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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貳錠(驗餘淨重零點伍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究諸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觀扣案橙色圓形藥錠2錠(驗餘淨重0.544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揚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8年11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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