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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3、4 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自無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之適用,而無得依同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  (民國)  │案號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7 月8 日│臺灣高等法院97年│97年11月27日│
│  │制條例第10│6 月    │上午9 、10許│度上易字第2729號│            │
│  │條第2 項  │        │            │刑事判決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8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2 月2 日│
│2 │制條例第10│7 月    │下午2 時許  │97年度易字第3268│            │
│  │條第2 項  │        │            │號刑事判決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4 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3 月16日│
│3 │制條例第10│7 月    │中午12時許  │98年度易字第208 │            │
│  │條第2 項  │        │            │號刑事判決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8 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7 月13日│
│4 │制條例第10│10月    │中午12時許  │98年度審易字第  │            │
│  │條第2 項  │        │            │1009號刑事判決  │            │
├─┼─────┼────┼──────┼────────┼──────┤
│  │刑法第217 │有期徒刑│97年8 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7 月13日│
│5 │條第1 項  │3 月    │            │98年度審易字第  │            │
│  │          │        │            │1009號刑事判決  │            │
├─┼─────┼────┼──────┼────────┼──────┤
│6 │刑法第304 │有期徒刑│97年8 月11日│本院98年度桃簡字│99年2 月22日│
│  │條第1 項  │3 月    │凌晨1 時許  │第1971號刑事簡易│            │
│  │          │        │            │判決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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