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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1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
被告
郭慶和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2851號、98年度偵字第622 號),被告等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

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郭慶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郭慶和、林朝輝、洪素芬、林瑞萬即自93年8 月11日起至95年12月止,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更正「488 紙」為「478 紙」、「附表1 、2 」為本判決所示「附表1 、2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郭慶和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甲○○、郭慶和與林瑞萬係大萊公司先後之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竟仍與林朝輝、洪素芬共同為上開犯行,是核被告甲○○、郭慶和所為,就開立發票予如附表1 所示公司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就收受如附表2 所示公司所開立之發票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因大萊公司於該時期內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是大萊公司並未因而逃漏稅捐,被告二人自亦不另構成稅捐稽徵法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附此敘明)。又林朝輝、洪素芬雖無商業負責人身份,然渠等與被告甲○○、郭慶和與林瑞萬共犯上揭之罪,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及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甲○○、郭慶和分別於上開所述時間,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各論以一罪。再被告甲○○、郭慶和分別以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末被告甲○○雖自93年8 月31日起即已非大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其既與林朝輝等人係屬共同正犯,則其犯罪行為之時間,自應繼續至共同正犯之犯行終了之日,而承上所述,本案共同正犯之犯罪時間係至95年12月止,此已在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後,是本案即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而無庸再為新舊法之比較,檢察官認被告甲○○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而被告郭慶和則應就其在刑法修正施行前之犯行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就其在刑法修正施行後之犯行適用接續犯論以一罪,即顯有誤會,再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甲○○、郭慶和為貪圖利益,即與林朝輝等人共同利用大萊公司之名義,不僅收受不實之統一發票外,更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惟兼衡被告甲○○、郭慶和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其二人分別在未實際經營業務之大萊公司擔任登記負責人時間之長、短,及被告甲○○因本案犯行之獲利非高,而被告郭慶和則實際上未受有任何利益,併本案所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次查:被告甲○○、郭慶和所犯上開之罪之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之規定,各減其刑期之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甲○○雖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甲○○於事後終願承認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足見被告甲○○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以檢察官亦當庭表示同意予以宣告緩刑,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甲○○嗣後戒慎其行,故再諭知被告甲○○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000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71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1 :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發票│發  票  金  額│
 │    │                            │張數│  (新臺幣)  │
 ├──┼──────────────┼──┼───────┤
 │ 1  │恩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3│   1,500,800元│
 ├──┼──────────────┼──┼───────┤
 │ 2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4│   4,546,719元│
 ├──┼──────────────┼──┼───────┤
 │ 3  │亞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45│  21,201,200元│
 ├──┼──────────────┼──┼───────┤
 │ 4  │明道樓轉角股份有限公司      │   1│   1,002,800元│
 ├──┼──────────────┼──┼───────┤
 │ 5  │亞洲麗達股份有限公司        │   7│   6,009,000元│
 ├──┼──────────────┼──┼───────┤
 │ 6  │動向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0│   5,890,000元│
 ├──┼──────────────┼──┼───────┤
 │ 7  │科汎國際有限公司            │  10│   4,033,952元│
 ├──┼──────────────┼──┼───────┤
 │ 8  │藝苑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3│   1,810,000元│
 ├──┼──────────────┼──┼───────┤
 │ 9  │點水樓股份有限公司          │   6│   2,601,600元│
 ├──┼──────────────┼──┼───────┤
 │ 10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4│  49,750,000元│
 ├──┼──────────────┼──┼───────┤
 │ 11 │旺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5│   4,000,000元│
 ├──┼──────────────┼──┼───────┤
 │ 12 │允豪工程有限公司            │   7│   6,560,000元│
 ├──┼──────────────┼──┼───────┤
 │ 13 │尚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   1│   3,000,000元│
 ├──┼──────────────┼──┼───────┤
 │ 14 │佶陞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86│ 465,019,060元│
 ├──┼──────────────┼──┼───────┤
 │ 15 │精新群企業有限公司          │  12│   1,964,000元│
 ├──┼──────────────┼──┼───────┤
 │ 16 │宛峰實業有限公司            │   2│   1,640,000元│
 ├──┼──────────────┼──┼───────┤
 │ 17 │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21│  22,002,725元│
 ├──┼──────────────┼──┼───────┤
 │ 18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   1,825,448元│
 ├──┼──────────────┼──┼───────┤
 │ 19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4│   2,778,400元│
 ├──┼──────────────┼──┼───────┤
 │ 20 │宇學工程有限公司            │  19│     235,700元│
 ├──┼──────────────┼──┼───────┤
 │ 21 │其他                        │  15│   5,515,808元│
 ├──┼──────────────┼──┼───────┤
 │合計│                            │ 287│ 612,887,212元│
 └──┴──────────────┴──┴───────┘
附表2 :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發票│發  票  金  額│
 │    │                            │張數│  (新臺幣)  │
 ├──┼──────────────┼──┼───────┤
 │ 1  │詮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0│  12,741,208元│
 ├──┼──────────────┼──┼───────┤
 │ 2  │順廷發企業有限公司          │  58│ 172,483,925元│
 ├──┼──────────────┼──┼───────┤
 │ 3  │森王工程有限公司            │  14│   9,696,480元│
 ├──┼──────────────┼──┼───────┤
 │ 4  │聖國興業有限公司            │   2│   2,384,500元│
 ├──┼──────────────┼──┼───────┤
 │ 5  │東展建材有限公司            │  12│  40,270,559元│
 ├──┼──────────────┼──┼───────┤
 │ 6  │全國通有限公司              │  23│  34,472,574元│
 ├──┼──────────────┼──┼───────┤
 │ 7  │金昇國際有限公司            │  14│     336,902元│
 ├──┼──────────────┼──┼───────┤
 │ 8  │憶鑫有限公司                │  13│  31,223,100元│
 ├──┼──────────────┼──┼───────┤
 │ 9  │宇學工程有限公司            │  37│  17,965,052元│
 ├──┼──────────────┼──┼───────┤
 │ 10 │旭欣工程有限公司            │  81│  23,005,102元│
 ├──┼──────────────┼──┼───────┤
 │ 11 │萬岱山國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  17│  35,398,850元│
 ├──┼──────────────┼──┼───────┤
 │ 12 │曄薪有限公司                │   5│   4,663,500元│
 ├──┼──────────────┼──┼───────┤
 │ 13 │十政榮建設有限公司          │  56│  40,940,149元│
 ├──┼──────────────┼──┼───────┤
 │ 14 │荃旺工程有限公司            │  11│   3,515,921元│
 ├──┼──────────────┼──┼───────┤
 │ 15 │山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25│   5,738,215元│
 ├──┼──────────────┼──┼───────┤
 │ 16 │永運企業有限公司            │  26│  20,117,775元│
 ├──┼──────────────┼──┼───────┤
 │ 17 │聲詮工程有限公司            │  31│  49,142,444元│
 ├──┼──────────────┼──┼───────┤
 │ 18 │益超工程有限公司            │  17│  30,001,950元│
 ├──┼──────────────┼──┼───────┤
 │ 19 │鑫瑞豐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   2│   1,942,000元│
 ├──┼──────────────┼──┼───────┤
 │ 20 │榮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4│  20,001,277元│
 ├──┼──────────────┼──┼───────┤
 │ 21 │基成工程有限公司            │   7│   5,850,781元│
 ├──┼──────────────┼──┼───────┤
 │ 22 │億達壓鑄行                  │   3│   2,835,000元│
 ├──┼──────────────┼──┼───────┤
 │合計│                            │ 478│ 564,727,264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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