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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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8年9 月9 日│本院98年度審簡字│99年2 月3 日│
│ │、第320 條│4 月 │ │第507 號刑事簡易│ │
│ │第1 項 │ │ │判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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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法第320 │有期徒刑│98年11月23日│本院99年度桃簡字│99年5 月3 日│
│ │條第1 項 │4 月 │ │第592 號刑事簡易│ │
│ │ │ │ │判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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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