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聲字第1677號│├───────┬──────────────┬──────────────┤│編 號│ 壹 │ 貳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5543號 │毒偵字第5789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3807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22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1月5日 │99年3月19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3807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22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2月8日 │99年3月19日 │├──┴────┼──────────────┴──────────────┤│備 註│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