿銨實業有限公司 │3 │329萬9,035元 │16萬4,952元 │ ├──┼──────────┼──┼─────────┼──────┤ │ 7 │議昌有限公司 │19 │3,701萬0,883元 │185萬0,545元│ ├──┼──────────┼──┼─────────┼──────┤ │ 8 │晁揮有限公司 │15 │1億1,125萬1,813元 │556萬2,591元│ ├──┼──────────┼──┼─────────┼──────┤ │ 9 │裕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4 │771萬1,807元 │38萬5,590元 │ ├──┼──────────┼──┼─────────┼──────┤ │ │合計 │61 │3億1,946萬1,158元 │1,597萬3,060│ │ │ │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