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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1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林佳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 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自無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之適用,而無得依同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  (民國)  │案號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6月4日  │本院97年度桃簡字│97年11月10日│
│1 │制條例第10│3月     │            │第2471號刑事判決│            │
│  │條第2項   │        │            │                │            │
├─┼─────┼────┼──────┼────────┼──────┤
│  │藥事法第83│有期徒刑│97年6月4日  │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4 月27日│
│2 │條第1項   │4月     │            │第101 號刑事判決│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1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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