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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345號、99年度執聲字第676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攜帶兇器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普通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晶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13日   │  98年4月14日某時 │  98年4月14日某時 │   98年4月13日    │
│              │  晚間11時10分許  │                  │                  │     下午4時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
│              │94號              │2664號            │2664號            │963 號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號 │98年度審易字第768 │98年度審訴字第1990│98年度審訴字第1990│98年度簡字第243 號│
│      │      │號                │號                │號                │                  │
│      ├───┼─────────┼─────────┼─────────┼─────────┤
│事實審│ 判決 │   98年7月17日    │   98年8月31日    │    98年8月31日   │   98年11月30日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號 │98年度審易字第768 │98年度審訴字第1990│98年度審訴字第1990│98年度簡字第243 號│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確定 │    98年8月10日   │    98年10月5日   │    98年10月5日   │   98年12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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