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551號、97年度壢簡字第2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4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於99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80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7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6 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