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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 、3 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其前已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僅須在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 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民國99年2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因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則該罪自不得認已執行完畢,一併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瓊華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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