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83號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485號),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經數次調查均坦承犯行,並無串供煙滅證據之可能,家中有年邁老母乏人照料,身為人女憂心如焚,被告有固定住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 項第2 、3 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6 月1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甲○○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另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月15日、8 月確定,並於99年7 月15日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本院復於當日開除人犯一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 月20日乙○堂新99執緝919 字第60399 號函暨指揮書2 紙在卷可查(參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5 號卷第62至6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非本院在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駁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