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98號
- 聲請人
- 佳禾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請求發還扣押物狀所載。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經查,被告康俊男、許利彥涉犯詐欺案件,現由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947 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雖聲請發還檢察官曾勁元指示扣押之MDS-219 點歌伴唱機20臺及揚聲HD20臺,然查,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物品,並未列於98年度易字第947 號案件扣押物品清單中,有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僅能證明其向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MDS-219 點唱機40臺、其將揚聲HD20臺等物借予信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曾寄發存證信函予信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積欠租金等情,然並不能證明其所聲請發還之MDS-219 點歌伴唱機20臺及揚聲HD20臺係遭何單位扣押,亦無從認上開扣案物品與本案有何關連,是聲請人應查明上開物品係經何單位扣案依法另循其他途徑提出請求,聲請人本件聲請發還,難依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