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於民國97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99年6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2日以97年度訴緝字第4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1 月10日以98年度易字第4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8年6 月16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3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3 月9 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各罪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其於97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 月2 日以法矯字第0999021348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