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之本文同修正前之規定,惟於但書將「不得逾20年」之限制,修正為「不得逾30年」,修正後刑法將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為30年,就行為人而言,顯生實質刑罰法律效果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顯較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2 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犯 罪 日 期 │94年2 初至94年2 月12日│93年8 月31日為警採尿時│93年8 月31日為警採尿時││ │ │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 偵 │ 機 關 │彰化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 ├─────┼───────────┼───────────┼───────────┤│ 查 │ 案 號 │94年度毒偵字第970 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7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7號 │├──┼─────┼───────────┼───────────┼───────────┤│ 最 │ 法 院 │彰化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後 ├─────┼───────────┼───────────┼───────────┤│ 事 │ 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193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9 月17日 │98年12月24日 │98年12月24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98年10月12日 │99年1 月27日 │99年1 月27日 │├──┴─────┼───────────┴───────────┴───────────┤│ 備 註 │編號2 、3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9 月6 日 │98年9 月6 日 │ │├──┬─────┼───────────┼───────────┼───────────┤│ 偵 │ 機 關 │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查 │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578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578號 │ │├──┼─────┼───────────┼───────────┼───────────┤│ 最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 │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98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988號 │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99年1 月8 日 │99年1 月8 日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確定日期 │99年2 月8 日 │99年2 月8 日 │ │├──┴─────┼───────────┴───────────┴───────────┤│ 備 註 │編號4 、5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88號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