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11731 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施用毒品、共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共同毀越安全設備竊│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27日 │ 98年2月4日 │98年3 月22日為警採│ │ │ 下午1時54分許 │ 下午2時許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某時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偵字第49│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 │72號 │709號 │1404號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號 │98年度審易字第611 │98年度審訴字第1295│98年度審訴字第1928│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 98年5月27日 │ 98年6月30日 │ 98年9月1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號 │98年度審易字第611 │98年度審訴字第1295│98年度審訴字第1928│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 98年6月29日 │ 98年6月30日 │ 98年10月19日 │ │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