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664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聖 選任辯護人 黃麗岑律師 林 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7 月16日99年度簡字第141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151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幫助逃漏稅捐部分撤銷。 林金聖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金聖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33號6樓之2「高登實業社」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負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之義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戴」之成年男子分別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明知高登實業社於民國95年7 月起至同年12月止,並無實際與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交易之事實,竟將高登實業社所申領之空白統一發票,交由「小戴」以高登實業社名義,填製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五十七張,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有實際營業之營業人持以申報營業稅(至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尚發營造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創園實業有限公司未經提示申報該張統一發票,故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可言),而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營業稅合計達新台幣(下同)604,354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一、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檢察官上訴之第一部分係針對原判決所認被告是否幫助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乙節指摘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所載顯有不符,是並未針對原判決判認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部分提出上訴。然檢察官上訴之第二部分,係指摘原判決應就起訴書第二部分事實即被告所負責之高登實業社有持如附表三之進項發票據以申報並逃漏營業稅之部分,未逕行變更法條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予以論處,而遽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補充之上訴理由稱此一部分,原審未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罪,亦有判決違法之疵,就此一上訴部分,因據上訴人認與原判決判認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是檢察官上訴之部分應認及於原審判決之全部,核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所明文。卷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內所附之高登實業社之進、銷項統計資料、高登實業社設立資料,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99年5 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24751號函附資料(亦為高登實業社之進、銷項統計資料),均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及證明文書,依上開規定,自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金聖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所附之各項資料、桃園縣分局97年3 月12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70015124號函文及所附高登實業社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桃園縣政府函覆高登實業社營利申登登記資料、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通知高登實業社補辦登記函及附件、高登實業社(401 )申報書查詢、營業人營業稅申報書、進銷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高登實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99年5 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24751號函附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被告與共犯「小戴」均明知高登實業社並未與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有進貨之事實,竟填製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並持之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即持以申報營業稅,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戴」之成年男子與被告間就填製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部分,「小戴」雖無商業負責人之身份,然就此部分係與有身份關係之被告共同實行犯罪,仍為共同正犯。再者,被告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已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不再論以幫助犯,亦不得依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就幫助逃漏稅捐部分,與「小戴」相互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及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與共犯「小戴」所為之前揭犯行,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所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自95年7 月起至95年12月止,高登實業社並無進貨之事實,竟與「小戴」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取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虛設行號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九張,總計金額二千零八十六萬四千二百五十八元,充做進項憑證,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會計憑證,據以扣抵稅額一百零四萬三千二百十四元,而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上開罪名云云,上訴意旨並以:此部分即使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名,亦應由法院逕行變更法條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且上開起訴事實,就高登實業社持上開進項發票據以申報營業稅之扣抵時,被告所不實填載之營業稅申報書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罪,此等罪名與原審論罪之部分均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云云。然查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乃各該編號所示之營業人所填製,且被告又無於取得上開發票後據以填製於何會計憑證或何財務報表上之行為,且依卷附資料亦無被告與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營業人之商業負責人有共犯之情形,是此部分自難對被告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罪。又卷附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高登實業社95年8 月、10月、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示,各該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雖係移送機關於97年4 月29日所重新列印,然仍得顯示高登實業社確有於95年9 月15日、95年11月15日、96年1 月16日持附表三所示之發票用以申報95年8 月、10月、12月各期營業稅,然依卷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及該局桃園縣分局之查核資料,指高登實業社自95年8 月間起開立大量發票並大量取得不實發票,高登實業社涉嫌虛設行號,本院亦同此認定。高登實業社既為虛設之行號,則其持附表三所示之發票用以申報95年8 月、10月、12月各期營業稅,其用意無非維持高登實業社於該段期間內有進項、有銷項之假象,藉之不被稅捐及司法機關查出其為虛設行號之事實,然究其實,其既為虛設之行號,其持附表三所示之發票用以申報95年8 月、10月、12月各期營業稅之進項,根本無逃漏其本身稅捐之可言。依此,依檢察官起訴之上開事實,被告並無以詐術或不正方法逃漏高登實業社本身之稅捐之可言,此部分更無幫助他人以詐術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言。是上訴理由稱原審雖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仍應依法變更法條,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云云,即無理由。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依稅法之規定,每二月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準此,縱有不實,亦難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罪(詳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3953號、84年台上字第5999號、95年台上字第1477號等判決意旨),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亦非公司、行號本身之會計、財務報表,是上訴理由另稱被告有持附表三所示之發票用以申報95年8 月、10月、12月各期營業稅之進項,仍有構成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之犯罪云云,亦無理由。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判決有上開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審以被告所犯幫助逃漏稅捐之部分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而高登實業社取得之進項發票並據以申報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固非無見,然:⑴原審判決事實欄一、理由參所記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有實際營業之營業人有持高登實業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持以申報營業稅,被告因而有幫助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云云,然查,如附表二編號1 之尚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無營業之事實,業據移送機關所附之查核資料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99年5 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1024751號函附資料(即原審99年度訴緝字第28號卷第50頁所示)證實明確,原審甚於判決事實欄一中亦如斯認定,是尚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無逃漏稅捐之可能,被告亦無可能幫助其逃漏稅捐之可言,是原判決猶記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有實際營業之營業人有持高登實業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持以申報營業稅,並因而有幫助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云云,即與事實不合。⑵依卷附移送機關所附之查核資料,如附表二編號2 之創園實業有限公司,尚未及向稅捐機關提示高登實業社所開立之發票據以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是高登實業社所開立予其之發票並無逃漏其之營業稅可言,然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記載高登實業社所開立予其之發票幫助其逃漏營業稅 9,52 4元,並於判決事實欄一、理由參中記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有實際營業之營業人有持高登實業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持以申報營業稅,被告因而有幫助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云云,即均與事實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此等部分,為有理由,另原判決附表一記載被告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逃漏共928,473 元,實則應係共幫助逃漏604,354 元(此部分未據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此部分應併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之。爰審酌被告擔任高登實業社負責人,不思以正當方式實際經營,竟填製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內容不實統一發票多張,並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而危害國家經濟秩序與租稅公平,並使國家減少稅收額度,惟慮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與上訴駁回部分所減得之刑定其如主文欄第四項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附錄論罪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虛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開立 │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年月 │ 號碼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丁蘭花盆工程材料行 │95/11 │Q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95/11 │QU00000000│ 462,300│ 23,115│ ├─┼──────────┼───┼─────┼─────┼─────┤ │ │ │95/11 │QU00000000│ 472,000│ 23,600│ ├─┼──────────┼───┼─────┼─────┼─────┤ │ │ │95/12 │QU00000000│ 296,500│ 14,825│ ├─┼──────────┼───┼─────┼─────┼─────┤ │ │ │95/12 │QU00000000│ 199,800│ 9,990│ ├─┼──────────┼───┼─────┼─────┼─────┤ │ │ │合計 │5張 │ 1,830,600│ 91,530│ ├─┼──────────┼───┼─────┼─────┼─────┤ │2 │永豐菱機電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98,700│ 4,935│ ├─┼──────────┼───┼─────┼─────┼─────┤ │ │ │合計 │1張 │ 98,700│ 4,935│ ├─┼──────────┼───┼─────┼─────┼─────┤ │3 │日月昇國際貿易有限公│95/09 │PU00000000│ 100,000│ 5,000│ │ │司 │ │ │ │ │ ├─┼──────────┼───┼─────┼─────┼─────┤ │ │ │合計 │1張 │ 100,000│ 5,000│ ├─┼──────────┼───┼─────┼─────┼─────┤ │4 │高展廣告行 │95/11 │QU00000000│ 699,100│ 34,955│ ├─┼──────────┼───┼─────┼─────┼─────┤ │ │ │95/12 │QU00000000│ 690,100│ 34,505│ ├─┼──────────┼───┼─────┼─────┼─────┤ │ │ │合計 │2張 │ 1,389,200│ 69,460│ ├─┼──────────┼───┼─────┼─────┼─────┤ │5 │高展廣告有限公司 │95/11 │QU00000000│ 902,900│ 45,145│ ├─┼──────────┼───┼─────┼─────┼─────┤ │ │ │95/12 │QU00000000│ 707,900│ 35,395│ ├─┼──────────┼───┼─────┼─────┼─────┤ │ │ │合計 │2張 │ 1,610,800│ 80,540│ ├─┼──────────┼───┼─────┼─────┼─────┤ │6 │鏵翔興實業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130,000│ 6,500│ ├─┼──────────┼───┼─────┼─────┼─────┤ │ │ │95/10 │PU00000000│ 178,300│ 8,915│ ├─┼──────────┼───┼─────┼─────┼─────┤ │ │ │95/10 │PU00000000│ 271,800│ 13,590│ ├─┼──────────┼───┼─────┼─────┼─────┤ │ │ │95/10 │PU00000000│ 264,900│ 13,245│ ├─┼──────────┼───┼─────┼─────┼─────┤ │ │ │合計 │4張 │ 845,000│ 42,250│ ├─┼──────────┼───┼─────┼─────┼─────┤ │7 │宏安田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95/09 │PU00000000│ 30,000│ 1,500│ ├─┼──────────┼───┼─────┼─────┼─────┤ │ │ │合計 │2張 │ 430,000│ 21,500│ ├─┼──────────┼───┼─────┼─────┼─────┤ │8 │宏辛有限公司 │95/11 │QU00000000│ 376,000│ 18,800│ ├─┼──────────┼───┼─────┼─────┼─────┤ │ │ │95/11 │QU00000000│ 267,000│ 13,350│ ├─┼──────────┼───┼─────┼─────┼─────┤ │ │ │95/11 │QU00000000│ 387,500│ 19,375│ ├─┼──────────┼───┼─────┼─────┼─────┤ │ │ │95/11 │QU00000000│ 463,000│ 23,150│ ├─┼──────────┼───┼─────┼─────┼─────┤ │ │ │合計 │4張 │ 1,493,500│ 74,675│ ├─┼──────────┼───┼─────┼─────┼─────┤ │9 │宏彥股份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310,000│ 15,500│ ├─┼──────────┼───┼─────┼─────┼─────┤ │ │ │95/09 │PU00000000│ 190,000│ 9,500│ ├─┼──────────┼───┼─────┼─────┼─────┤ │ │ │95/11 │QU00000000│ 210,500│ 10,525│ ├─┼──────────┼───┼─────┼─────┼─────┤ │ │ │95/11 │QU00000000│ 132,500│ 6,625│ ├─┼──────────┼───┼─────┼─────┼─────┤ │ │ │合計 │4張 │ 843,000│ 42,150│ ├─┼──────────┼───┼─────┼─────┼─────┤ │10│豐華聯合開發有限公司│95/07 │NU00000000│ 74,286│ 3,714│ ├─┼──────────┼───┼─────┼─────┼─────┤ │ │ │合計 │1張 │ 74,286│ 3,714│ ├─┼──────────┼───┼─────┼─────┼─────┤ │11│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07 │NU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95/07 │NU00000000│ 418,000│ 20,900│ ├─┼──────────┼───┼─────┼─────┼─────┤ │ │ │95/08 │NU00000000│ 342,000│ 17,100│ ├─┼──────────┼───┼─────┼─────┼─────┤ │ │ │合計 │3張 │ 1,000,000│ 50,000│ ├─┼──────────┼───┼─────┼─────┼─────┤ │12│羿億鑫系統科技有限公│95/10 │PU00000000│ 235,000│ 11,750│ │ │司 │ │ │ │ │ ├─┼──────────┼───┼─────┼─────┼─────┤ │ │ │95/10 │PU00000000│ 189,000│ 9,450│ ├─┼──────────┼───┼─────┼─────┼─────┤ │ │ │合計 │2張 │ 424,000│ 21,200│ ├─┼──────────┼───┼─────┼─────┼─────┤ │13│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95/10 │PU00000000│ 281,900│ 14,095│ ├─┼──────────┼───┼─────┼─────┼─────┤ │ │ │95/10 │PU00000000│ 206,000│ 10,300│ ├─┼──────────┼───┼─────┼─────┼─────┤ │ │ │95/10 │PU00000000│ 362,100│ 18,105│ ├─┼──────────┼───┼─────┼─────┼─────┤ │ │ │合計 │3張 │ 850,000│ 42,500│ ├─┼──────────┼───┼─────┼─────┼─────┤ │14│連駿商行 │95/10 │PU00000000│ 90,000│ 4,500│ ├─┼──────────┼───┼─────┼─────┼─────┤ │ │ │95/10 │PU00000000│ 60,000│ 3,000│ ├─┼──────────┼───┼─────┼─────┼─────┤ │ │ │合計 │2張 │ 150,000│ 7,500│ ├─┼──────────┼───┼─────┼─────┼─────┤ │15│連發廣告社 │95/10 │PU00000000│ 30,000│ 1,500│ ├─┼──────────┼───┼─────┼─────┼─────┤ │ │ │95/10 │PU00000000│ 90,000│ 4,500│ ├─┼──────────┼───┼─────┼─────┼─────┤ │ │ │95/10 │PU00000000│ 90,000│ 4,500│ ├─┼──────────┼───┼─────┼─────┼─────┤ │ │ │合計 │3張 │ 210,000│ 10,500│ ├─┼──────────┼───┼─────┼─────┼─────┤ │16│連發媒體資訊有限公司│95/10 │PU00000000│ 60,000│ 3,000│ ├─┼──────────┼───┼─────┼─────┼─────┤ │ │ │合計 │1張 │ 60,000│ 3,000│ ├─┼──────────┼───┼─────┼─────┼─────┤ │17│楠峰機電有限公司 │95/10 │PU00000000│ 231,000│ 11,550│ ├─┼──────────┼───┼─────┼─────┼─────┤ │ │ │合計 │1張 │ 231,000│ 11,550│ ├─┼──────────┼───┼─────┼─────┼─────┤ │18│鼎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95/10 │PU00000000│ 264,000│ 13,200│ ├─┼──────────┼───┼─────┼─────┼─────┤ │ │ │95/10 │PU00000000│ 183,000│ 9,150│ ├─┼──────────┼───┼─────┼─────┼─────┤ │ │ │合計 │2張 │ 447,000│ 22,350│ ├─┼──────────┼───┼─────┼─────┼─────┤ │ │合計 │ │43張 │12,087,086│ 604,354│ └─┴──────────┴───┴─────┴─────┴─────┘ 附表二: ┌─┬──────────┬───┬─────┬─────┬────┐ │編│虛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開立 │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備註 │ │號│名稱 │年月 │ 號碼 │(新臺幣元)│ │ ├─┼──────────┼───┼─────┼─────┼────┤ │1 │尚發營造有限公司 │95/11 │QU00000000│ 335,530│虛設行號│ ├─┼──────────┼───┼─────┼─────┤ │ │ │ │95/11 │QU00000000│ 311,750│ │ ├─┼──────────┼───┼─────┼─────┤ │ │ │ │95/11 │QU00000000│ 311,750│ │ ├─┼──────────┼───┼─────┼─────┤ │ │ │ │95/11 │QU00000000│ 350,175│ │ ├─┼──────────┼───┼─────┼─────┤ │ │ │ │95/11 │QU00000000│ 650,470│ │ ├─┼──────────┼───┼─────┼─────┤ │ │ │ │95/11 │QU00000000│ 630,750│ │ ├─┼──────────┼───┼─────┼─────┤ │ │ │ │95/11 │QU00000000│ 652,210│ │ ├─┼──────────┼───┼─────┼─────┤ │ │ │ │95/11 │QU00000000│ 653,370│ │ ├─┼──────────┼───┼─────┼─────┤ │ │ │ │95/11 │QU00000000│ 626,690│ │ ├─┼──────────┼───┼─────┼─────┤ │ │ │ │95/12 │QU00000000│ 617,700│ │ ├─┼──────────┼───┼─────┼─────┤ │ │ │ │95/12 │QU00000000│ 660,300│ │ ├─┼──────────┼───┼─────┼─────┤ │ │ │ │95/12 │QU00000000│ 681,600│ │ ├─┼──────────┼───┼─────┼─────┤ │ │ │ │95/12 │QU00000000│ 674,500│ │ ├─┼──────────┼───┼─────┼─────┤ │ │ │ │合計 │13張 │ 7,156,795│ │ ├─┼──────────┼───┼─────┼─────┼────┤ │2 │創園實業有限公司 │95/07 │NU00000000│ 190,476│未經提示│ ├─┼──────────┼───┼─────┼─────┤ │ │ │ │合計 │1張 │ 190,476│ │ └─┴──────────┴───┴─────┴─────┴────┘ 附表三: ┌─┬──────────┬───┬─────┬─────┬─────┐ │編│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開立 │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年月 │ 號碼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樺源鑫實業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3,855,990│ 192,800│ ├─┼──────────┼───┼─────┼─────┼─────┤ │ │ │合計 │1張 │ 3,855,990│ 192,800│ ├─┼──────────┼───┼─────┼─────┼─────┤ │2 │台昇興業有限公司 │95/09 │PU00000000│ 3,401,700│ 170,085│ ├─┼──────────┼───┼─────┼─────┼─────┤ │ │ │合計 │1張 │ 3,401,700│ 170,085│ ├─┼──────────┼───┼─────┼─────┼─────┤ │3 │寶麒企業社 │95/11 │QU00000000│ 1,820,285│ 91,014│ ├─┼──────────┼───┼─────┼─────┼─────┤ │ │ │95/11 │QU00000000│ 1,744,675│ 87,234│ ├─┼──────────┼───┼─────┼─────┼─────┤ │ │ │95/11 │QU00000000│ 2,884,250│ 144,213│ ├─┼──────────┼───┼─────┼─────┼─────┤ │ │ │95/12 │QU00000000│ 4,304,358│ 215,218│ ├─┼──────────┼───┼─────┼─────┼─────┤ │ │ │95/12 │QU00000000│ 1,593,000│ 79,650│ ├─┼──────────┼───┼─────┼─────┼─────┤ │ │ │合計 │5張 │12,346,568│ 617,329│ ├─┼──────────┼───┼─────┼─────┼─────┤ │4 │勝慧有限公司 │95/07 │NU00000000│ 980,000│ 49,000│ ├─┼──────────┼───┼─────┼─────┼─────┤ │ │ │合計 │1張 │ 980,000│ 49,000│ ├─┼──────────┼───┼─────┼─────┼─────┤ │5 │采蘋企業有限公司 │95/07 │NU00000000│ 280,000│ 14,000│ ├─┼──────────┼───┼─────┼─────┼─────┤ │ │ │合計 │1張 │ 280,000│ 14,000│ ├─┼──────────┼───┼─────┼─────┼─────┤ │ │合計 │ │9張 │20,864,258│ 1,043,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